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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1-26 21:30:35

㈠ 村委会工作职责

1、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
2、支持和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按照规划搞好乡村建设,改善村容村貌,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4、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特困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6、办好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
7、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8、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㈡ 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主要有哪些

1、做好村委会主任助手,协助村委会搞好村政建设,制定完善村规民约,推进新农村建设。
2、当好村委会主任参谋,协助村委会制定本村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经济发展方向,努力保证规划实施。
3、协助村委会主任搞好综合治理,改善本村面貌,创造文明的生活环境,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本村社会稳定。
4、负责实用技术推广,落实好对村民的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包括科学种植、养殖技能、计算机知识等内容。
5、传播法律知识,推进依法治村,在村里做好普法活动,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构建和谐新农村。
6、承担起所学专业涉及的各项专业工作,制定各项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具体落实。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㈢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工作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建立和健全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具有重要意义。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㈣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㈤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有哪些

一、村委会的性质:
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以上规定,村委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的含义,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而不是只占村民少数的村委会成员。村民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权利的享有者。真正由村民当家作主,是发展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的本质和核心。
二、村委会的职能: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推荐。”村委会组织法除了重申宪法的以上规定外,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10项: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群众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村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债务、宅基地、林权地界、水源、收养、赡养、继承、赔偿、分家析产等方面的纠纷和因轻微的侵占、伤害、打架斗殴、小偷小摸、欺诈、侵害名誉、轻微虐待等轻微违法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治安是人民政府的职责。但社会治安与群众紧密相关,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职责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具体工作由村委会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
4、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推荐。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群众有着十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最了解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因此,它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5、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理所当然也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支持和组织村民努力发展经济。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它的一项重要任务。
8、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礼貌活动。
9、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忙。加强民族团结,既是群众自治的要求和资料,也是一项宪法要求。
10、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或者它的一条“腿”。

㈥ 村民委员会有何职责并应遵守哪些规定

河南读者:张山娃 张山娃同志: 您作为一名村民委员会的新成员,理应知道村民委员会应担当的职责和遵守的规定,这样才能便于开展各项活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共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㈦ 村委会委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4
执行日期:1998-11-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㈧ 村委会的组织、组成和职责分别是什么

村委会的组织、组成和职责这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定的。
1、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3、职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㈨ 村委会应承担哪些责任

  1. 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版律、法规权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 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5. 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 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7. 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8. 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9. 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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