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九十九
❶ 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
1、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一般按照损害造成的损失、损害的情节等多方面条件进行综合考量。
2、别人的有错在先并不能成为你损害别人财务的合理前因。你可以试想一下,你的牛吃了别人的麦苗是错的,可是你的邻居就因此把牛就给杀了是对的吗?着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采取其他合理合法的方法去解决
3、对于把树种的两块地的边界线上是否是错的,以及邻家的大棚与你家的地间隔多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民法规定,一方行使权利,以不影响你的权利正常行使为前提。即“相邻关系”。
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93.94条的内容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回议通过 、2005年8月答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第92、93、94条的内容是: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❸ 治安官理处罚法第99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专理之日起不得超属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家规定”指的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专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属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国家规定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❺ 治安管理处罚法
超过期限还能否做出处罚,这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渊源即包含行政处罚法,又包含刑事诉讼法:从刑事诉讼法的监督来分析,程序超期并不会导致取得的证据(口供)作废,也不会导致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被确认为无罪的后果;但是,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分析,程序的违法,将导致处罚决定的无效,而超期这个事实如果认定是程序违法,它将是一个无法补正的事实,从而导致公安机关就此案件再也无法做出不违反程序的处罚决定。
这是有判例的。
目前公安部认为治安案件超过办案期限可以继续办理,并可以做出处罚决定。这个立场可以从公安部《公安机关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看出。条文内容附后。
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明确的结论是:询问笔录依法取得的,不会作废;按照规定,超过期限应当继续调查取证;超过办案期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实务和理论中存有极大争议。
❻ 怎样政确理解治安处罚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治安处罚条例》于年3月1日废止,目前执行的治安处罚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九十九条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释义如下:
本条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本条共两款。
第一款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的规定。这里所说"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指公安机关自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至办结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据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即原则上只要有案件就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这里也包括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治安案件。受理日期与登记日期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具体办结治安案件的时问是指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通常情况下,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是办理一般的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第一,根据治安案件的特点,治安案件大量属于即时发现的案件,案情比较简单,调查起来相对容易,因此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宜太长。第二,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大部分治安案件能够在一个月内办结。其中相当一部分治安案件能当场处罚完毕,还有很多治安案件可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结。第三,高效率地处理治安案件,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治安案件久拖不决,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这是办理某些特定的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是考虑到,有些治安案件,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如团伙作案的案件、流窜作案的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有些涉外治安案件等,在一个月内办结确有一定困难。对这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条特别规定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办案期限,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的办案期限,如果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逃跑了,公安机关找不到人,则不能仍按此时间计算期限。又如在办案过程中对有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也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本款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体现及时、灵活和有针对性等特点,在依法进行治安管理的同时,与时俱进,改变执法方式、提高治安管理效率,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款是关于鉴定期间不计人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时候,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对于某些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制作成鉴定意见书。鉴定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鉴定内容的不同,短的需要几天,长的需要几个月,如果将鉴定时间计算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有的案件办理期限可能不够。根据本款规定,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需要鉴定。只有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的问题时,才可以鉴定。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就不需要进行鉴定。
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为: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7)治安处罚法九十九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您好: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通知要求,相继制定了本地“赌资较大”标准。我们梳理了一些省市的“赌资较大”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设定模式:
一、纯数额模式。即对“赌资较大”作纯粹是赌资数额的规定。例如,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又如,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
1、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以下;
2、处五日以下拘留,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
3、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1500元以上。
二、数额与赌博情形相结合模式。即对“赌资较大”不仅限于赌资的字面解释,而且将具有特定赌博情形的,也解释为“赌资较大”。例如,金华市公安局《关于盗窃、赌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参与赌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赌资较大”:
(1)个人赌资五十元以上或单次押注五元以上的;
(2)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与他人赌博的;
(3)在车站、公园、菜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❾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对出入境管理的理解与适用论文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
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回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答。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
,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
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3.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
。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
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总结的基本格式
1、
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
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
,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日期
可采纳啊
❿ 司法大辞典对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都有什么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复第99条,没有专门制的司法解释条款。 该法出台后,公安部先后出台两个解释,但都没有涉及该条款。 具体你可以网上搜索这两个解释。
司法,大辞典\治安,处罚,九十九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条款。 该法出台后,公安部先后出台两个解释,但都没有涉及该条款。 具体你可以网上搜索这两个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