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处罚条例
⑴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会有哪些不利影响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1.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3.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现行有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至于公民个人被治安处罚,影响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一般不会记录在档案或者网上记录的。
有些情况下,比如是国家工作人员等,会有在档案中记录相关的处罚。
如果是在职的员工,有可能被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合同的。
河南 曹律师
⑵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伤情造成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本案中,你两个朋友将人打了,造成一人轻微伤,该行为构不成犯罪,只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如果你们双方同意私了,可以到办案单位,通过公安部门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履行后,公安机关就不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不存在拘留、罚款。
⑶ 公职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006年3月1日起,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式施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公职人员违法的处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⑷ 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算违法还是犯罪
违反治安处罚条例(2012年,原《治安处罚条例》已经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版,当然是违法了,由公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犯罪通常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需要由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定罪惩罚的行为。犯罪行为,通常由公安机关进行证据收集(侦查)后交由检察院审查,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理并依法判处刑罚。
⑸ 党员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纪委应该怎么处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一般来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一般违法问题,纪检机关可依据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结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予以相应党纪政纪责任追究。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5)违反治安处罚条例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⑹ 昨天被派出所下达一份通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派出所只有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利,其他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版
2、如果是派出所给权你下发的告知书,那么可以确定你面临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为公安局下发的告知书,可能会拘留
3、公安机关没有违反程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不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对质后进行证据查证,也不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救济途径,如果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了,可以提出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
因为对方也打你了,同样也要面临43条的治安处罚,如果公安机关对对方处罚不公,你仍然可以提出复议或者诉讼解决
⑺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行为有哪几种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后果的,主动投案的,有立功表现的等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具体,请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司法解释
解释: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这里的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既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包括部门规章、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等。
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购买或者销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
储存,是指行为人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存放在仓库或者其他场所;运输,是指通过各种交通工具运送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邮寄,是指通过邮局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寄往目的地;携带,是指将少量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从一地带到另外一地或进入公共场所;
使用,是指在生产、科研或者日常生活过程中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提供,是指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出借或赠与给他人或单位;
处置,是指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行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
3、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认定。在生产制造方面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培养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或者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等。
在买卖危险物质方面,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关于买卖危险物质的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②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③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在危险物质运输方面,货物的容器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或者托运时,伪造货名,隐瞒货物真实性质,不按规定选派押运人员或者押运人员擅离职守;或者违章混装、混载、配车等。
在危险物质储存方面,仓库、货位地点设置不当,没有通风、降温、消毒等安全设备;或者不按性质分类隔离等安全规定存放货物等。
在危险物质的处置方面,如果对危险物质处置不当,对自然环境、社会的公共安全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危险物质的处置方法和程序。
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8)违反治安处罚条例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果罗列的物质达不到上述要求,依法就应该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拘留)。
爆炸物质该解释也作出了规定。
⑼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派出所处理的期限是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有些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有三种:(1)警告;(2)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警告。
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0)违反治安处罚条例扩展阅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