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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1-28 06:01:07

Ⅰ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2005年6月1日晚7点钟,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在南京市,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像吴某这样因偷拍遭拘留的,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

《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Ⅱ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案例

2005年6月1日晚7点钟,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在南京市,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像吴某这样因偷拍遭拘留的,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

《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 法律求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对“白吃”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区别对待: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案件;强拿硬要,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确属故意骗吃骗喝的,可以认定为诈骗。
本案可以认定为诈骗。因为事前就有骗吃的故意。
如果该男子属于救治的范围,建议予以救助。

Ⅳ 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一般情况下的期限是30日内;案件复杂或或者重大的,期版限是60日。权

PS: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Ⅳ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Ⅵ 帮助寻找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例

A某在自家住宅的一楼开了一个出租影碟的小店,一日B某来到小店退换其前几天借过的影碟,但是归还日期迟了几天,A某就对B某说要求从押金中扣除2元钱作为补偿,B某心中不忿就对A某说:那钱我不要了,我晚上要砸了你的店.A某当时也没有在意.但是当日晚12点过后A某被嘈杂的打砸声惊醒,发现有三人持棍棒刀具等在一楼进行打砸,A某马上拨打了110报案,就在这个时候三人冲上二楼,不由分说就将A某的面部砍伤,后又将A某的丈夫的胳膊打断,后威胁说如要报警就把其孩子杀死,后洋场而去.事后A某发现三人在一楼已经浇了汽油,但是并没有放火.


此案应以什么罪论处?
注:犯罪嫌疑人只是进行了破坏没有带走东西

答:首先,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三人将A某的丈夫的胳膊打断应当构成轻伤以上的伤情。

其次,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需要一定的数额要求的。(刑法第275条)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还有,肯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最后,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是,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纵上所述,我认为本案不构成放火罪,而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因为,两罪不存在牵连或吸收等情形。

Ⅶ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该法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

Ⅷ 急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例

例子:
2005年6月1日晚7点钟,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照片。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四类: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Ⅸ 按照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判的案例有哪些

1、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而本案中“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和“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都不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定性为斗殴是准确的。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至于身体有缺陷的人,可以申诉,请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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