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的职责
Ⅰ 乡人大代表的权力或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乡镇的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权力:一是审议权。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二是提案权
Ⅱ 乡镇人大代表退休后还履行代表职责吗
具体分析,乡镇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上退休,只要代表资格没有终止,还继续履行职责。
Ⅲ 谁知道浅谈如何发挥乡镇人大职能作用
土桥镇人大主席何志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乡镇人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乡镇人大是建设基层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力量,只有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一是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主导作用。
乡镇人大工作与乡党委、政府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是乡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大肩负宪法和法律在乡镇贯彻实施的重任,在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乡镇人大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善其能、尽其责,为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贡献文秘杂烩网自己的力量。要进一步强化乡镇人大职能,发挥其主导作用,积极履行人大的各种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在监督中务求实效,才能促进依法治理的各项工作,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努力发挥人大代表的主力作用。
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的纽带,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民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乡镇人大要充分发挥主导职能就要切实做好代表工作,为人大代表知政履职创造条件。要着力把那些肯为民办事、能为民办事,人民群众信赖的人通过选举选为人大代表,真正做到“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切实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要定期向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代表建议的落实情况;建立代表工作激励机制,开展评选优秀代表、先进代表小组、优秀建议活动,有效地促进代表履行好职责;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探索评议程序,改进评议方式,增强评议效果,让代表处于选民监督之下,真正使代表有触动、有压力、有责任,促进代表更好地深入基层、了解民意、反映民情,履职为民。
三是广泛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科学发展的力量源泉,重视民意、反映民意、实现民意是人大的本质任务和基本职责,乡镇人大要发挥人大作为民意机关的优势,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提高民主法制素质,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主动参与到对政府工作和村务工作的监督中去,促进乡镇和村社干部工作的改进、完善,促进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落实,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坚持把亲民、爱民、为民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根本环节,及时快捷、全方位了解民意,并通过监督与支持,帮助政府改进工作,让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四是切实发挥监督机制的主旨作用。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重要职权,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指导工作,强化和完善乡镇人大的监督机制,用足用活现有法律规定的职权,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权威,使乡镇人大成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动员者、实践者和监督者。乡镇人大主席团要以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己任,将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放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上,重点搞好镇村干部公推直选、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荐事”等监督工作,健全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督促把村里的重要事项摆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讨论决定,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Ⅳ 乡镇人大的一把手职务名称叫什么
乡镇人大一把手职务名称叫某某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这是有区别于省,地级市,县级人大常委会都是叫主任,而乡镇是称人大主席团主席。
Ⅳ 乡镇长乡镇人大主席属于公务员设置中的什么职务
乡镇的人大主席属于公务员正职,里面的正科的行政级别。在我国乡镇机构设置内中,有乡镇党容委、政府和人大主席团,都是正科级规格,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均为正科级实职干部,应视为乡镇党政正职。
地级市下辖区县内的乡镇级主管官员的级别是正科级的,副省级市下辖区县内的乡镇级主管官员级别是副处级,直辖市下辖区县内的乡镇级主管官员级别是正处级,重点的乡镇一把手可能会酌情高配一级(比如正科高配副处,副处高配正处等)。
(5)乡镇人大的职责扩展阅读: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
四至五级;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Ⅵ 如何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监督职能
乡镇人大工作是密切联系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纽带,也是助推乡镇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平台,而乡镇人大监督更是基层人大工作中的一柄利器,如何使用这柄利器,对整个乡镇人大工作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眼下,乡镇人大监督职能滞后、模糊甚至缺失的现象大有存在,严重影响了乡镇人大权威。就如何化解乡镇人大监督权力与工作实效错位的矛盾,笔者浅淡几点意见。
一、定准位,敢于监督。人大监督工作是乡镇人大工做中的一关键环节,是正确处理乡镇人大工作与乡镇党委、政府工作的一重要纽带。然而,在乡镇的党政部门干部对权力机关监督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认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多此一举,只需要走走形式,不太愿意接受人大的监督,甚至认为人大监督就会削弱党的领导,偏离党的绝对领导,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给予切实的重视、支持和配合。长期以来,许多工作都是“党委决定,政府去办”,或者党委、政府共同决定。实践中,如果党委或者某个领导人决定的事出现了错误,人大监督想给予纠正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这样,作为接受党委领导,监督政府工作的人大机构在行使监督权时就会陷入一个“两难”境地,造成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深不得,浅不得,重不得,轻不得”,处境尴尬,直接削弱了人大的监督权。
因此,从事乡镇人大监督工作时要正确定准人大工作在全乡(镇)工作中的位置,做到有为与有位的有机结合,做好人大工作与做好全局工作的有机结合,不孤立地做工作,不简单地寻求位置。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从事人大监督工作的同时还要兼顾其它的重要工作,要让人大监督真正成为推进全局工作开展的向导。促使人大工作与全局工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就要求乡镇人大主席要定准位,分清主次、突出重点、相互兼顾,既要种“自家的田”,又不要“荒他人的地”,必须在时间上统筹安排,在精力上有所侧重,在工作上突出重点,达到人大工作和乡镇其它工作“两不误”的目的。在定准工作位置的同时还要正确处理好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要牢固树立党领导的观念,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争取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及时了解党委的中心任务和工作意图,准确地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工作中乡镇人大要做到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监督大事,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在人大职权范围内选择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开展工作监督,协助政府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把好度,善于监督。一是要求乡镇人大代表尤其是乡镇人大工作者提升业务水平,多学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掌握好监督工具,要让自身业务知识走在工作的前头,正确履行好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权利和职责;二是要求人大工作者要善于把好度,要着眼全局,从整体利益出发,不以个人的好恶来判断是非,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保证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顺利实现。要牢固树立“民本”思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针对人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做到权为民所用,使人大工作更加贴近基层,更好地服务群众。要坚持依法行使职权,既要代表人民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又不能越俎代庖乱做主。人大工作法律性、程序性较强,各项工作都必须“虚”事“实”做,做出成效,不能图省事,不讲法律和程序。三是要注重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要适时安排针对性答复,即安排政府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集中答复代表议案和建议,面对面接受代表质询,促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组织负责人在乡镇人代会期间进行述职,接受人大代表的评议,分时段有针对性地对乡镇站所进行工作评议。还可以开展专题的视察调研活动,乡镇人大应重点对新农村建设、农村合作医疗办理、土地流转、农民工就业、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开展专项调查,形成可行性报告,督促相关部门抓紧实施。以岩口镇人大为例,今年5、6月份期间,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主动作为,及时跟进,重点督促开展“四清理一改革”和财税催缴工作,很大程度上为政府分担了工作压力。
三、求创新,勤于监督。当前,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是当前人大行使监督工作中比较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方法。我们要在此基础上多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乡镇人大不仅可以在人代会上组织代表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积极建言献策。在闭会期间同样可以组织代表就农村经济工作、农村改革以及乡镇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定期听取政府有关工作报告,及时提出推动工作开展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乡镇人大组织开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通过这些方式,使代表能够了解掌握政府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督促支持推进政府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三是做好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要在“提”上下功夫。要积极引导各级人大代表的深入调研、认真分析、集中汇总的基础上,多提一些事关发展大局、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大局性、可操作性强的建议,从而提高建议的办理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要在“督”上下功夫。乡镇人大一方面要做好乡镇人代会上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通过深入调研、听取办理工作汇报、实地检查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并把办理情况逐件答复有关代表。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上级人大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市县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并将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反馈给市县人大,以便于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水平。
Ⅶ 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大主席在闭会期间有哪些职责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期间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情况;’(三)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 (二)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四)检查督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见的办理工作; (三)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五)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议、批评、意见;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六)做好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的准 (五)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备工作; 又六)筹备、召集本级人......(本文共计1页) [继续阅读本文]
Ⅷ 如何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监督职能
要从根本上扭转监督不力的现状有赖于监督制度的创新,而监督制度的创新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权力法治、程序正当、体制协调。这样,人大监督工作既能从整体上、根本上得到加强,又能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方向,摆脱监督工作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
加强人大自身运行监督机制
强化责任制。人大常委责任制应包括人大常委所拥有的职权及其行使的具体规定,人大常委未履行好职责而应负的具体责任。由于人大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这就使得部分责任意识不强,履职热情不高,未尽到应有的职责的委员,难以实行责任制,导致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弱化。因此,必须创新制度,建立和强化人大常委的责任制。
强化人大监督五项原则。强化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要坚持以下五个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办事原则。监督的主体、内容、程序,监督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监督和如何监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二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大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工作应该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开展,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和汇报,主动征求意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三是抓大事的原则。监督工作要从大局出发,抓住重点,不能事无巨细。坚持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当前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加强对全局的重大经济事项的监督,加强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四是集体行权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人大代表个人有批评权、建议权,但行使监督职权必须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五是公开、透明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必须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使人大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方式
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监督,深入监督,反复监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而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把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转送组织部门,作为组织部门评价、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实际上对干部也是一种监督,并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这样,就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使人大监督渠道不断拓宽,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的职能作用。
实践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监督方式。人大常委会,一定要从尊重宪法和法律,从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来认识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意义,大胆运用这些刚性的监督手段,提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权威和实效。同时,应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实施这些监督手段的规范化运作程序,使之操作起来有章可循。
找准监督重点,协调与发挥各类监督方式。人大不仅要敢于监督还要善于监督。善于监督就是要讲究监督方法,注重监督实效,关键是找准监督重点,协调与发挥各类监督方式的作用。我国法律设置了多种监督方式渠道,如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审判机关的内部监督如再审制度等等。这些监督方式和渠道与人大的监督共同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体系,它们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范围。人大应该保证这些监督渠道的畅通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人大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就无异于剥夺和限制其它监督主体作用的发挥,也造成国家公共资源的浪费,同时人大监督如果陷入了一些具体的事务性的纠缠中没有超脱性,也必然降低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因此必须找准和突出监督重点。
加强人大监督队伍建设
“权威来自作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努力加强人大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增强职责意识。目前,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有的认为到了人大就是到了“二线”,存有松懈思想,缺乏开拓创新意识。有的思想上有顾虑,存在“监督多了怕越权,监督少了怕失职”的畏难情绪和消极心理。这些都制约了人大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监督业务技能学习,苦练内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积极有力地行使好监督职权。
加强组织制度建设。组织制度建设是人大行使好监督职权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要以换届选举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人大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工作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大人大与党委、政府干部双向交流的力度,疏通“出口”,严把“入口”,逐步改善人大办事机构干部构成,使人大机关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监督工作制度,使人大监督更加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人大重大监督事项要向党委汇报,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这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关键;提高监督艺术,注意策略方法,及时沟通信息,使“一府两院”正确理解和配合,是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条件;坚持群众路线,提高监督的透明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做好监督工作的社会基础;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监督工作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人大监督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是做好监督工作的有效手段。做好这些工作,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人大开展工作、履行监督职能的良好氛围,把人大监督与党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发挥最佳监督效力。
关于专题询问的几点探讨
自从全国人大开展专题询问以来,专题询问在地方各级人大普遍开展起来。对基层人大来说,在进行专题询问具体操作的时候,还有很多环节值得商榷,很多方面值得思考,很多经验值得总结。从基层人大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来看,开展专题询问要把握好几个方面:
问答的人员
基层人大开展专题询问,都是在常委会会议上。在具体实践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出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代表,还有受邀请的旁听公民。根据监督法的规定,询问是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理所当然。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列席代表也有询问的权力,而旁听公民是否可以进行询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值得探讨的地方。从法律规定来看,询问人员应该明确是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旁听公民没有询问的权力。回答询问的人,法律规定是政府及有关部门、法检两院的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可以理解为“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甚至也可以包括有关处室人员。
询问的问题
询问是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开展的,因此询问的问题应该和议案、报告相关联,而且是针对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进行询问。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询问的问题应该是在地方一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职权范围以内,不要出现宏观政策性问题,比如询问物价,有些物价问题涉及市场经济和国家宏观政策,超出地方一级政府行政权限。针对政府部门进行询问,更应该考虑到部门的职能权限,很多体制、机制性问题,更不是部门自身所能解决的。因此基层人大开展询问前,最好能够提前让代表了解政府及部门的有关职权范围,避免出现询问的问题超出地方国家机关职能权限,导致看似和议案、报告相关,实际上泛泛而谈、空空议论而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发生,从而影响询问的效果。
环节的对接
专题询问作为监督法明确加以规定的一种监督方式,是审议过程中一个不可及缺少的部分,实践中最好不要把询问当作审议的一个附加,甚至可有可无的环节,在审议中简单地问问几个问题,就草草收场。开展专题询问,具体操作应该有专门的程序,安排专门的时间。询问是审议的一项内容和补充,询问的环节应该安排在“一府两院”汇报议案或报告结束后,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作调研报告前,之所以这样安排,主要是避免给代表有“先定调子再询问”的感觉,应该先询问,后总结,要把询问的内容充分反映到审议意见中。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形成的审议意见书,也要包括询问的内容,询问不仅是简单的问答,也包含有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这样的审议意见书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真实意见。
具体的操作
基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于时间关系,会期不长只有半天,因此有专题询问的常委会会议议题不要安排太多,以两个议题较为合适,给专题询问留有足够的时间。专题询问可以分组、联组的方式,也可以集中询问。在常委会会议可以召开多天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组、联组询问。基层人大常委会会议,往往只开半天,以集中询问为好。开展专题询问因为事先不知道问什么、答的怎么样,可能出现连续追问、要求会后书面答复等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会议的主持人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主持人要根据会议的议程安排,准确把握询问代表、提出问题的数量,控制好进度节奏,既要给每位代表以均等的询问机会,同时也应该对每个问题有适当的时间控制,应该做到问准问题,问出效果,同时能够放的出、收得回,使专题询问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运作,从而发挥出询问这一监督方式应有的作用。
创新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方式
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确保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保证人大司法监督的质量,保证司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就必须以制度为依托,把多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建立和加强与司法机关的经常性工作联系机制。人大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要及时有效地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就必须建立和加强与司法机关的经常性工作联系机制。同时,要善于从司法机关上报的动态信息及内部刊物等材料中及时了解和掌握司法机关的工作动态和基本情况,为更好地实施监督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完善执法检查工作制度。要制订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和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三是促进司法机关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依靠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一旦发生错案,就要坚决依法纠正;哪个部门对错案故意不纠或者久拖不纠,就追究哪个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区别情况予以追究。
在综合运用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人大司法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如集体调阅案卷,基本做法是:由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阅卷小组,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生效的部分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集体调阅案卷。主要是为了通过对案卷的查阅,了解和发现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有倾向性、典型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从中总结经验,促进司法机关规范程序,完善制度,进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集体调阅案卷工作为进一步创新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找到了切入点,它是创新司法监督工作方式的一种尝试,是更好地贯彻落实监督法的一次具体实践。其目的是通过对某一阶段某一类型案件进行一次集体监督,找出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共性问题,并从机制和制度层面上去解决问题,进而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解决共性问题,促进司法公正。
关于集体调阅案卷工作,笔者建议应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首先,明确调阅案卷的目的和原则。主要是通过调阅案卷,在发现案件本身问题的同时,找出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督促司法机关进行深层次分析思考,从源头抓起,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在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意运用询问和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地剖析问题。其次,严密工作程序。集体调阅案卷作为司法监督工作的一种新的形式,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必须以法律程序加以规范。活动主体应限定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可以聘请资深律师和公、检、法部门中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为顾问;方式方法上应以集体共同阅卷为主;程序步骤上,坚持科学抽选案卷、共同阅卷、集体讨论、形成共识、书面反馈等规范做法。再次,抓好整改落实。对于集体调阅案卷发现的问题,人大常委会要坚持集中反馈,全程跟踪监督,督促司法机关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内部长效监督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Ⅸ 乡镇人大主席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摘要:乡镇人大主席的工作包括: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主席团应做的各项工作;宣传宪法、法律、本级人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指导和协助各选区依法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补选、增选的有关事项;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达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了解、督促本级政府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开展各种类型的调查研究活动,广泛收集信息,了解社情民意;
Ⅹ 乡镇人大如何处理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报告
这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实践中需要重视从工作层面完善的重要工作。乡镇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如此规定的初衷是防止对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目的是保障乡镇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为民服务,保证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不受司法部门的干涉和影响,实施监督更加有效,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报告是执行机关的法定义务 执行机关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而且是立即报告,这是对乡镇人大代表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的法定义务。 从《代表法》的规定来看,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执行机关采取措施在前,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后。二是强调时限要及时要快速报告,不能拖拉拖延时间。三是报告的主送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主席团,也不是主席。有差别的司法保护 和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最大的不同:是不必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可采取行为。 这也说明《代表法》对乡镇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司法保护是有所差别的。这种差别就是: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有关措施,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的,执行机关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采取的,应当报告并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我们必须正确理解这一差别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这种差别司法保护,是因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不具有常设机关的性质,如果赋予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一样的许可程序,那就只能增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但这同现实法律规定又有矛盾冲突。接到报告即确认“暂停代表执行职务”事实 执行机关是事后报告,加之法律没有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许可的权利,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到执行机关相关报告可以不回复,但并不意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工作可做。 这是因为执行机关的事后报告已经涉及人大代表继续执行职务的问题。根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到执行机关对乡镇人大代表逮捕、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的报告,那么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即得到确认。 客观上产生这一法律情形基于两点:一是事实上该人大代表已经不可能进行代表工作或从事代表活动;二是如果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极大损害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人大代表职务的严肃性。 从《代表法》规定的情况看,对执行机关事前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接到报告或法律许可,审查的重点不是人大代表有罪与无罪上,而是是否存在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上。 实践操作层面四个问题不能回避:一是发现执行机关有打击报复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如何处理;二是代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如何知情;三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到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后如何处理。四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是收到执行机关报告之日还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处理报告之日。这四点《代表法》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能否这样更加妥当些。 一是发现有打击报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应该向执行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二是鉴于《代表法》只明确执行机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一规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代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通报情况,让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知情。 沟通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罢免,实践中存在诸多现实困难难以启动,则告之被暂停代表执行职务这一法定情形。 三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预备会议时,应在主持词中有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全体参会人员,会后以书面形式公告乡镇辖区干部群众(包括被暂停代表职务本人)。 四是暂停代表执行职务时间相应应从收到执行机关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暂停”就有“恢复”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暂停代表执行职务,只是中止代表执行职务,而不是终止代表资格。一句话:“职务中止,资格犹在”。换言之,依旧是人大代表但暂时无职务。因此,当代表被强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消失后,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当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依法判决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情形消失后,在其代表任期内其代表资格依然存在的条件下,也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时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换届后可能遇到:如果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人当选人大代表,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其当选资格有效时即得到确认。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消失后,其代表资格依然存在的条件下,开始执行代表职务。 (彭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