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许可
❶ 我国治安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申报材料:
1、有关部门批准开办(设)文件;私营、个体应持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证明。
2、申领《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3、填写《场所或特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照片二张)。
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场所平面图。
6、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暂住人口需《暂住证》复印件,填写从业人员登记表。
7、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
8、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派出所给业主签订的治安责任书。
9、联营或承包的,须有联营或承包协议书。
10、营业护照复印件。
11、其它部门审核意见:
A、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及印刷业须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B、下列须消防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影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音乐厅、茶座、俱乐部、文化宫、录像放映点等大型活动场所及旅馆业、印刷业。
C、开办典当业必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D、开办拍卖行的,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拍卖师资格的证明。
E、开办印刷业的,须有新闻出版、文化、轻工等部门负责制许可证明。
F、设立旧货企业和旧货市场,须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旧货经营资格证书》、《旧货市场批准证书》。
大型公众临时活动治安许可证
1、大型活动举办方具有相应的资质,申请的材料真实、有效;
2、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3、活动场地及各项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4、活动人数和车辆数符合核定的场地容量;
5、保卫方案具备可行性,相应措施能确保落实;
6、入场券发售办法、票证数量及样张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7、临时搭建或使用特种设备、大型设施的,符合质监、安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经县级以上质监、安监部门检测合格;
8、对道路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具备可行性;
9、活动现场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10、其他需符合的安全要求。
申办材料
1、提交填妥的《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2、活动方案和说明;
3、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场所提供方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主办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主办方是自然人的,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7、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场所提供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等;
8、活动现场平面图,临时建筑设施平面图、效果图等;
9、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期限
办理程序:
申请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治安许可的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日的十五日前,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填妥的《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大型活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下列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公安分县局、专业公安部门申请:
1、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
2、在市区主要干道及商业闹区组织商业广告型的行街活动的;
3、在各公园、文化馆(站、宫)、俱乐部举办的室内3000人、室外5000人参加的各种活动;
4、在露天广场或街道举办的30个摊位以上的商品展销或交流会;
5、影、视、歌明星或著名人士的演出、歌迷会、签名活动;
6、每天有5000人次观摩的各种展览会和其他重要展览活动。
下列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市局指挥中心申请:
1、单场次参加人数室外3000人以上、室内5000人以上或者日人流量10000人次以上的;
2、国际性、有重大政治影响以及主体活动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的;
3、在市区主要道路上举行或者可能对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一)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有以下特征:
其一,行政许可依申请而为,行政许可以申请为起始,不是行政机关引起;
其二,行政许可是行政监管行为;
其三,行政许可是准许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使其获得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其四,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治安行政处置权中的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经相关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对某种行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为合法的特定行为。
凡是国家法律规定在任何条件下均无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绝对禁止。某些行为未必一定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但如果失去控制时,由于人、场所、设备、时间或其他方面的因素,则会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国家法律规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许可权,即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解除其禁止,给予许可。在法律上称为治安行政处置权中的许可,也叫警察许可。
❷ 治安行政许可权跟治安行政处置权中的许可有什么不同
楼主所问问题中的二个许可不是一个概念,表现形式也有所有同。具体来说: (一)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有以下特征: 其一,行政许可依申请而为,行政许可以申请为起始,不是行政机关引起; 其二,行政许可是行政监管行为; 其三,行政许可是准许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使其获得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其四,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治安行政处置权中的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经相关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对某种行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为合法的特定行为。 凡是国家法律规定在任何条件下均无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绝对禁止。某些行为未必一定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但如果失去控制时,由于人、场所、设备、时间或其他方面的因素,则会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国家法律规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许可权,即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解除其禁止,给予许可。在法律上称为治安行政处置权中的许可,也叫警察许可。 (二)治安行政处置权中的许可表现形式 这种许可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实施治安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行业、枪支和集会、游行、示威等管理活动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等进行许可行为。这种许可形式,一般是附条件许可。其许可的附条件,附条件许可是对许可的内容加以限制的意思表示。这种许可的附条件,按照许可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条件、期限”三种。 1、附有义务的许可。是指当事人获得公安机关许可实施某种行为或经营某种行业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如经营旅馆者,当在旅馆内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如有违者,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理。 2、附有条件的许可。是指申请者获得公安机关核准许可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如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立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如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 3、附有期限的许可。是规定许可内容的有效期限,过期即失去许可效力。如公民申请获准许可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6时至晚10时。在这个期限以外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即属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 仅供参考,如有帮助请采纳答案。
❸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开通授权许可什么意思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进行定期检验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但现实中,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精神,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不处罚,同样,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乱作为。
我的理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的权利。且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这一职能足以替代年检年审。
具体规定详见下列通知中第五条第(一)项关于年审的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浙公通字[2006]5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
(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
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5.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派民警对相关情况进行实地审验,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要求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关于接待旅客住宿浴室的管理
接待旅客住宿的浴室(简称'宿夜浴室'),是指通宵营业,可以接待顾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类洗浴场所。开办宿夜浴室,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填:宿夜浴室)。对原先已经开办但未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宿夜浴室,必须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申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超过时限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通宵营业。继续营业的,将依照《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开设于宾馆、饭店、渡假村等旅馆单位内的宿夜浴室,由该旅馆单位直接经营的,应按照要求落实相关防盗、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后,可以直接在原证的经营范围上加注'宿夜浴室'(需加盖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专用章)或重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属于转让或由他人承包经营的,应另行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宿夜浴室应当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明确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员;
(2)凌晨2时至清晨7时进入洗浴场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员。
三、关于住宿登记
(一)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旅馆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并在1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必须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境外人员住宿,还应当登记国籍或地区、入境时间、入境口岸、签证或签注的有效期、入境事由等内容。
(三)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
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四)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信息登记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到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如单独一人到旅馆要求住宿的,旅馆可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对旅馆的管理检查
(一)对旅馆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民警依照《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对旅馆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并对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作书面记录,检查记录由执行检查的民警和旅馆负责人或安全工作负责人共同签字。民警对旅馆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对需要抽取少量客房进行核对的,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同意。核对工作可以由民警进行,也可以由旅馆工作人员进行。民警负责核对时,一般应由旅馆工作人员陪同,并向旅客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尽量取得旅客的配合;由旅馆工作人员负责核对时,民警应当随同监督。进行核对身份时,民警不得随意进入客房进行检查。
(二)对旅客房间的检查
《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所称的检查是指旅客住宿的房间已成为实施违法活动、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藏匿违禁物品的场所,公安民警需要进入房间抓获违法嫌疑人、收集违法活动证据、查处相关违法活动而组织实施的检查。检查证明文件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的《检查证》。
公安民警需要对客房内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及搜查的,按照刑事办案的有关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五、其他
(一)关于年审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不再对旅馆《特种行业许可》实施年审制度。对旅馆业经营者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二)关于培训
新《细则》实施后,各地要全面组织旅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通宵经营浴室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细致地宣传新《细则》中的新规定,讲解旅馆业信息系统操作使用方法、身份证真伪鉴别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及行为的能力。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❹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范围是什么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❺ 行政许可中的特别许可包括什么
问题中所提及复的特别许可,在制行政许可法中称之为: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相关例举有: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应根据成绩和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
❻ 请问办治安证需要那些手续
你好,申领《治安许可证》的,应当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专提供下列材料属: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的房屋证明;
(二)出租房屋申请表;
(三)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出租房屋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派出所与出租人或者出租单位治安责任人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协议书》,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不予发放<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❼ 行政法中的什么情况需要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
行政许可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行政法中的一下情况需要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7)治安许可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❽ 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有哪些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详见国发〔2016〕10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
1、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
2、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3、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4、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5、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7、商业银行跨境调运人民币现钞审核
8、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
9、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10、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
1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12、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可
13、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
(8)治安许可扩展阅读:
行政许可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许可
❾ 公安派出所有没有行政许可权
公安派出所一般没有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或相当县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是具有多功能综合性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
公安派出所的任务是: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管理辖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