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节
Ⅰ 北京市民防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本市人专民防空(以下简称人属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强化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管理。
2.加强组织本市防空防灾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加快民防教育培训场所和应急物资储备场所的建设,加强民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强化北京市应急指挥备份中心和重大地震指挥所的建设管理。
3.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安全使用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职责。
Ⅱ 浙江省物价局的职责调整
(一)进一步放开适宜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具体价格的核定。
(二)取消内已由国务院、省政容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收费许可证发放、收费定期审验和统计、价格评估认证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价格研究等事务性、专业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协会承担。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价格形势分析预测、价格应急管理职责,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资源环境价格、教育医药等民生价格的管理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3.加强成本调查监审职责,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4.加强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公开价格信息,畅通价格诉求,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5.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责,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Ⅲ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本市城乡规回划的统筹管答理,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城乡空间资源,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2.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实施中的计划、政策制定工作,推进城乡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动态评估,强化规划实施的执法监督。
3.加强本市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4.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空间资源配置和规划综合服务的职责。
Ⅳ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将本市软件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转变的职责。1.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2.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科技北京建设。3.强化为国家科技发展服务的职责,做好本市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4.加强本市实验动物安全监管职责。
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内。 加强本市土地容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政府土地储备,强化土地资源参与经济调节、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 加强本市集体土地管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法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提供相关服务和保障的职责。 强化依法承担本市国土资源领域安全工作的责任。
Ⅵ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拟定企业职工奖惩的基本准则。
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对本市公民出境就业进行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市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
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
效配置,统筹开发各类人力资源。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5、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职业(技工)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全市社会就业更
加充分。
6、加强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实施工作。
7、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民工工作协调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
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8、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统筹管理的职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9、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Ⅶ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除境外就业机构和对外专劳务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市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的职责
将境外就业机构和对外劳务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2.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组织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的反走私、海防和口岸管专理的职责。属
(二)增加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协调、督促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职责。
(五)不再管理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Ⅸ 南昌市水务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版定水利行业权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原市水利局的职责,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城市供水、城市排水、节约用水及污水处理管理职责,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节水的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四)将原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园林绿化局承担的湖泊、水系的保护监督和管理调度职责交由市水务局承担。
(五)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调整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评选省“西湖友谊奖”的职责、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和审核签发聘请外国专家有关证件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将省教育厅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职责以及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4、将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地方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
5、增加“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两项行政许可。
6、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定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 1?将负责我省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4?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吸引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我省人力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强化劳动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