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的职责
A. 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在戒毒工作中如何履行好人民警察的职责
要从戒毒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出发,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戒毒管理工作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创新戒毒工作理念。要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戒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毒品的直接受害者和特殊病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治疗、康复要坚持以人为本,让他们充分感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帮助、关爱,充分调动他们戒断毒瘾的自觉性。要树立科学戒毒理念。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断毒瘾有其内在的规律,不能凭简单的强制约束和行政命令来实现,要自觉把握并遵循科学规律,采用科学、规范的戒毒技术和方法。要树立综合矫治理念。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把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戒治作为中心任务,综合运用管理、教育、治疗、康复等手段,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
探索科学方式方法。吸毒成瘾是一种需要治疗的、反复发作的脑疾病,戒毒人员是药物成瘾病人,必须探索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要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戒毒工作特点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不断创新管理、教育方式方法,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指导支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不同性质、管理对象的不同特点,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心理行为特征等,健全完善教育、管理工作方式方法。要不断创新戒治方式方法,综合运用社会学、教育学、行为学、药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丰富脱毒治疗、心理矫治、毒品危害教育、身体康复训练等戒毒方式方法。要积极争取戒毒人员家庭、所在社区和单位的支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戒毒工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最佳戒毒效果。要进一步加强戒毒模式探索实践,根据戒毒人员戒毒阶段、成瘾程度、吸食毒品类型等不同情况,探索建立相应模式。要对戒毒模式进行认真总结,提炼出能够普遍适用的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具有司法行政工作特色的戒毒模式。
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完善的制度和机制是提高戒毒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要大力加强戒毒工作制度化建设。建立包括场所安全管理、教育矫治、生活卫生、生产劳动、医疗康复等各方面,覆盖戒毒人员从入所到出所各环节的制度体系,做到靠制度管人、按规范办事。要大力加强戒毒工作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戒毒医疗、康复训练标准,研究制定强戒所医疗设施设备和医务人员配备标准、强戒所警察配备比例和警察单警装备标准等,使每项工作都有可供遵循的统一标准。要大力加强戒毒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深入推进所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要合理安排戒毒人员劳动、教育、康复和休息时间,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侮辱戒毒人员,依法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
B. 戒毒所司法职员的工作职责
帮助当事人戒毒,有义务对于戒毒人员进行维护和照顾,但只要是帮助当事人戒毒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来使得当事人戒毒
C. 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制度等一系列的东西
呵呵,这个可以上北京禁毒在线和国内的一些禁毒戒毒网络和机构的网站上进行查找,不过回如果有条件还是去社答区戒毒康复场所参观一下,顺便要本制度,那相关的制度都齐全了,自己要用只是改个名字就好了。比如北京的向日葵社区戒毒模式,就是比较成型的模式了,相关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制度都是齐全的,可以通过朋友找找看,可以少费很多功夫的
D. 在强制戒毒所当警察主要都干嘛
戒毒所的警察都是在管理和教育吸毒者的。
首先我们要先了解什么是强制戒毒所,戒毒所是指将吸毒人员集中进行戒除吸食、注射毒品的恶习及毒瘾的场所,是对吸毒者进行戒毒治疗的场所。一般戒毒所都配备有相关的戒毒药物,相关的医护人员。戒毒所的分类主要有自愿戒毒所,社区戒毒所,强制戒毒所。
那么在强制戒毒所当警察主要都需要做一些什么呢?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负责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教育戒治;
2. 根据国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强制隔离戒毒所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 负责警察职工队伍的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负责考察、配备强制隔离戒毒所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全所的纪检、监察工作及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4. 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经费预算的申报、领拨、监督使用以及年度经济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5. 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康复工作,对戒毒人员进行身心康复治疗、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和回归社会指导,巩固戒断成果,提高戒断率;
6. 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自愿戒毒中心工作。负责对自愿戒毒人员实施药物、心理、物理等形式的戒毒治疗,积极探索戒毒新方法;
7. 提供习艺劳动和技术培训岗位。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8.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对在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
强制戒毒所不是监狱,强制戒毒所是针对吸毒人员纠正吸毒成瘾的场所,虽然管教人员也是警察编制,但与监狱警察是不同的。监狱警察是针对对社会产生了危害性,构成犯罪,并收监执行的劳教人员。强制戒毒所的警察与监狱警察的职责是不同的。
拓展资料:
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E. 县文明办作为禁毒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基础工作。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基本
情况,按规定上门家访和谈心工作并做好记录(每月不少于
一次)
,了解戒毒(康复)人员思想、生活、交友情况,保
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
二、
社区康复。
落实动态管控措施,
查找失控吸毒人员,
及时纳入帮教,提升社会康复实效,实现实有吸毒成瘾人员
“零增长”
。
三、
社区戒毒。
按照社区戒毒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开展
工作,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戒毒保证书等相关
文书,规范文书资料和戒毒工作台帐。
四、社区治疗。积极纠正吸毒人员心理、行为,动员吸
毒人员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提高药物治疗的覆盖面;对临时
中断的治疗人员进行联系,提醒督促其参加治疗。
五、禁毒宣传。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禁毒宣传,按要求
落实宣传月和上级部署的禁毒宣传工作,有效提升群众拒
毒、防毒能力。
六、帮教监护。制定帮教尿检、社区康复和社区戒毒工
作计划,成立监护小组,督促履行戒毒(康复)协议,通知
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尿检,落实日常监护工作并作好台帐
记录。
七、
服务矫治。
为监护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机构的信
息,帮助修复其家庭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开
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挽救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八、
监督管理。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进
行批评、教育或发出告诫书。发现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
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
关报告。
九、评估认定。对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期满的人员,
及时进行综合评估,认为已经戒除毒瘾的,报请决定机关批
准解除社区戒毒或解除社区戒毒康复(脱毒认定)
。
十、其他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任务。
F. 戒毒所工作职责大全
帮助事戒毒义务于戒毒员进行维护照顾要帮助事戒毒采取强制措施使事戒毒
G. 如何拟写社区戒毒工作职责
社区戒毒工作职责
1、成立社区戒毒领导小组,动员和组织辖区各单位和居民群众开展专社区戒毒工作,负属责对辖区居民的禁毒预防教育和对吸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工作,形成浓厚的氛围。
2、加强社区毒情、民情及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实时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政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3、积极开展“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实现“四禁”目标。即:禁吸、禁贩、禁种、禁制。
4、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帮助、护理、服务和监督。
5、根据社区戒毒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个性化、分级分阶段的戒毒方案,并根据戒毒效果和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H. 强制隔离戒毒由谁执行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能吗
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决定,除个别地方公安机会也设置强制戒毒所以为,主要由原来的劳教戒毒所现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教育和治疗。主管部门依次是劳教局、司法局、政法委和司法部。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强制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达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教育学校化、康复劳动化、环境园林化。
第四条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公安部备案。
铁道、交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需要设置强制戒毒所时,应当分别报请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批准后,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机关不得与任何单位、个人合资开办强制戒毒所。
强制戒毒所必须单独设置,床位不少于六十张。
强制戒毒所选址应当尽量远离机关、学校、居民区、托幼园所及其他人群密集的繁华区域,远离环境嘈杂、污染的地方。
第五条强制戒毒所的管理由设立强制戒毒所的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戒毒所的名称统一称为“××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
I. 依据江西省禁毒条例作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包括()多选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禁毒工作措施;
(二)组织开展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毒情、发展变化趋势和禁毒工作开展情况;
(四)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五)对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
(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制定禁毒工作责任制,定期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禁毒宣传,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禁毒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毒普法宣传教育,负责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建立对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检查考核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查获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移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销毁,并对销毁工作进行监督。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和支持禁毒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按照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毒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进行整治。被列为禁毒重点整治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向确定重点整治的禁毒委员会报告整治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禁毒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并对禁毒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推动互联网数字化禁毒教育基地建设,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制定禁毒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