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计生专干工作职责
㈠ 计划生育专干的职责是什么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和方针,以及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各项决议。 二、对全镇育龄妇女实行分类管理,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发放避孕药具,每季对重点管理的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经期查访。 三、要做到档案管理字迹工整,填写规范,职工信息卡登记及时,准确,做到人变档变,档随人变,人档一致。 四、准确及时地掌握有关统计信息,对出生、登记、结婚、死亡和节育措施等情况,及时准确填表上报并存档。 五、做好计划生育、出生、结婚、节育措施等情况的张榜公布工作。 六、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㈡ 法网请问我在村兼两职能得两份工资吗我在村担任计生专干又兼任现金管理能得两份工资吗或补贴半月工
可以兼职,但不会两份工资。
㈢ 乡镇计生专干的工作是什么
帮妇女查体,办理准生证手续,发放计生用品,办理监督一些手续。
计生专干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和方针,以及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各项决议。
二、对全镇育龄妇女实行分类管理,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发放避孕药具,每季对重点管理的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经期查访。
三、要做到档案管理字迹工整,填写规范,职工信息卡登记及时,准确,做到人变档变,档随人变,人档一致。
四、准确及时地掌握有关统计信息,对出生、登记、结婚、死亡和节育措施等情况,及时准确填表上报并存档。
五、做好计划生育、出生、结婚、节育措施等情况的张榜公布工作。
六、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3)社区计生专干工作职责扩展阅读:
一、计生专干是村支两委的参谋者。一个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专干参谋作用发挥的好与坏。,顾名思义,专干就是专门干这一行的,所以,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绝大部分工作只能由专干去做,去完善。
专干需认真负责,及时收集、掌握、分析本村计生工作及育龄群众的情况和信息,及时为村支两委出谋划策,更好地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村计生专干是保证统计准确的责任者。计划生育检查的资料来源,是上报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而计划生育各项统计数据和信息始于村级,由村到乡镇到县逐级上报,如果计生专干提供和上报的数据、信息出现差错,将导致核心指标-计划生育统计质量出现“水分”。
这在各级检查时,都是比较严重的问题。因此,只有专干把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都搞准确了,计划生育统计准确率才会提高,检查时才不会出现错报、漏报现象。
㈣ 请你结合计生专干职责谈一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口计生工作
当前,人口计生工作新的目标、新的任务、新的内容,对全体人口计生工作者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转变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从高、从严要求自己,重铸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新形象。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人口计生工作者,谈几点个人体会。
做好人口计生工作要多动脑筋。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要以新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实行依法治育、依法行政。同时,人口计生工作不再单纯以管理为主,而要面向广大育龄群众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这种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决定了人口计生工作者光凭满腔热情去做工作是远远不够的,而是要依靠智慧、依靠掌握的政策法规、依靠懂得的各项技术,只有多动脑筋才能使人口计生工作上新台阶、新水平。首先要做到勤学。学习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其次要勤思,要根据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对照当地人口计生工作的实践,思考出正确的思路和方法;再次要勤想,在人口计生工作实践中,自然会碰到许多矛盾、困难和问题,要多想几个“为什么”、“怎么办”从而想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来;最后还要勤忆,对做过的工作,经常在脑中回忆、总结和思考,看哪些做对了,做好了,做出成效了,哪些还有不足、不对的地方,能够及时的总结出经验教训,以便今后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
做好人口计生工作要有耐心。人口计生工作者练就耐心十分重要,一是要耐心地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现行的计生政策、法规,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政策法规,从而自觉地执行政策法规。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凡是人口计生工作搞得好的地方,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程度都比较高。二是要耐心地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种教育阵地的作用,多向广大群众进行婚育新风知识教育,育龄妇女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教育,新婚夫妇出生缺陷干预知识教育等;三是要耐心地向群众做说服、动员、思想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人口计生政策虽然已深入人心,并被大多数群众所理解和接受。但总还有一部分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执行,甚至顶着政策、法规违法超生。对这种“难缠户”,计生工作人员既不能回避不去做工作,又不能用简单、粗暴的强制手段要求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只有耐心上门,多做思想工作,多宣传政策法规,多进行正面引导,才能使他们理解、配合、支持计生工作。
做好计生工作要脚勤手快。平时,我们的有许多工作要靠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亲自动手去做,特别是工作的重点在农村的村组,工作的主要对象是面向千家万户。因此,作为一名乡镇计生工作人员,必须要不辞劳苦,脚踏实地,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村组、深入育龄群众家中去做宣传教育、思想工作和访视服务工作,并及时地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好的建议记录下来,以便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㈤ 计生服务站与卫生院合并山东省人员编制规定
南宁市妇幼保健和计划
生育服务机构优化整合的指导意见
为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卫生和计生公共管理服务工作,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发〔2013〕22号 )、《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卫计委和南宁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优化整合资源,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结合、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职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妇幼健康事业公益性,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维护良好的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积极推进优化整合资源,妥善处理各种复杂情况,进一步加强基层,巩固网底,确保卫生计生工作加快发展。
因地制宜。从合理配置卫生计生资源和满足群众需求出发,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序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整合,不搞一刀切。
强化公益。履行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人员编制,确保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突出公益性质,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提高效能。优化资源整合,实现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效能,确保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二、整合机构,明确职责,健全服务体系
(一)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整合的主要方式是“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
市级:将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体职责及人、财、物整体划入南宁市妇幼保健院,组建成立“南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南宁市妇女儿童医院、南宁市分娩镇痛技术研究所)的牌子。
县级:将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职责及人财物整体划入妇幼保健院,组建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妇幼保健院”牌子。
城区:未设立妇幼保健机构的城区,组建成立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原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职责及人财物整体划入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不再保留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或“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成立后,未开展技术服务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逐步向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过渡。
开发区:依据满足群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参照城区模式设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乡级:原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技术服务职责、设备、人员整体划入乡镇(中心)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卫生院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在乡镇(中心)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其领导干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任用。
整合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组建乡镇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不再保留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整合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加强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编制由原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编制共同组成,按参公事业单位管理。按照“强基层”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县区、开发区应当适当增加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人员编制,配备相关技术和执法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若干名,内设机构由乡镇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所长为副科长级。乡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后,原有经费投入渠道不变,编制原则上按照“编随事走”的要求相应划转,原有人员遵循自愿原则分流到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或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村级:将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及职能纳入村卫生室统一管理,统一挂村级卫生室的牌子。保留村计划生育专干队伍,“计生专干”更名为“卫生计生专干”,保证每个行政村(居)民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以上卫生计生专职干部,巩固基层网底。卫生计生专职干部享受村(社区)副主任待遇。
(二)优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职能
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婚前医学检查等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履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管理、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能;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监测、妇幼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负责对下级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
没有开展技术服务的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通过购买服务或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完成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婚前医学检查等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履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管理、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能;组织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监测、妇幼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下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
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妇幼常见病防治等任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任务;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对村级卫生计生专干和村医提供业务培训指导。中心卫生院应承担助产技术服务。
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责,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落实计生奖励优待政策、统计婚育和出生信息、动员群众落实计生政策、指导开展技术服务、查处违法生育,履行基层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等职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村级卫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村卫生室负责做好辖区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建立村民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门诊补偿工作,负责本村国家免费避孕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等。村卫生计生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掌握本村人口及流动人口数据,了解生育、节育情况,及时更新计生家庭档案,审核村民生育情况等计划生育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社区卫生计生专干职责同乡、村计生专干。城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承担。
(三)健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因素确定规模大小。每个县区(开发区)应设立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购置所需的医疗设备,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
市、县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整合后,原则上不减编,不减员,保持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整合后市县级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原妇幼保健院与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站)两个机构的总和,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并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和计划生育服务需要,设置相应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业务科室,落实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和公共卫生管理同时得到加强。整合后全体在岗人员由妇幼保健院统一调配,实行统一的绩效考核,职工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按原妇幼保健院公益性类别事业单位管理,实行同岗同酬,同工同酬。
原妇幼保健机构和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院,实行人、财、物、信息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充分发挥原有房屋资产、设备的作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医药卫生收费标准和计划生育免费手术收费标准执行,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收集、汇总、报送、存储平台。
整合后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内设机构应设立专门负责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科室,履行妇幼保健职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妇科病普查普治、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药具管理、服务随访、出生缺陷干预、优生优育指导等职责。调剂到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原计生服务所人员,与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机构人员同岗同酬,同工同酬,统一实行绩效考核。
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负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监督、执法等工作。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原承担卫生监督协管职责划归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所”,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的领导,优化卫生计生资源,强化卫生计生服务,确保卫生计生工作的落实。
村级卫生计生专干主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等相关事务与群众工作。卫生计生专干经过培训后与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疾病防控、新农合监督、卫生监督、爱国卫生等基层卫生计生工作。村级卫生室相应承担原计生服务室的优生优育咨询、技术服务等职责。
三、完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机制
(一)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预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逐步提高住院分娩补助经费标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费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支出定额、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
(二)完善机构建设机制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人群广,任务重,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根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的需要,重点支持市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达标建设。加快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的远程会诊网络,建立远程会诊制度。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制定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机构、人员准入标准和准入制度。加强人才培养,积极选派技术骨干参加国家、自治区和全市举办的人才培训项目。强化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助产专业人员培养。对从事妇幼保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实行晋升主治医生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应累计一年以上政策;健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宣传教育职称评定制度。
(四)完善考核监管机制
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审批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加快完善综合执法人员培训和日常管理,强化考核评估。组织开展“全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创新服务特色
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为百姓提供优质便捷的妇幼健康服务。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主动承接转移出来的政府职能,提高妇幼健康服务可及性。鼓励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采用中医药技术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市级妇幼保健要发挥其医疗保健、学科建设、科研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综合管理、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口支援,进一步提高全市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整体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2015年5月前,市级制定下发《关于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优化整合的指导意见》。
(二)2015年6月底前,市级完成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整合前期准备工作。
(三)2015年9月底前,完成县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和机构合并工作。
(四)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村级(社区)卫生和计生资源整合和机构合并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重要意义,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优化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县区实际,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保证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快资源整合。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基层卫生和计生资源优化整合工作,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确保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措施落实,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妥善安置人员。要妥善做好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安置工作,处理好编制、经费、工资、保险、劳动人事关系等问题,确保稳定。整合后,要根据各人特点合理安排岗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的重要意义,形成有利于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严格改革纪律。改革中,要严格政治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确保涉及改革单位人心稳定,工作有序,任务落实。严禁在改革工作上相互推诿、扯皮,对因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导致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禁在改革过程中突击花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