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治安建议有哪些
⑴ 对社会治安的建议有哪些
加强治安立法建设
加强治安执法建设
⑵ 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您有哪些意见建议
建议就是
你像高官,要职,你可以用自家人,你也可以想用谁就用谁,
但是这些下边的执法人员,天天和老百姓打交道,你最好是选一些面善的,让老百姓看起来亲,平易近人。
那么打击违法犯罪,你选另一伙人,这两伙人不干一个事。
你说你这,现在建立队伍,掺和着来,这很不妥,老百姓一看到,第一感觉就是别找我,找我就是放血,但凡公职人员,找到自己,肯定没好事,最好少搭理,就这个环境,你自己说,尴尬不?赶快,老老实实,把这人给他们按类分一分,热心肠的,安排去跟老百姓打交道,那些不好斗的出了事再安排出来。
⑶ 你对城市的治安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现如今,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了社会上的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必须要加以防治。
身为青少年的我,认为青少年的犯罪主要有几个因素,其一是学校因素,学校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法制教育课教学效果不佳,对“双差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学生管理、校园管理不够完善,解决辍学、失学问题力度不够等等都有可能造成青少年犯罪。
所以,学校应该加大教育力度,老师应该重视学生的心理,青少年的逆反心理比较重,老师要采取正确的教育手段,不能硬来。
第二个因素就是家庭因素,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家庭成员不良品行对青少年的影响,家庭不和睦、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影响等等都有可能造成青少年犯罪。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但有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反而促使孩子违法犯罪。
针对这一情况,我认为应该多开设一些讲座,教育父母,不能对孩子太过溺爱,当孩子做错事要及时纠正,更要让每一个人都了解法律,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治犯罪。
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社会因素,青少年的法制、道德教育还很薄弱、对各种错误思想观念没有很强的辨别能力,也没有很好的控制能力,不良的社会风气也很容易引起青少年违法犯罪。
所以政府应该加强对一些流动人口的管制,一些社会中的不良分子要予以打击,及时教育他们。并让他们有稳定的工作,不再危害社会,不再摧残青少年幼小的心灵。
也要对一些违法网吧进行打击,坚决不让未成年人进入。
对于青少年犯罪,我们一定要有警惕意识,加紧防范,这样才会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⑷ 你对本地的社会治安还有些什么期望或建议
我感觉我们这里的治安非常好,经常有巡逻的,就是晚上小区里都有巡逻。
⑸ 对海南的社会治安应提出怎样的建议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二)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消除隐患,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四)鼓励公民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治安秩序,同民族分裂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七)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规范化。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居、牧)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村(居、牧)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将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及时查处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二)及时处理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并保护控告、检举、扭送人的安全;(三)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旅店、公共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管理,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四)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建立暂住人口登记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五)结合办案注意发现治安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机制;(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七)做好监管、劳教及其检察工作,提高监管改造和劳动教养质量;(八)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九)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十)协助有关部门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单位的职工、家属、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案件;(四)调解本单位内部或者与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五)教育、管理、安置本单位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村(居、牧)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对村(居、牧)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二)动员、组织村(居、牧)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三)组织村(居、牧)民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社)和文明家庭;(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五)组织护村、护林、护牧和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六)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帮教;(七)及时反映村(居、牧)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要求;(八)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每个家庭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每个公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四章 社会保障第十三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不够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死亡对待,并一次性发给抚恤金。第十四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的,应及时予以抢救、治疗。公安、司法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对伤残人员的医疗、生活补助、赔偿等费用作出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伤残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没有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但有工作能力的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有关部门应优先安置就业。第十五条 公民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其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第十六条 州、县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半年检查一次,全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年检查评比一次。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奖励:(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二)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三)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四)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与民族分裂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五)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的;(七)其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督促其履行,可以提出整改建议或给予通报批评;对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交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二十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县、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评选文明、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上述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的评选先进、授予模范荣誉称号和晋职晋级,一票否决权由州、县人民政府行使。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一票否决可以提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一条 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没有达到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地区或单位,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提出一票否决建议:(一)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二)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的;(三)因管理松弛,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的;(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六)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案件,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的;(七)对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负伤的公民不予及时抢救治疗的;(八)骗取荣誉的。第二十三条 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在接到提出申诉的一个月内进行复查,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查的单位或个人。复查期内否决决定暂不执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⑹ 治安管理建议有哪些
1、明确治安管理主体,形成集中治理的格局。
只有把管理的主体落实了,才能把小区的各项公共事务完成好。对于社会型小区来说,应尽快成立物业公司,让其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实现小区的全面管理。对于单位型没有统一管理的小区,通过友好协商,上级行政命令的方式成立唯一的管理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以有利于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的开展。
2、依托社区居委会抓好社会型小区的治安工作。
社会型小区应由社区居委会抓工作,首先应确立社区居委会对小区的领导地位,这样,才会“纲举目张”,事半功倍,更有效地推进工作。
3、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治安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在治安工作中,只有以公安机关为主,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保一方平安。对于小区应确保警务进社区,实现“人员、时间、任务、效果”四落实。
4、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防群治的自觉性。
采取各种形式,运用各种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安全创建人人有责的意识,充分发挥治安中心户长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5、完善群防群治体系,加大综合性防控力量。
安全工作是一项全民义务,只有建立并完善护楼队、巡逻队、应急小分队等各种群众性防范组织,编织一张横向联合,立体交叉的群众性防范大网,才能有效地保障小区平安无事。
6、以人防为主、加大物防、技防力度。
安全防范工作一定要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在工作谋划上多动脑子,多想点子。在物质上应固强补弱,加大对门房、围墙、车棚、防盗门窗上的投入。同时要搞好技防,提高治安防控的技术含量。运用高科技的防控手段,加大防控力量,提高治安工作的效果。
⑺ 你对我县的社会治安,"网格化服务管理",政法队伍建设等工作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例如:
郑州市在加强区级政法队伍建设的基础上积极版将信息化队伍建设延伸至基层,着权力构建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双向提高的队伍管理模式。其中在基层综治队伍方面,创新网格化管理,将全区8个街道109个社区科学划分为3823个网格,在全市率先整合组建了一支3823人的网格信息员队伍,以“一格一员”的标准,实行“定人、定位、定责”的网格管理模式,同步提高了队伍管理和网格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此外,积极提升基层综治队伍信息应用能力,引入手持智能终端设备(PDA)创新队伍采集信息方式,大大提高基层综治队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金鹏信息网格化软件
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
把以集中治理、重点治理为主转为常态治理为主。
⑼ 请问你对社会治安,网络化服务管理,政法队伍建设等工作有什么建议,和意见怎么
网络化服务管理,主要是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让一些事件及时得到解决,村干部联片,小组长联系党员与群众志愿服务者,党员与群众志愿服务者联系5至20户农户,一是摸清底子,二是宣传政策,释放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