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职责
『壹』 民政部门做什么的
民政部门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华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民政局职责扩展阅读:
2018年,国家出台政策,对民政部的工作做了如下调整:
1、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
2、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3、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4、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贰』 民政部门包括哪些部门
1、办公厅
下 设:综合处(民政部总值班室)、秘书处、督查办公室(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公室,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办公室)、民政部保密办公室、调研室、民政部新闻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民政部信访办公室。
2、政策法规司
下 设:综合处、法制一处、法制二处、法制三处。
3、社会组织管理局
下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登记处、社团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二处、基金会管理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执法监察一处、执法监察二处、执法监察三处、信息宣传处、部管社会组织工作处、社会工作处、志愿服务处。
4、社会救助司
下设:综合处、最低生活保障处、特困和临时救助处、医疗救助处、监察处。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下设:农村社区建设(综合)处、城乡基层民主(村、居务公开)处、城市社区建设处、基层政权建设处。
6、区划地名司
下设:综合处(普查办秘书处)、区划管理处、地名管理处、界线管理处、普查办业务指导处、普查办成果转化处。
7、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下设:综合处、福利彩票处、慈善和社会捐助处、老年人福利处、残障人福利处。
8、社会事务司
下设: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综合)处、殡葬管理处、儿童福利和收养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婚姻管理处。
9、规划财务司
下设:综合(审计)处、规划统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10、国际合作司
下设:综合(港澳台)处、双边处、多边处、难民处。
11、人事司(机关党委)
下设:劳动工资(综合)处、组织工作处、宣传群工处、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机关干部处、直属单位干部处、人才科技标准化处。
12、离退休干部局
下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一处、二处、三处。
(2)民政局职责扩展阅读:
民政局的主要工作
民政局属于行政机关。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民政局职责如,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民政局是一级政府的组成机构,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一般是全民性组织用社会公共资金依法成立有法律、法规的事业性收入(收费)与本级财政有资金上缴、接收同级财政分配的非营利性组织,部分收费性质担负政府性职能。
民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机构,乡镇以及设民政助理,市(县)设民政局,省级设民政厅。 要办事直接到乡镇府去找民政助理即可。
『叁』 请问民政局的作用和职能是什么
民政局作用:
民间组织 优抚保障 军休安置
退伍安置 双拥工作 救灾工作
备灾减灾 社会捐赠 城市低保
村民自治 社区建设 婚姻登记
区划地名 社会福利 救助管理
农村救助 儿童收养 福利彩票
外事工作 民政统计 民政法制
教育科技 殡葬管理
民政局职能:
社团登记 民非登记 低保申请
村治咨询 社区问答 婚姻登记
捐 赠 站 福 利 院 救 助 站
『肆』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 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基层组织建设。
2、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掌握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减灾活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3、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4、主管全市城乡社会救济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
5、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
6、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市“双拥”办公室日常工作。
7、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8、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计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9、主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0、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11、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12、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
13、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14、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15、负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16、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17、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18、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19、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使用民政事业经费。
20、负责移民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21、负责管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局属事业单位。
22、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伍』 北京市民政局的单位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负责本市民政事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的职责。 地方性公募及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加强民政理论和政策研究的职责。 加强促进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加强社会救助职责,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四) 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陆』 民政部门工作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省际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柒』 济南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三)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审核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全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市双拥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过军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六)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全市减灾规划;指导监督来济定居“三峡”工程移民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审核乡镇以上(含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和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的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审批异地退休干部来济安置;审核建设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的申请;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和省、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捌』 天津市民政局的机构职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政策、规章和法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最本市社团组织和受民政部委托代管的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区县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区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拥军优属、抚恤优待、革命烈士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亡褒扬工作:指导军供站管理与发展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二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及其待安置期间生活待遇落实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宫、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由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组织、协调本市救灾工作;负责核查灾情;做好国家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管理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工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指导社会救济工作和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九)拟定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
(十)研究拟定本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主作;负责本市区县界线勘定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划有关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指导监督行政区划地名工作。
(十一)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牵头全市老龄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拟定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市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市委、市政府规定,领导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党政工作。
『玖』 民政局的工作职能是什么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残废等级评定的审核报 批工作。
(三)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复员干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 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 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军供站的工 作。
(四)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放救灾款 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 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开展减灾活动。
(五)负责社会救济工作,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 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 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组织救济工作;负责符合社会救 济条件的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再就业职工的救济工作;负责 扶贫工作。
(六)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和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八)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 保护政策,指导社会福利生产,审批和管理城乡社会福利 企业。
(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开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动。
(十)拟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 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规划、设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拟订社团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组织和涉外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社团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殡葬和 公墓事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指 导和监督有奖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拾』 民政局有什么职能
退伍军人\转业干部\老红军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