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员职责
『壹』 副县级组织员是实职还是虚职,是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
实职。是领导职务。
1993年月14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从法律层面上,再次明确了这一职务分类。按照公务员法规定,领导职务包括乡科级副职至国家级正职10个层次。
而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调研员、副巡视员、巡视员等8个层次。非领导职务任职也是有条件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除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还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1)组织员职责扩展阅读:
职责:
1、研究和指导全县党组织建设,探索各类新的经济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协调、规划和指导党员教育工作,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2、负责全县干部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干部队伍宏观管理,以及干部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与指导,按县委常委决定和意见,办理全县属于市管干部有关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各乡镇、县直部办委局、人民团体及局级企事业单位正副职以及其他列入县委管理干部的考察和办理任免、工资、待遇、离(退)休审批手续。
3、指导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县委委托管理干部的管理工作,备案管理各乡镇、县直局级单位中层干部;承担部分干部的调配,交流及安置事宜,协调市委有关部门管理为主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察、调整工作。
『贰』 校组织部 是干什么的
1、负责基层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指导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
2、组织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和党内活动,负责审批发展教职工党员以及指导、检查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3、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开展组织生活的情况。
4、负责学校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管理工作,以及学校处级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
5、负责学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负责校党建研究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党员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校党代会的有关工作;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校领导班子的考核、管理以及校级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
(2)组织员职责扩展阅读:
校组织部组织员一号职责:
1、做好党建与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
2、做好党建与基层组织建设的日常管理、服务和考核工作;
3、做好党员发展计划制定与过程管理工作;
4、负责开展党员的教育、服务等党内活动;
5、负责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以及党费管理等工作;
6、负责党建工作研究服务工作和基层党组织党内刊物征订发放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叁』 请问一个科级局分设党委办和行政办怎么划分职能职责,还有副科级组织员有什么作用。
党委办理所当然是负责政治工作的,如党务群团组织等,行政办就是局办,承办全局行政事务。组织员则是你局上级党委派来主管全局干部工作的,属于领导职务,详见各级县委派驻乡镇的组织员。
『肆』 工会会员的职责都有哪些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参考《工会章程》
『伍』 大学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1、负责学生日常教学管理;
2、配合教务完成教学检查、学生出勤统计工作;
3、负责在读学生各项费用的催缴工作;
4、全面掌握班级每个学生的心理动态,并及时处理学生问题;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大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5、定期组织班级学生活动,做好动员、组织、协调、实施和总结工作;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大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6、参与和配合学校组织的各项校级活动;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大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7、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大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
8、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陆』 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哪些
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具体来讲,就是抓好“五件事”:
一是抓决策。各级党组织书记要深入基层基层,调查研究,深刻了解和把握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党员干部思想状态和社情民意,掌握各级党组织的基本情况。要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民主决策,不搞“一言堂”、不“拍脑袋”决策。
二是抓关键。要把配齐配强班子,特别是基层党组织书记作为关键,眼睛盯死,手上抓牢。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选派那些党性强、业务精、情况熟、作风好的人。同时,要严格管理,对在任不在岗、在岗不在状态、在位不作为的,要坚决调整。
三是抓带头。要带头抓学习,争做懂行表率;带头下基层,争做务实表率;带头搞活动,争做参与表率;带头转作风,争做自律表率,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
四是抓制度。既要做好制度承接,把上级要求分解落好,又要抓好制度建设,把本地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好。在制度制定上,既要注重传承,找回以前管用的“老办法”,用老办法解决老问题,又要注重创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既要注重制度的承接性,做到制度之间相互衔接,不冲突、不打架、无死角、无空白,又要突出制度的可操作性,切忌讲空话、说大话、讲理由有余、讲措施不足。在制度执行上,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带头,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也要强化问题追责。
五是抓保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党建办公室,配强配齐组织员、党务干事,保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套的办公室设施、专职工作人员。在活动阵地上,对活动场所不达标的,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对活动阵地损毁需维修的,也要定出时间表。活动室的功能设置和布置,要在满足“两委”办公基础上,突出抓好文化体育、卫生计生、农家购物等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落实好党建活动阵地保障,对不达标的活动阵地进行规范整顿,确保基层党组织有场所办事;要落实好村(社区)办公经费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规范村级财务审批程序,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乡镇(街道)克扣、截留、挪用相关经费,确保基层有钱办事。
『柒』 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可单独建立基础工会委员会,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7)组织员职责扩展阅读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捌』 工会职业健康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2.1 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企业工会应
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建立工会的企业有会员 25 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
足 25 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
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 1 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
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4.12.2 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
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要求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并开展群
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4.12.3 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和职工代表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问题严重的,送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或《隐患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要
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工会应监督检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
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工会应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
患和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本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工会应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
下,要求用人单位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并立即报告。
工会应宣传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安全
维权意识和技能。
工会应设置专门机构, 负责接受劳动者投诉,并同有关各方协调,维护努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代表的监督检查,改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按照工程管理权限,依法通知本单位工会和报请上级工
会组织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
4.12.4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认真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权利。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事日程,并作为“民主评议、厂务
公开”的内容。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应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职工
代表大会就批准与否进行表决。
用人单位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规划、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措施、劳动者培训、
预决算等重大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视察、督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情况,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职工代表就职业安全卫生的问题提出质询,用人单位应子以郑重的答复。
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劳动者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解决职业安
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4.12.5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与工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平等协商机制,按照“平等协商、协调一致”的原则,
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按照平等协商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商讨职业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
合作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用人单位和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应依法经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签订的综合性集
体合同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条款,或双方签订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合同文本应有控制
指标和技术、防护措施的具体规定。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应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守集体合同,履行合同条款规定责任、义务和事项。双方应就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约现象。
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
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的规定工会应指导劳动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签订劳动合同,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玖』 正科级组织员是什么职务
正科级组织员是乡内党组织专门从事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组织员是各级党组织专门从事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综上所述正科级组织员并不是什么具体的职务,而是正科级这个行政级别上从事党内相关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9)组织员职责扩展阅读
组织员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
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协同纪检部门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
(2)抓好党员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基层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搞好组织关系转递和党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抓好党员教育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员还负有指导下级党委组织员工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