管理应急部职责
❶ 应急管理体系的应急职能体系
应急管理体系,是指国家层面处理紧急事务或突发事件的行政职能及其载体系统,是政府应急管理的职能与机构之和。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就要根据突发事件或危机事务,把握并设定应急职能和机构,进而形成科学、完整的应急管理体制。
应急管理体系的应急职能体系:
(一)区分自然性与社会性紧急事件、综合性与专项性紧急事务,形成集中统一的应急管理职能体系,突发事件不外乎自然性紧急事件和社会性紧急事件两大类。
(二)系统厘清、大力整合现有的政府应急职能,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又与常规管理职能紧密对接和互补融合的应急职能体系,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把应急管理从常规管理中独立出来,明确其性质、定位、范围,把握其规律、特点、原则和要求,弄清其目标、任务、条件、方式和途径,界定出一个成熟完备、独立专门的应急管理职能领域。
第二,要把分散的综合性应急服务职能进行适当的规划、调整、组合和集中,把薄弱和欠缺的综合性应急服务职能大力强化起来,形成一套细致全面的综合性应急服务职能体系。
第三,要在现行配置于各职能部门的专门性应急职能系列的基础上,对专门性应急管理职能和应急服务职能进行再提炼、再完善和再精专,形成一个高度精确有效的专门性应急处置职能体系。
第四,要科学设定、正确处理应急管理与应急服务、常规管理与常规服务的相互关系。
应急管理是相对于常规管理而言的政府工作,是针对紧急状态而进行紧急行动并由此形成应急形态的政府管理。另外,综合性应急职能既然极端重要,那么就要有一个相应的常设政府部门来专门履行。这类部门就是综合性紧急事务处置机构,是整个国家综合应对和处理各种紧急事件的常设主体和轴心。
因此,加强应急管理、特别是应急体制建设就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应该从整个政府工作的角度来着眼和行动;确切而言,就是要在着眼于科学理顺行政体制、特别是应急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与整个政府管理工作内在地对接起来,突出综合性应急管理职能部门的正规化建设,重点探索实行“应急管理大部门制”,从一开始就着眼于建立大部门化的应急管理主干机构,合理调整乃至重构国家应急管理主干机构体系。
从行政改革和加强应急管理的实践看,探索实行“大部门制”,就是要将政府的应急管理职能进行同类合并、大体集中,交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只有这样做,才能充分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才能充分确保应急职能分类与应急机构设置科学化、合理化,才能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切实提高应急成效。这样做正是新形势下加强应急管理、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的客观需要,更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的一个现实选择。
如果要把应急管理大部门化做实做细,就必须突出对应急管理主干行政机构加以正规化建设,主要是必须把分散履行综合应急职能的各种非常设行政机构和准行政机构加以集中和整合,由此形成一个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应急职能职责主体,而不能以非常设、非正规、乃至应付的和重叠的形式来考虑、设立与维持;还要根据更科学、全面的综合性应急职能来建设一个内设职能和机构更加科学、完善的应急行政主体,使之成为国家应急管理的直接保障主体和一个日常化运转的正式政府部门。
从国家层面上看,广大的国土面积要求有一个集中统一、协调灵敏、高效有力的最高专门权威和最高行政机构,统抓应急管理工作。这种机构可设为部级建制,但必须设有超部级权力权威,专门负责全国非国防性重大紧急事件处理。这个机构既直接处理具体事件,也在全局上发挥迅捷高效、强大有力的领导、组织、指挥、协调、促进和监督等作用。这样,那些临时的、无权威的、随机设立的各形各色安全机构、安全运作模式和资源启用模式都将废弃,那些应急延误、危机疏忽、内耗浪费及由此而来的危险后果都将避免;进而从体制上做到充分确保公共安全。
与此相配套,各级地方行政区域也要设置同样的总部机构,统管本辖域的全部非国防应急管理事务。这其实就是要求在政府建制内新建一个非国防应急主干机构系统,成为各级行政区域内紧急事务处理和公共安全保障的主干机构和责任权威,位于直属应急联动中心和常规联动中心之上,对本区域整个应急与常规安全责任与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具体的整合、协调、实施、指导、监督和推动。
这样,在某时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就能有一个常设的应急管理主体去独立负责了;再也不必一有大事就迫使核心领导层不得不停下手头工作、打乱总体秩序而额外劳心了。显然,这是非常符合应急管理规律和实践需要的,是科学、务实和可行的;对于整个国家综合应对和处理各种紧急事件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网络:(http://ke..com/link?url=-CU54tkdBQYOh5SfmO_gqJuTu4kLR4_)
❷ 部门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省、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邹平县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 第三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负责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各行政主管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县长、镇(办、开发区)长(主任)是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和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应当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 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各行政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贯彻实施、执行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建立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保证其工作条件; (六)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八条 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各行政主管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本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股、站、所、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责 第十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是县政府安委会的工作承办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县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县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导全县全生产重要工作的开展落实; (二)坚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动态,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综合监管; (三)组织协调督导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督促、检查县政府及安委会召开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章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县政府及安委会的领导下,综合协调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职责; (三)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工矿商贸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综合管理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 (五)组织协调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各镇(办)、开发区和县直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制度。县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各镇(办)、开发区和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各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和年终应就安全生产情况向县政府写出书面述职报告,由县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述职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述职情况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凡本行政区内年度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镇(办)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邹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❸ 在应急管理部组建之前正在应急救援职责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的
公安消防部队和各地方安监局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
❹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6.3.1.1成立公司(局)水害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公司总经理(局长);
副总指挥:公司分管生产、安全、技术副总经理;
成员:公司(局)其他领导、生产安全副总,调度中心、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综合办公室、规划发展部、财务资产部、天宇公司、供销公司、救护大队、医疗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生产矿井水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水害事故性质,制定现场处置具体方案,全力营救被困人员。
3)做好矿区秩序稳定和伤员的安抚等善后工作。
4)负责水害事故报告,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分析水害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具体防范措施。
6)应急结束后,组织协调恢复生产正常秩序。
6.3.1.2水害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中心
主任:生产技术部部长;
副主任:调度中心主任;
成员: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通风管理部、调度中心、安全监察部等部门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煤矿水害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水害防治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收集水害防治工作信息,综合各类应急资源,为指挥部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3)负责对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4)负责各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联系,传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发挥组织协调枢纽作用。
5)负责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有关事项,督促落实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6)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应急救援工作书面总结。
❺ 应急管理部门现在职能上有何变化
多部门联合行动,能够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
❻ 如何看待“应急管理部”的组建
1、应急管理部的组建稳步推进机构改革。应急管理部的组建先后整合11个部门的13项职责,其中包括5个国家指挥协调机构的职责,顺利完成了机构改革、人员转隶和公安消防、武警森林2支部队近20万人的转制,新组建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31个省级应急管理厅局全面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应急管理组织体制初步形成。
4、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应急管理部研究制定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逐步推进自然灾害风险管控、城乡抗灾能力和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基本完成了首批试点县区灾害综合风险调查任务,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1400多个,新建农村抗震民居175.28万户,惠及543.7万余人,新增一批应急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5、建强中国特色应急救援力量。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27支专业救援队、一批跨区域机动救援力量和7支国际救援队,着力打造应急救援“尖刀”和“拳头”力量。
❼ 应急管理部包括哪些部门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二)应急指挥中心;
(三)人事司(党委组织部);
(四)教育训练司(党委宣传部);
(五)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司;
(六)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
(七)火灾防治管理司;
(八)防汛抗旱司;
(九)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司;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十一)安全生产基础司(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十二)安全生产执法局;
(十三)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
(十四)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十五)政策法规司;
(十六)国际合作和救援司;
(十七)规划财务司;
(十八)调查评估和统计司;
(十九)新闻宣传司;
(二十)科技和信息化司;
(二十一)政治部,其中,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人事司、教育训练司等承担。
(二十二)机关党委;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局;
(二十四)消防救援局;
(二十五)森林消防局。
(7)管理应急部职责扩展阅读
2018年3月17日,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高国家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
为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
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