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制度
㈠ 治安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治安管理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维护社区治安秩序,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的重要保证,是治安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的任务,它体现了治安管理职能的本质要求。
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的基本内容,是做好各项日常业务工作,包括公共复杂场所(地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监督、道路交通管理等。
(二)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是治安管理的重要的、长期的任务。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公共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区安定,是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主要因素。
(三)辅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处置治安事件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处置治安事件,是治安管理日常的艰巨的任务,它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减少、挽回损失和防止进一步危害,都有着重要意义。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治安事故,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和有关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的灾祸,包括火灾、爆炸、中毒、车祸(交通事故)、挤压伤亡、翻沉船、放射性事故。
治安事件,是指群体或个人出于某种需要或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特定场合引发并导致冲突加剧、事态扩大,扰乱、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越轨行为。
例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包围、冲击重要机关、部门、机构和单位,聚众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聚众哄抢,在文体商贸活动中聚众滋事,聚众械斗,聚众闹丧等。
(四)为民排危解难为人民服务,帮助群众排危解难,是物业保安的管理职能决定的。治安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做好为民排危解难的工作,可以奠定治安管理的广泛的群众基础。
为此,要经常了解群众的困难和疾苦,尽力予以帮助或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在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之下时,应当立即救助;
对人民群众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对迷路儿童、老人要帮助其返家;
要帮助港澳台同胞、华侨、海外华人寻找亲友;对走失人员和下落不明人员要负责查找,并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
负责受理、查找遗失物品;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1)治安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空间效力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全部适用本法;
在对人的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公民既包括中国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㈡ 物业治安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怎样的
1.保安人员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2)坚守岗位
㈢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怎样界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在这里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的范围。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失效)规定的“单位”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而刑法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我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与刑法相衔接的法律,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单位与刑法规定的单位范围一致。因此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是指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了依法应当给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界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依据其违反的基本特征进行判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即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其中,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具体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俩种。企业是指将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即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机关即国家机关,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权力等公共事务活动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组织,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团体是指由某一行业、某一阶层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若干成员基于共同的目的,自主自愿组成,并经过政府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是单位必须合法存在,即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且合法存在。因而单位在未经合法批准成立之前,实施某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在经合法批准撤销、解散之后,仍然从事某种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都不应当以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论处,而应当按照个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理。
2是单位必须是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组织,即具有组织性。任何单位,不论其规模大小,只要他依法经过批准而设立,就必须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形式,因而组织性是合法性的必然结果。
3是单位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即独立性。这是一个机构或者组织成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主体的前提条件。一个组织,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则不可能成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二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违反治安管理。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其负责人员决定,是单位整体违反治安管理意志的体现形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机构研究决定。负责人员决定是指经过法律和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决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也即“直接责任人员”中的主管人员。在执法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是单位的一般负责人;
四是单位的部门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积极实施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也就是将单位违反治安管的意志付诸实施的人。构成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使单位的人;
二是必须亲自实施了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
三是对自己所实施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情况在主观上存在着明知;四是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员,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需要强调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可能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指挥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区别在于,其组织、指挥作用发挥的阶段不同。直接责任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只能是在着手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则是发生在决定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决策过程中。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认定单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就可以按照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如果认定单位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就只能依照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因此,认定单位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直接决定处罚的对象和方式。实践中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单位内部的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问题。目前,一些单位,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组织状况较为复杂,设置劳动服务公司、经营部等科研队伍活动的组织机构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现象比较常见,如果这些机构和组织有决策自主权,对外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成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反之,则只能以个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丰富给与处罚。
二是承包、租赁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定性问题。承包、租赁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一般来说,这俩种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意志进行的经验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对于承包、租赁企业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以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论处,但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应当以承包人、承租人为准。
三是个人合伙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的定性问题。个人合伙组织虽然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但是其一切活动的决策权在于各个合伙人,该合伙组织本身并具备决策权。因此,个人合伙不能成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当合伙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这种合伙的意图实际就是各个合伙人的共同意图,这种合伙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际上就是各个合伙人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违反治安管理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论处,而应当以个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依法给以处罚。
㈣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权限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了铁路、交通等部门的公安机关也享有一定的裁决权。可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裁决权属于公安机关。具体有三类:
.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这里的市,指县级市而不是直辖市、地级市。在火车、轮船、林区、飞机上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公安段、铁路工程局和勘测设计院公安处、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处)、公安分局,航务工程局公安处,民航公安处、公安分处、县一级的林业公安局、公安处等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裁决。以上公安机关裁决超过50元以上罚款或行政拘留。
.公安派出所可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轻微的案件;此外,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决权。
.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没有委托的权力)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委托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委托书。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执行,但不得采用当场处罚。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5)治安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国人大网
㈥ 治安管理处罚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如下: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2、行为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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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原则是什么
找法网 治安处罚 2018-06-25 22:03:45阅读数:2764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㈦ 企业治安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内容
治安管理制度
一、企业设安全小组和治安联防组织。
(1)安全小组职责及分工职责:负责本站安全及治安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分析本站的安全形势,改进和完善预案。组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分析典型案例,讨论事故抢救与应急措施,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具体职责分工:组长负责在发生治安事故时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国有财产损失,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部门侦查破案。组员负责在发生治安事故时,及时向“110”报警,并向上级公司汇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保护好现场,以便公安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救护伤员的工作。
(2)治安联防组织的组成及职责:职责:联防组织应定期与企业及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掌握情况进行工作。应牢记报警电话“110”。遇有突发事件应组织成员闻警而动,及时报警救护。在案件的高发时段,成员应加强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通报。
二、重点部位的四防措施:
(1)防抢劫重点部位:财务室防范措施:“三铁一器”A营业室、财务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且装有防盗门窗。B企业配有保险柜及防身用具。C企业安装应急照明设备,并逐步安装录像监控系统。D收取现金及时送交银行,不能过夜或超规定存放。E去银行交款必须两人以上,采取不定时、不定人、不断变更路线等措施。F遇有犯罪分子闯入室内抢劫,应及时按下“110”报警器并大声呼救,使左邻右舍及过往行人听到后前来救护。G遇有歹徒人多,无法抵抗时,要首先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及人身部受伤害,机智灵活的与歹徒周旋,把钥匙和其它贵重物品存放在隐蔽处等待救援。H如遇有歹徒抢劫,当事人应尽量记清歹徒的人数、体貌特征、作案工具、车牌号、逃逸方向等。
(2)防盗窃:重点部位:财务室防范措施:“三铁一器” A员工要保护好自己的财物。仓库、宿舍所存放物品要及时清点,建立实物登记账,要有专人负责。B宿舍及仓库没人时,要及时锁好门窗。C宿舍、仓库等地闲杂人员不得入内,形迹可疑的要立即盘问清楚。D夜间值班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严禁脱岗、误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禁止值班期间喝酒下棋和私留他人居住。E夜班值班人员不能睡觉,要密切注视和检查企业的动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防破坏:重点部位:设备区防范措施:加强巡查检查A员工应熟悉周围邻居的治安情况,了解当地治安重点人员情况,对可疑人员重点防范。B每次工作结束后,对重要设施要及时上锁,预防破坏。C夜间值班,要对重点部位加强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D注意观察企业外情况,预防突发情况的发生。
三、善后处理:
(1)在突发事件中,如有伤亡,应迅速将伤者送医院救治。
(2)把事件情况向公安机关及上级公司汇报。
(3)保护现场,以利破案。
(4)清查损失,列出清单,上报主管公司。
(5)分析讨论事件的前因后果,完善预案。
㈧ 企业治安管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