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Ⅰ 要完善什么才能有效衔接的“大调解”工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改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矛盾纠纷主要是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实践证明,调解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径。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过高诉求,节约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成本。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全力构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开展“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贵港的总体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谐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依法调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4.坚持调解优先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即: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单位),大纠纷不出乡(镇、部门),疑难纠纷不出县(系统);“四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信访案件结案率、调解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访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 三、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组织体系 (一)市、县两级设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党委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县)长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含综治办、维稳办)、司法局、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办)、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人社局、住建委(建设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综治办,由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乡(镇)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与乡(镇)综治办、维稳办合署办公,乡(镇)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乡(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党委维稳副书记任专职副组长,人大主席团副主席、分管副乡(镇)长、武装部长、人民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任副组长,乡(镇)综治干事、司法助理员、各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乡(镇)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群众工作中心,专职副组长兼任中心主任。工作中心要以司法所为依托,设立调解大厅,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调处、限期办理,并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和案卷档案。 四、“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规划、工作措施;组织领导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措施;建立并落实奖罚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督促落实本地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三调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并提出奖罚建议。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和管理设立在本部门的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有效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统一调配,积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督办案件的调处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调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三调联动”工作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情况,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乡(镇)群众工作中心职责: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或辖区内村(社区)等其他组织移转、委托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协调乡(镇)维稳办、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有关方面对疑难纠纷进行联合调解;组织乡属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社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和普法宣传活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和社情民意;搞好矛盾纠纷分析预测,制定应中国处置预案;对乡(镇)各成员单位、各村(社区)“三调联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提出奖罚建议;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督办、回访等;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 五、“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动。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时,应首选调解、协调工作模式,并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委托、移转、邀请等多种方式,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调解组织联合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调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协助的,应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取得联系,让其配合、协助解决问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请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诉中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行政机关对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人民法院对可进行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先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引起的信访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门调解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及时主动采取联调行动,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应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 六、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二)跟踪回访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受理的矛盾纠纷以及通过“三调联动”方式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处案件,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三)坚持进村入户排查调处制度。“三调联动”大调解领导小组、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法官、检察官、司法助理员、法制宣传员、律师公证人员、综治干事,定期进村入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阶段。 七、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制定“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扎实有效地推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加强各级“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着力强化各级综治、政府法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把调解人员的培训纳入各级教育培训规划,采取分期、分批、集中轮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同时,加强对各级各类调解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公平。 (三)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把“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肃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
Ⅱ 政法机关如何贯彻十八大精神,更好的找准职责定位、发挥职能作用。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关键在于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十八大报告大量篇幅涉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扩大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建设”等内容,与司法行政各项基本职能密切相关。新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必须准确领会和把握这些新论断、新观点、新阐释、新目标、新要求,把握十八大主题,坚定政治道路;把握10年来的成就经验,坚定对党的信念;把握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坚定发展方向;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意义,坚定行动自觉;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坚定保障“五位一体”发展布局;把握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新要求,坚定保持先进性、纯洁性的思想和行动,以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推进司法行政工作。
落实“第一责任”和“首要标准”,推动监狱劳教(戒毒)工作稳定发展
要牢固树立监所安全稳定“第一责任”意识,强化基础工作,落实治本措施,推进狱所安全稳定常态化建设。坚持教育改造工作“首要标准”。巩固拓展教育改造模式,创新教育改造方法,不断提高改造质量。特别是认真落实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联动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狱所内改造与社会帮教衔接模式,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实现教育改造效能最大化。深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缓解监管压力、降低改造成本、推动社区矫正、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多重功效。巩固和扩大工读学校矫正成果。进一步完善教育矫治模式和相关措施,拓宽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完善企业实习和就学就业推荐机制,实行工读教育延伸和弹性学籍管理,坚持救治矫正跟踪回访制度,完善政府职能部门救助信息平台,完善社会化救助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救助矫正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坚持依法治区和以德治区相结合,创新法治实践弘扬法治精神
谋划探索新措施、新机制。系统总结提炼“一五”普法以来的工作经验,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履行行政职能、实施社会管理的各个环节,继续深化“法治六进”,创新和活跃法治实践活动,增强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树立并落实“法德并举”的工作理念。坚持弘扬法治精神与中华传统美德相结合、依法治区和以德治区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法治实践与道德实践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各族群众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努力提升普法惠民的水平。从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出发,运用典型案例阐释法律知识、警示违法后果。特别是根据流动人员、特殊困难群体、基层农牧民、青少年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引导他们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动法律普及、道德示范、能力培养的“三位一体”法治文化建设。以弘扬法治精神为主题,按照因地制宜、丰富载体、创新方式、注重实效的原则,拓展法治文化街区、公园、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搭建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法制宣传教育平台;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作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娱活动,使各族群众在参与和欣赏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
提升发现、防范和处置能力,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是不断健全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大调解”联动机制的建设,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坚持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二是不断提高素质,拓宽领域。进一步强化专业化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最基层延伸,向矛盾多、问题多、困难多的地域延伸,向医患、交通、环保、食品安全、物业管理等领域延伸;三是不断完善制度措施。按照“和谐司法”方针和“调解优先”原则,丰富发展“诉调对接”经验措施,对进入执法司法环节的纠纷案件,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方式解决,努力做到既突出法律的严肃性,又注重工作的灵活性,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不断探索延伸“大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在确保“三大调解”各环节紧密衔接、不出空当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在公安交通、医疗卫生等专业领域的“调解对接”工作,并强化各项衔接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五是不断拓宽信息渠道。进一步落实好矛盾纠纷信息收集报送、数据分析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来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情况、工作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六是不断加大“大调解”保障工作力度。进一步争取支持,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
深入加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完善对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模式
一是继续发挥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在“源头治理”和长治久安基础性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各地进一步探索创新衔接管控机制,认真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出狱所必接必送制度,严格执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各项教育管理帮扶措施;二是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社会参与、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实现矫正帮抚社会化;三是以提升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为目标,争取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和培育社会效益显著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加快建设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特殊人群服务监管信息(GPS)平台;推动相关部门出台针对特殊人群的医疗、税收、金融、社保等管理服务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管控、帮扶、转化整体性突破,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专业优势
一是以新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为主线,把握结合点,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做好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节能环保等方面重大建设项目的服务工作;继续深化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规范和引导政府决策,协助处理好“三农”问题,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企业依法经营、化解风险、自主创新提供咨询和服务;积极维护知识产权,保障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二是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行业发挥专业优势,向城市社区、农牧区和基层群众延伸工作,协助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发挥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三是继续落实好《关于在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疆律师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全面部署,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解决律师代理案件“三难”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四是围绕新疆民生工程,进一步完善“大法援”工作格局,拓展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做到“能援则援”、“应援尽援”。
用现代文化引领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发挥法治文化导向作用
要结合职能搭建载体,积极推动以司法行政机关文化、监所文化、律师公证文化、党建文化和廉政文化为主体的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特别是要把培育法治文化、培养新疆各族群众遵法、守法、抵御非法的思想和行为自觉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围绕宣传与新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摸索出行之有效的新载体、新方式、新方法,不断提升新疆各族群众的法治文化素养。要围绕弘扬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优秀文化传统,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文化建设。要围绕提升狱所干警教育改造矫治水平,增强服刑人员和劳教(戒毒)人员融入社会的谋生技能,开展狱所文化阵地建设。要围绕新疆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政府依法管理文化事业和知识产权保护拓展服务市场,彰显法律服务行业文化。
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党建科学化水平,推进队伍全面建设
要强化政治意识,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队伍,坚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全体干警在事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严格按照法定职能、法定权限全面履行职责。要坚持执法执业为民,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一切执法执业行为的最高标准,始终依靠新疆各族群众实现社会管理目标。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增强群众工作和执法执业能力水平。要继续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和扩大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成果,建好建强监狱、劳教所、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司法行政基层党组织,努力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监所民警“双六条禁令”,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各项措施,不断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Ⅲ 如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改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矛盾纠纷主要是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实践证明,调解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径。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过高诉求,节约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成本。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全力构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开展“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贵港的总体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谐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依法调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4.坚持调解优先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即: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单位),大纠纷不出乡(镇、部门),疑难纠纷不出县(系统);“四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信访案件结案率、调解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访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
三、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组织体系
(一)市、县两级设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党委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县)长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含综治办、维稳办)、司法局、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办)、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人社局、住建委(建设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综治办,由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乡(镇)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与乡(镇)综治办、维稳办合署办公,乡(镇)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乡(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党委维稳副书记任专职副组长,人大主席团副主席、分管副乡(镇)长、武装部长、人民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任副组长,乡(镇)综治干事、司法助理员、各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乡(镇)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群众工作中心,专职副组长兼任中心主任。工作中心要以司法所为依托,设立调解大厅,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调处、限期办理,并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和案卷档案。
四、“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规划、工作措施;组织领导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措施;建立并落实奖罚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督促落实本地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三调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并提出奖罚建议。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和管理设立在本部门的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有效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统一调配,积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督办案件的调处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调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三调联动”工作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情况,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乡(镇)群众工作中心职责: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或辖区内村(社区)等其他组织移转、委托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协调乡(镇)维稳办、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有关方面对疑难纠纷进行联合调解;组织乡属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社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和普法宣传活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和社情民意;搞好矛盾纠纷分析预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乡(镇)各成员单位、各村(社区)“三调联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提出奖罚建议;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督办、回访等;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
五、“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动。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时,应首选调解、协调工作模式,并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委托、移转、邀请等多种方式,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调解组织联合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调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协助的,应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取得联系,让其配合、协助解决问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请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诉中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行政机关对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人民法院对可进行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先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引起的信访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门调解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及时主动采取联调行动,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应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
六、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二)跟踪回访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受理的矛盾纠纷以及通过“三调联动”方式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处案件,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三)坚持进村入户排查调处制度。“三调联动”大调解领导小组、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法官、检察官、司法助理员、法制宣传员、律师公证人员、综治干事,定期进村入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阶段。
七、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制定“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扎实有效地推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加强各级“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着力强化各级综治、政府法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把调解人员的培训纳入各级教育培训规划,采取分期、分批、集中轮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同时,加强对各级各类调解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公平。
(三)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把“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肃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
Ⅳ 举报和报案,控告的区别
第一,提出的主体不同。控告只能由被害人提出;举报只能由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提出;而报案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提出。
第二,是否知晓具体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控告和举报已经知晓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而报案只知晓犯罪事实存在,但是却不知晓犯罪嫌疑人是谁。所以大家从这两点来把握,基本上可以准确的区分控告、举报和报案。
报案,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发生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的行为。
(4)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扩展阅读:
意义:
1.便于与举报人(举报单位)取得联系,详细了解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情况;
2.便于检察机关及时调查取证,尽快掌握和查清被举报人犯罪事实和证据;
3.节省人力、物力;
4.表明举报人敢于承担举报责任,对所举报的内容敢于承担法律后果;
5.便于答复查处结果、反馈信息;
6.便于表彰、奖励举报人,弘扬社会正气。
参考资料:网络-报案
参考资料:网络-控告
Ⅳ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是否可以指导管理村(居)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上级有权指导下级部门的业务工作
见多识广,促进交流,提高技能
Ⅵ 什么叫仲裁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需要双方自愿,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
仲裁机构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
Ⅶ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么建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么建立:如果职工人数低于100人的,应当设立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成立工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代表担任。
为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司法局应当促进建立三方劳动争议调解的联动机制,全面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处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和基层,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劳动争议的预防、预警制度。
一、建立三方联动机制,形成“工会牵头,三方联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重在调解,促进和谐”的工作格局
(一)三方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整合三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为核心,以共同推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和完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形成企业调解与区域调解的网络化全覆盖。通过三方联动,促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及区域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前期调解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形成较完善的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促进首都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完善三方联动的组织体制和落实工作制度。成立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任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司法局局长吴副组长,三方分管的副主席、副局长任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工会法律部,办公室成员由三方具体分管部门领导组成。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定期研究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开展情况,通报工作信息,制定协调配合的具体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落实到位。要建立对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和开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制度,对未达标的企业坚持不能进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选。三方各自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协调,确保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行,年内见到实效。
二、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市、区县、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
(三)在市、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为区域性受理劳动争议调解的专门机构,是三家开展调解工作的载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的职能;各街道乡镇司法所、社保所和工会服务站作为基层一级调解组织,加强工作协调和业务联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履行调解职能,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先行调解,或者转送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就近就地化解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基层调解的重要体现。切实把调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整合调解资源,创新调解方式,以柔性化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实行灵活简便的调解程序,最大限度把争议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
(四)依法设立的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书”与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主动地履行。市、区县两级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案件或者已经受理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转送同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劳动仲裁转送的争议经调解成功后,可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未能达成协议的,仍按照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间顺序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动社会资源充实调解员队伍,提升专业能力和调解水平,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市、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至少配备两名“律师”任专职调解员,实行值班制度;街道乡镇司法所设立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应由“经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的律师或者司法工作者和工会工作者”担任。
三、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发挥作用,形成区域调解与企业调解网络化全覆盖
(五)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基础,更是当前必须认真抓好的重点工作。已经成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应当依法调整充实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切实发挥作用;未成立调解组织的企业,按下列规定组建企业调解组织:
1.职工人数低于100人的,应当设立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协调员”的主要职责是:掌握企业依法用工的情况和劳动关系的状况,与企业所在地的司法所和工会工作站建立工作联系,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劳动纠纷要主动配合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2.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成立工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代表担任。企业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调解职能,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尽最大努力将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同时与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立工作联系,职工当事人不愿意由企业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主动引导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
3.职工人数超过5000人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工会,应当成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中心,设专职调解员,在指导、协调本系统各企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外,能够在系统内调解的,力争将争议解决在系统内;调解指导中心应与市总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业务联系,可以将争议转送市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
(六)强化街道乡镇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实现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的目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街道乡镇劳动争议组织要积极履行调解职能,凡辖区内的企业发生的劳动纠纷,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要主动进行调解,工会服务站和社保所可依托司法所中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应建立相互协调和工作联动制度,将劳动争议的预防、预警机制建设作为长期的工作目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工作重心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各社区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本辖区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排查工作,发现苗头及时上报。
四、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明确各方职责任务,为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提供保障
(七)工会要在建立和完善网络化职工服务体系中,加强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实体建设,进一步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保障这些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在市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下实施对调解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在市司法局支持下,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队伍,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和职工法律援助业务提供专业人员支持与保障。市司法部门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组织和机制建设,在企业密集、劳动争议较多的地区基层司法所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积极配合市总工会组建和扩大“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这两支队伍在调解劳动争议和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协同市总工会加强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对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的工会开展的职工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纳入国家法律援助的体制中,统一执行规范的法律援助资金补贴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促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保障这项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主动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完善各项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三方通过有效的工作联动,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和首都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