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的职责
『壹』 司法警察该怎样履行职责
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措施对策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法警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理顺和规范司法警察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司法警察进人和清退制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坚持严格考试制度,按照司法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面向社会和警校公开招录,并适当从军转干部中选用一些年龄轻、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从源头上改善队伍的人员结构。对素质不高,且违纪违规人员,要坚决清出司法警察队伍。
2.建立和规范司法警察编制管理制度。司法警察的编制设置,应保证办案所需。依照有关规定,按照8%~12%的比例配备人员。要充分利用编制管理这个杠杆,把好人员入口关,对编制内的司法警察,必须用于办案需要,坚决纠正占着司法警察编制不干司法警察工作的现象。同时,应注重按照编制配备警务部
门领导职务.落实相关待遇。
3.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履职机制。依据司法警察职责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具有司法警察特点的办案工作机制,如,警务值班、编队管理、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息沟通、奖励处罚等制度规章,用制度规范保障履职到位。
4.建立健全司法警察保障机制和平台。根据承担任务,比照其他警种的配置,装备必要的武器、通讯、交通工具和警械具。尤其应结合检察机关“两房”建设的有利契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具有高科技、数字化和安全、规范的警务工作区(或称办案工作区),以此整合办案资源,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提供平台。
5.建立完善办案安全责任机制。随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履行职责范围的扩大,必须把加强办案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警务部门要每月进行一次办案安全防范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措施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防范工作总结。同时,要定期分析办案安全形势,加强安全措施的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安全事故苗头和问题,切实将办案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落实到人。
6.强化办案服务的监督制约机制。警务工作开展到哪里,思想教育和监督就应延伸到哪里。一是抓好案前教育。交办案件任务时,要一并提要求,筑牢道德纪律防线。二是抓好案中监督。对司法警察执行公务的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违纪的司法警察,要严肃处理。三是抓好案后监督。案件办结后,对有反映的人员,应由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警务部门,到发案单位或以电话、发函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并听取对警务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四是抓好法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实行司法警察业余时间的报告制度,积极发挥司法警察家属的作用。此外,还可以不定期地走访,了解司法警察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堵塞管理漏洞。五是实行警务公开。适时适度公开司法警察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职责,既可借助外力加强队伍管理,接受群众的监督,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取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二)着力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能力和素质
1.进行以法律为主的各类知识的学习。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函授、网络教育及进修,在学习的时间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为了适应新形势,司法警察还必须掌握车辆驾驶、熟练使用电脑,为实现办公现代化打下基础。
2.进行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的技能培训。一是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警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搞好分级培训,转变以往以警衔晋升培训为主,调整为警衔、技能为一体的综合培训,并注意加强培训的考核验收,确保培训质量。二是强化岗位练兵。以高检院提出的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为标准,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
3.进行以服务于办案需要的心理素质训练。不定期地请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心理专家进行辅导,让司法警察掌握心理常识,增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交谈的技巧,协助检察官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稳定工作。
(三)不断探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途径和办法
1.明确职责,依法办案。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规定,充分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履行职务中,要认真制定预案和措施,科学合理安排警力,明确工作的重点和要求。同时,要严格诉讼程序,文明执法、规范办案,自觉做到“到位不越位”,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各项警务任务。
2.完善追逃、协查机制。一是建立追逃工作责任制。警务部门可根据每个司法警察的专长,进行内部分工,对追逃任务实行专人负责。二是建立追逃奖励制度。通过各种形式,鼓舞斗志,营造氛围,宣扬奖励典型,对在追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适当的物质奖励。三是实行警务协查。司法警察在完成追逃等任务中,警力不足时,应及时申请上级警务部门协调警力,保证办案所需。
3.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在案件侦查和诉讼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在分管检察长统一领导和检察官的指挥下,全面参与办案,履行警务职责。办案中,要加强与检察官密切配合,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检警配合中完成警务任务。这种“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既可改变司法警察被动履职的现状,也可调动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积极性。
4.科技强警,提高效率。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起警务一级网或局域网,在信息管理和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推行网上派警,对用警的申请和审批均可在网络上进行,以此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5.转变工作方式,加强警务协作。上级警务部门应担当起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尽快建立起上下级警务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制定相应工作运作措施。通过警务协作进行跨区域警务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工作运行体系,形成办案工作合力,改变部分基层院各自为战和警力不足的现状。
『贰』 请简述司法警察的职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1、维护审判秩序。
2、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4、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执行死刑。
6、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7、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司法警察的职责扩展阅读
司法警察简称“法警”。司法机关所设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主要任务:警卫法庭,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搜査、拘传、送达、协助执行人员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协助检察人员进行侦察活动等。
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保证审判、检察场所安全、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中行使的是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为的辅助性职能,是警察权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叁』 司法警察的权力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本条授权除公安机关外的其他警察机关有权规范本系统人民警察职权,并非某些人所谓两高法警条例违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美国司法警察隶属司法部,负责保护联邦法庭、运输囚犯、抓捕逃犯、保护证人、查封财产等职责,工作性质相当于我国的刑事警察,与之拥有类似职责的还有英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的司法警察。俄罗斯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部,负责保障各级法院的秩序,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的裁决,是执行工作警务化模式的代表国家之一。
『肆』 司法警察值庭时有哪些职责
1、维护法庭秩序。
2、确保嫌疑人无脱逃、自残、自伤行为。
3、保护旁听群众安全。
4、保证法官安全。
5、听从法官安排。
『伍』 司法警察的职责是
司法警察岗位职责
一、 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
( 1 )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 2 )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 3 )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
( 4 )对以暴力、协助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二、执行传唤;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 1 )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
( 2 )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 3 )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入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入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
( 4 )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 5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口
三、参与搜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
( 1 )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现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 2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
( 3 )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 止或将其带离现场;
( 4 )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 1 )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
( 2 )执行拘传,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 ,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
( 3 )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做到:
( 1 )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佩带警械或武器;
( 2 )凭《拘留证》或《逮捕证》执行;
( 3 )执行任务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
( 4 )经授权可向被执行人员宣布纪律,并告之权利,被 执行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的,应予以注明;
( 5 )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 1 )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武器等;
( 2 )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
( 3 )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上级报告。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应当做到:
( 1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凭《提押证》执行;
( 2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严格遵守看守 所、拘留所、监狱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 3 )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应戴上械具,对老、弱、病、残可视情况处置;
( 4 )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有女司法警察在场;
( 5 )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向其宣布纪律,并责令其严格遵守;
( 6 )办案人员讯问完毕后,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映被押人的动态,提押票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到:
( 1 )执行押解任务,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
( 2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飞机,应事先与民航安全部门联系,并按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押解;
( 3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火车,应事先与列车长和乘警联系,上车后禁止被押人坐在靠窗的座位,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机脱逃;
( 4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轮船,应事先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与其他乘客隔离安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动,并严密监视,防止意外的发生;
( 5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汽车,原则上应使用专用囚车,严禁将同案犯同车押解;
( 6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交予办案人员或送羁押场所羁押;
( 7 )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武装押解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秘密押解的办法。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时,应当做到:
( 1 )对看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场所及周边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 2 )执行看管任务,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当被看管人交出与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及时交与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 3 )执行看管任务,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 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他物品;
( 4 )执行看管任务,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给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被劫持,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武器。
六、送达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做到:
( 1 )送达法律文书前要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 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
( 2 )送达法律文书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 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 3 )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四证上签字盖 章。留置送达必须由送达人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人。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应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按时到位,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时,应明确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陆』 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
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
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
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
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柒』 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独立部门,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审判机关尊严的神圣使命,在法院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形式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对司法警察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警察职能的服务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武装力量,法警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在审判工作中,处于各种矛盾冲出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是押解犯人,参与民事案件的执行,执行死刑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司法警察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工作出发点就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工作环境,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如按时将人犯提押到指定地点、庭审中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警卫,根据庭审工作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等。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服务性特征,如在维护法庭秩序工作中,法警要服从审判长指挥,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传递证据,提押犯人,处置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因此,要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作用。
二、司法警察职能的参与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一项基本职责,作为一名司法警察,不仅要精通应具备的业务技能,还要熟知警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各个环节留记心中,打牢理论基础,践行于执行工作中。在新形势下,不仅要精心组织,还要在执行工作中集中全部力量制止被执行人员或其他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生。尤其是抗拒执行的案件,果断处理执行中遇到的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遇到当事人围攻、执行受阻、执行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有了司法警察的参与,不仅增强了执行力度,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形势,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司法警察职能的权威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所不可替代的。比如值庭活动是司法警察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规范司法警察值庭活动是司法权威的要求,司法权威是通过行使司法权,达到让人们信服法律的力量和威望的状态。司法权威完全是由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来实现,值庭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就是排除蔑视法庭任何现象的发生,就是在维护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就是在维护司法权威。而且这种保障职能是非值庭法警不可替代的。由此可见,司法警察的权威性是神圣不可取代的。
四、司法警察职能的广泛性
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等八大职责。司法警察的职责涉及而非常广,从立案、庭审、裁判、执行,每一个阶段都少不了他们的协助。司法警察也是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窗口。司法警察与当事人打交道“最直接、最广泛、最具体,人民群众第一眼看到的是司法警察,庭审中最能展示司法机关威严的是司法警察,遇到紧急情况冲上去的是司法警察。如果司法警察的形象不佳,将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
人民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力量。这支队伍担负着特定的司法任务。对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为人民法院达成国家的人民赋予的各项使命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总之,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充实、完善,立足现实,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创建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技能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
『捌』 法警的职责是什么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玖』 1.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什么2.司法警察的职责有哪些3.司法警察的任务包括哪些方面
这个问题比较大,没法详细说明。
司法警察包括司法系统内的警察即法院的法警、检察院的法警,还包括监管系统内的警察。这三种司法警察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