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职责
⑴ 如何把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回复》[2011]行他字第答24号
公安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系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民事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⑵ 银监会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监督银行按住法律规定进行经营
⑶ 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意思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行使的职权,是职责所在,是必须有所作为的,不得懈怠、推诿。
法无授权不可为:意思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授权国家机关的职权,国家机关无权实施,是不能乱作为的,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⑷ 国务院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⑸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什么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属于一种渎职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行使正常的行为,这是根据国家法定职责的规定了的,行为属性的界定,那还是属于行政行为
⑹ 安全生产法 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法定职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⑺ 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什么意思
你好,这应该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即法律规定的职责必须履行好,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域不能乱作为,依法治国,把权力装进笼子里。
⑻ 中国民警有多少法定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⑼ 什么是法定职责
什么是法定职责?
你好,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专治条例属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
举例:
1、消防部门的消防员去救火;
2、医院的医生去救死扶伤;
3、公安机关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等等这些都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总结:法定职责是必须有所作为的,不得懈怠、推诿。同时,在执行职权时,是不能乱作为的,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很高兴能回答你的问题,望采纳。
⑽ 请问: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区别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有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大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果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势必有相当一部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行政义务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如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等。 无论从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的内涵还是外延来看,二者都有很大的区别。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实际上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也仅仅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对行政不作为做出规定。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的行为。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行政义务既包含法定义务,或者说法定职责,也包含了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行政义务,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法定行政义务。2、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义务。3、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行政义务,主要形式为行政承诺。4、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5、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它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并且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服从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义务,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如果下级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请求司法救济,这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从外部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服从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保障政令畅通。同时,由于行政主体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以及其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在人民群众中具有非常高的公信力,如果行政主体说了不算,又不允许行政相对人启动诉讼程序,对行政主体的这种言而无信、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予以有效监督,会使政府形象一落千丈,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既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利于日后的行政管理。 从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的内涵来看,二者也有很大的区别。不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程序上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实体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明示拒绝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行政相对人需要立即获得救助的情形后,不实施救助义务或借故拖延实施救助义务的行为。行政不作为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做出行政行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只是维持了现有状态,明示拒绝行为由于行政主体做出了拒绝的答复,所以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的影响,它从实体上否定了行政相对人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生产某种产品、注册开办某一企业的资格,所以明示拒绝行为应当属于行政作为行为。两类案件司法审查的重点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为的审查重点应当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提出申请的事实;在行政主体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职责的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应提供行政主体已经知道其正在受不法行为或意外事件侵害的事实;申请事项属于行政主体行政义务方面的事实;以及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如果行政主体明示拒绝,司法审查的重点应当是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行政主体是否知道行政相对人正在受不法行为或意外事件的侵害以及行政主体是否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拒绝许可或不履行、延迟履行保护义务的事实、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