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内列情形之一的,容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㈡ 公安机关处理一般案件有没有时间时效
公安机关不管是处理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有时限要求的。
公安机关无权处理“民事”案件,民事纠纷只能到法院处理。
对于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自受理后30天内办结,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批准可以再延长30天。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检测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行政案件处理超期的。可以向公安的督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可是公安的同级政府提起行政提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公安行政不作为。
(2)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扩展阅读:
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总的来讲,民事纠纷就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
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 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㈢ 请问大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
前者是调查询问获取证据,即,是后者的处罚“依据”。不知道这样回答你能否理解。
㈣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调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调解的案件前提条件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调解处理。
(4)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扩展阅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㈤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用户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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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㈥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间经常会有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请举例),请问
你好,任何情况下只要《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且不知道他的,适用《程序规定》。在此我就不给你一一列举了,知道法理就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㈦ 对哪些物品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第九十一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2、九十二条 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通知不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第九十三条 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4、第九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5、第九十六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㈧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
你的提问有误,
没有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
而是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个规定网上可以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