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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安隐患排查

发布时间: 2020-11-30 16:49:56

❶ 如何建立规范综治台帐

综治台帐是记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薄册,其主要采用文字、图表、影像资料等方式记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广、触角伸,它不再单独包含社会治安工作内容,更涉及社会管理方方面面内容。综合台帐的建立,直接反映单位综治工作的水平和实际工作效果。如何体现综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除了看防止发生案件、事件、事故等硬性指标外,重点看综治台帐建的怎样,是否反映综治工作,是否做到综治工作内容与记录综治工作形式的统一。如何建立综治台帐,结合近几年综治工作实践,笔者就其所建立的内容及基本方法探讨如下: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台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综治的一项重点工作,其台帐建立主要有七方面:
(一)组织网络。各单位以书面文件形式制定下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综治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综治办副主任兼任,并明确若干名工作成员。
(二)工作制度。各单位应制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其内容包括:排查的重点(含内部矛盾、周边矛盾)、排查的时限,调处责任等。
(三)排查模底。各单位需制定详细的排查工作计划,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分门别类,逐一疏理,登记造册,了解发生矛盾纠纷的原因、时间和地点等。
(四)调处化解。各单位应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分解到有关单位和部门去化解,落实化解单位、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化解时限,反馈化解情况。对重大矛盾纠纷,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应亲自化解。
(五)督查督办。对“急、大、难”矛盾纠纷,各单位应制定下发“抄告单”,告知相关单位、部门,尽快予以化解;对迟迟未化解,可能引发重大事件的矛盾纠纷,各单位应制定下发“督办单”,要求相关单位、部门限期化解。
(六)工作预案。各单位应制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疏导”,以有利及时预防和处置因矛盾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工作预案主要包括:处突领导机构、预警等级、职责划分、处置原则、处置程序等。
(七)情况报送。根据赣综治办[2010]9号文件要求,各单位应将当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包括台帐及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送省综治办排调室。内部单位也应按此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二、治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帐。治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是综治的经常性工作,其台帐的建立方法是:
(一)工作制度。各单位应分别建立治安隐患、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使治安隐患、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常化、常态化。
(二)排查整治重点。治安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是:工作、生产、经营、教育、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隐患;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管理、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隐患;消防、交通安全管理隐患;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安全管理隐患;周边治安隐患及突出的治安问题。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是:消防安全隐患、食品卫生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网络传媒安全隐患、水电气管理使用安全隐患等。
(三)排查整治方法。对上述隐患,可采取集中排查整治或边排查边整治的方法进行。集中排查整治时,应制定排查整治方案,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哪里问题突出就整治哪里”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排查整治,消除治安、安全隐患。边排查边整治时,对排查出来的治安、安全隐患,应责令其单位立即整改,需要时间整治到位的,应下达《责令期限整改治安(安全)隐患通知书》(自检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及时复查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需延期整改的最长不超过1个月;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责任人实行惩处,并予以通报。
三、和谐平安创建工作台帐。和谐平安建设是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综治工作措施的有效载体。和谐平安创建工作台帐主要有:
(一)制定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创建形式与标准、考核评比、命名表彰等。
(二)制定创建规划。一般按三年为一周期制定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创建工作,分阶段、分批次的达到和谐平安单位的标准。
(三)工作试点。各单位组织开展和谐平安创建初期,通常选择1—2个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安防设施完备、基层基础工作扎实的单位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采取召开现场会的形式,全面铺开单位和谐平安创建工作。
(四)检查考核。单位综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掌握和谐平安建设进展情况,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发现并纠正问题。综治领导小组每年对和谐平安建设进行考核评比,对照创建标准验收。
(五)奖励处罚。对达到和谐平安创建标准的单位,由综治领导小组予以命名表彰,实行奖励;对未达到创建标准并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实行处罚,责任追究。
四、治安防范工作台帐。治安防范是预防违法犯罪的一种事前的、积极主动的治本举措,它主要有人防、物防和技防三种防范措施。
(一)人防。指通过人力进行安全防范,如人员巡逻、站岗、门卫值守等防范措施。
(二)物防。指通过物力进行安全防范,如在重点要害部位安装“三铁一器“等防范措施。
(三)技防。指通过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安全防范,如在重点要害部位和公共场所安装红外报警装置、视频监控系统等防范措施。
五、综治例会工作台帐。综治工作例会制度规定,单位综治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是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研究事关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解决涉及人、财、物等方面的重大实际问题。单位综治办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提出工作落到实处的具体措施,分析前段工作情况,部署后一阶段工作。
两个例会应分别记录保存,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主持人、记录人、会议议程,以及所涉及的会议内容。
六、综治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台帐。
(一)综治宣传。一是将每年3月份开展的综治集中宣传月活动情况记录下来,主要包括:集中宣传月活动通知,集中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宣传板报、墙报,综治知识竞赛或文艺演出等方面的文件、图片、影像资料。二是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资料,包括普法教育、警示教育、涉及法制的主题班会等内容。三是报刊、书籍、网络等宣传方式。
(二)综治干部培训。省里规定,每年各单位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综治干部全员培训3天以上。其台帐主要有: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人员花名册等资料。
七、组织领导工作台帐。它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应建立台帐。
(一)综治组织网络。各单位以书面文件形式制定下发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党政一把手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主任、副主任,其级别等同机关其他处室正、副职,公办高校配备10人以上专职综治保卫干部。
(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应依据赣发[2004]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内容包括:领导责任划分、考核内容方法、考核成果运用、完善工作机制等。
(三)综治责任人绩效档案。各单位应分别建立班子成员的综治绩效档案。主要包括:责任人述职报告、综治维稳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鉴定表,综治维稳责任人奖励情况登记表,综治维稳责任人处罚情况登记表等内容。
(四)目标管理制。各单位应建立综治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制度。一是每年初由单位党政一 把手签发并层层下达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二是各单位每半年组织检查综治工作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上半年的检查通知、上半年工作总结或通报、年度考评通知、年度考评标准、年度考核奖惩等内容。

❷ 公共场所有什么安全隐患

某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地方和系统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查禁各种治安违法行为;
(二)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控制体系;
(三)排查调处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六)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发动和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指导和帮助其就业或者再就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依法维护和保障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责任范围,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辖区、本机关、本团体、本单位和本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乡镇、街道以上的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

第八条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六)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者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除加强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外,还必须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同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提高刑事侦查能力,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案件;严格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行业、重点物品、重点场所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控制体系;检查指导基层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及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被宣告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加强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执行工作的检查监督;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规范执行工作,妥善处理纠纷;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减刑、假释工作以及对缓刑人员的考察、教育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加强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做好对服刑、在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提高改造、教养质量;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就业或者再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教育师生遵纪守法;加强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生的校外活动;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失学,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十六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文化及相关市场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网吧以及娱乐场所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道德、纪律、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及服务;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暴力、恐怖、淫秽、迷信、邪教等有害读物、有害电子信息和音像制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娱乐场所各类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抗税偷税骗税等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集贸市场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开展职业培训和市场就业工作,依法落实社会保障各项措施,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力度,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做好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秩序和医药市场的管理;妥善调处医疗纠纷,取缔非法行医;依法管理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卫生器具;做好吸毒人员、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的监测、检查和治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城镇社区居民住宅、公益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设施、司法机关派出机构办公场所和基层治安管理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维护公路、铁路、航路、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的运输秩序和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预防劫机、劫船、劫车事件发生;做好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违禁物品的查堵工作;防范公共交通场所和运输途中的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抢劫、盗窃财物和运输物资,以及破坏交通运输设施、运输安全和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通信部门应当维护通信要害部位、通信网络、通信线路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内部通信业务事故,防止发生窃密泄密、破坏通信设施和通信线路的事件;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通信设施和通信线路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各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监督金融单位严格内部管理,加强营业网点、金库、运钞、计算机、联行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的安全防范;会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导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建设;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金融案件。

第二十五条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做好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治安防范工作,消除治安隐患;依法做好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权属争议和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六条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宣传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处民族宗教纷争。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八条 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设施和旅游场所的管理,防止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公安机关防范和查禁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现并协助缉捕负案在逃人员。

第二十九条 海关应当开展反走私宣传,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进出境环节的走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其正确处理工作、学习、恋爱、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

第三十二条 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其职责做好所在地的治安防范工作和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三)对群众进行法制、思想道德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
(四)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员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五)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组织村(居)民参加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
(六)组织开展以安全、文明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活动;
(七)协助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犯罪人员;
(八)教育、管理所在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其他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第三十四条 群防群治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专门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和治安治理,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三十五条 家庭成员应当树立家庭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父母应当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三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并如实向司法机关作证,不得纵容包庇。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下达,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群防群治组织所需经费,除当地财政拨款外,按照自愿、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并接受其监督。
单位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本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三十九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予以抚恤;不符合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予以抚恤或者照顾。

第四十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由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工伤处理,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抚恤。
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突出贡献的、致残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需要就业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其就业。

第四十一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的,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抢救和治疗;医疗费按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帮教和帮助其就业或者再就业,成绩显著的;
(四)及时排查调处民间纠纷,避免重大刑事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预防和制止刑事犯罪或者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七)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不得评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其责任人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不得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力,造成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特大伤亡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特大伤亡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依法查处和整改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列第十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部门、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督促其履行,并给予通报批评;经督促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达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公民或者组织的报案不依法受理的,或者对公民、组织依法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予以清退。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该医疗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或者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荣誉称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议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祝顺!

❸ 社区里的安全隐患有哪些

根据社区的管理分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社区的安全:
1.社会安全:
(1)刑满释放人员:对社区中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要进行相应的职业和就业指导;
(3)邪教练习人员:坚决打击。
2.消防安全:消防设施是否可用,消防安全意识增强
3.食品安全:注意社区内的食品经营和加工单位
4.生产安全:建筑施工、电梯安全操作
5.交通安全:注意私家车的管理
冬季平房或简易楼当中居民用蜂窝煤不注意,电路老化。还有开放式小区,经常有盗贼光顾。
楼道内堆放过多杂物,一旦引起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要是封闭式小区,最主要的就是电器,与天然气的安全了。比如阀门未拧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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