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传唤和盘查的法律依据是否有冲突
1、并不冲突。人民警察法讲的24小时是一般情况下(特殊情况下48小时)的最长时间,该情况未必都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办理的,所以如果是依据其他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进行办理时,就可以查证24小时;而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的前提下,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又将这种情况分成两种情况,一是无需进行行政拘留处罚(比如只需罚款就可以等)的,只能在8小时内询问查证完毕;二是情况复杂,可能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最长可以到24小时,与人民警察法一致。
2、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人民警察的规定,相对于人民警察法来说是特殊法,应优先适用。
3、你说的那种情况,就得经过调查后看看是否需要拘留,不需要的只能8小时,需要处以拘留的,可以24小时。如果经过8小时都还不能查清情况以致不能确定是否该拘留,说明是情况复杂,就可以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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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民警察盘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民警察盘查的法律依据根据《警察法》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2)治安盘查扩展阅读
法律规定盘查的条件有四项:
第一,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它任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力。
第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执行公务时才能行使这个权力。
第三,执法活动的主体在盘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
第四,被盘查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对象不能任意扩大。
以上四项是法律规定的盘查执法活动必备的完整要件,缺一不可,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 治安 治安巡逻盘查的技巧有哪些
巡逻过程中对发现的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也是特巡警工作的主要内容。在盘查过程中,常常会引起群众的围观。群众围观往往造成盘查对象抗拒盘查意识的增强,使我们的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影响盘查的效果。因此,如何做好围观群众的工作,在群众法制意识日益 增强,提倡文明执法的今天,成为我们必须要重视的一个问题。 首先,要尽量避免太多群众围观。因为如果盘查对象持有武器、凶器、或是爆炸物,会对围观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如果盘查可疑人员的同伙混在围观群众里边,也会对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此,盘查可疑人员时,要尽量将其就近带到僻静处进行盘查。 其次,必须要了解围观群众的心理。围观群众的心理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绝大多数群众在警察盘查可疑人员时围观是因为好奇心理的驱使。第二种,在围观群众聚集很多时,又很容易形成类似于墙头草的盲目从众、跟风心理。通俗点来讲,具备这种心理的群众自己没有什么主见,看到别人讲什么就随声附和。警察对于这种盲目从众、跟风心理必须要学会加以利用,使绝大部分群众站在我们这边替我们讲话,即是这种心理的成功利用。第三种心理是中国人自古以来普遍存在的,即同情弱者心理。盘查对象相对于警察,是弱者。特别是有些可疑人员在盘查过程中不配合盘查、甚至袭击警察而被警察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制服时,最容易引发围观群众的同情弱者心理。 再次,对于绝大多数拥有好奇心理的群众,要及时对其用礼貌、客气的语言进行劝离。如“我们正在执行公务,请您不要围观,谢谢您的配合。”或“我们正在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为了您的人身安全,请您马上离开,谢谢配合。”劝离工作要及时做,依照笔者的经验,在围观一两名群众时就要进行劝离,这时劝离的效果最好。否则围观群众会越聚越多,劝离的效果也就会差的多,影响盘查工作的进行。在围观群众聚集很多且形成很强的盲目从众、跟风心理时,我们要及时发现围观群众中正义感比较强的人,及时与其进行沟通,使其替我们说话,在群众中形成一种有利于我们工作的良性舆论,使“墙头草”往我们这边倒。对于围观群众中出现的同情弱者心理,是我们在盘查工作中必须要应对好的一种心理。一旦应对不好,很容易遭到群众围攻。当前警察所面对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由于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下岗失业、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矛盾的剧增造成相当多的群众对政府产生不满。群众往往将这种不满情绪直接发泄到代表政府形象进行执法的警察身上。具体表现为警察执法时围观群众说怪话、起哄甚至进行围攻。 社会上曾广泛流传的一个笑话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有个女人在街上被人抢劫,她高声喊:“抢劫啦!救命呀!”结果周围的人没有一个过来帮她抓抢匪。祸不单行,过了几天凑巧这个女人又在街上被人抢劫,她急中生智,大喊:“警察打人啦!”结果在几秒钟之内,周围群众呼啦全围上来抓住抢劫者一顿暴打。作为一名警察,听到这个笑话心理真的很不是滋味,我宁愿这只是一个笑话而已。中国的群众法律意识、人权意识增强了是件好事,对我们警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是一种督促。我们想做好群众工作,需要我们在工作之余给自己充电,使自己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演讲能力。这样我们在做群众工作时才能说的过,说的让人信服。我们在盘查过程中,不得已对不配合盘查或者袭警的可疑人员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制服后,如果现场有围观群众起哄的苗头,我们必须马上对其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批评、规劝、命令、调解等多种教育疏导方法,及时缓解矛盾,打消其对立情绪。如果现场的围观群众已经形成一种很强的对立情绪,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激化,我们可以马上把可疑人员带上车,将其带到单位或换个僻静地方继续盘查,也可以迅速将盘查对象与围观群众隔离开,由担任警戒任务的警察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形成隔离带,保证搜身的安全。当群众出现围攻苗头时,应迅速报告上级,请求增援。 最后,盘查可疑人员时,在围观群众中可能会混有可疑人员的同伙或是一少部分曾受到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怀恨在心的人。在我们进行盘查工作时,这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惟恐天下不乱,想法设法阻挠、干扰我们工作,并且在围观群众中煽风、造谣使围观群众对警察产生对立情绪。对于这部分人,我们要与其针锋相对,从气势上不能输给他们。运用法律宣传、演讲等手段争取大多数群众站在我们这边来,使这些煽风、造谣的人在围观群众中没有市场,站不稳脚。如果这部分人胆敢袭击警察,我们要果断使用辣椒水、警棍等警械将其制服,依照法律对其进行处罚,严厉打击袭警人员的嚣张气焰。
4. 治安联防队员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盘查
治安联防队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权制止和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1、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卖淫嫖娼、制贩传播淫秽物品的
2、破坏公安设施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3、正在进行抢劫、抢夺、强奸、爆炸、杀人、盗窃、伤害、贩卖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公安机关通缉的在逃案犯或者劳改、劳教人员脱逃服刑的
5、有其他违法犯罪的活动的。
5. 今天遇到治安盘查,会不会有什么影响还有会不会是假警察
这是正常的盘问,不会有影响。下次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让他们出示工作证件,以免遇到骗子。
6. 治安 治安巡逻盘查的技巧有哪些
流程图
看
“看”,包括看眼神、看表情、看穿着等,特别是眼神和表情,心里有鬼的违法犯罪人员一看到民警,眼神和表情都会很不自然。
通过“看”而下的初步判断,民警将决定是否要进一步盘查,接下来便是问。
问
“问”,通过对检查对象进行有关问题的询问,民警可能从中发现细小的矛盾点。
查
通过检查对方携带的物品,民警就有可能发现与其身份不符的可疑物品。
7. 治安盘查
只要是着制服的警察都可以不出示证件,便衣警察需要出示。
8. 辅警人员在开展治安巡逻时如何做到盘查规范及注意事项
辅警在开展刑治安巡逻的时候,应首先要做好事前准备工作,清楚哪一些地方人比较多会有比较多的违规行为,同时要注意自身和群众安全
9. 人民警察依法行驶盘查权,可将被盘查人继续盘问的最长时间为多少小时
人民警察依法行驶盘查权,可将被盘查人继续盘问的最长时间为四十八小时,但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9)治安盘查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0. 人民警察盘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盘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