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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

发布时间: 2020-11-26 11:00:26

㈠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处罚,由谁来裁决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㈡ 哪些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㈢ 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几种

《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三种,即警告、罚款和拘留,而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来负责的。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扩展阅读:

《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 对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的人员可不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第一款予以行政拘留

不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第一款是(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并不符合题目中提到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问题。

可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扩展阅读: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防火期就是从每年3月15日到6月15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到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防火期期间,各防火办、瞭望台、检查站、护林员要24小时在岗值守,各森林消防队伍要24小时值班备勤,各类通讯工具要24小时开通。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

凡发生森林火灾的,不仅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而且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坚决“一票否决”。

㈤ 治安管理条例对于禁烟场所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条例”中对于在禁烟场所燃放烟花的处罚规定如下:

1、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受理案件中有多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实施燃放的行为人,分别处以罚款100至500元。

2、单位燃放通告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依照《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妨碍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以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较为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对在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碍社会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5、通过燃放烟花爆竹故意伤害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给与处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同一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给予罚款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公安机关不再次作出罚款处罚。

对未被发现、举报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㈥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应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什么的规定裁决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6)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二章,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㈧ 学习消防法和治安处罚法主题班会

“学法知法守法 ,提高法律素养”

——-学习消防法和治安处罚法主题班会活动


活动目标:

1、从生活实际出发,普及与日常生活中消防或治安管理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性内容,使少先队员了解学法的必要性。

2、通过活动使学生初步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能力。

3、使队员们了解,法律是行动的准绳,在约束我们的同时也在保护自己,应自觉守法。

活动准备:

1、学生搜集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案例。

2、教师准备有关案例及相关资料。

活动过程:


一、 开场部分(班主任讲话)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在日常生活中衡量我们做事的一把尺子。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次班会主题“知法学法守法“就是围绕以上思想开展的,希望通过本次活动,对提高大家的法律素养,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主体部分

(一)知法

主持人: 初夏和风,吹拂大地,一切都显得生机勃勃,同学们的脸上也绽放着美丽和自信的笑容。 五月的校园,也是法律之朵绽放的时节,今天我们欢聚一堂,没有其他目的,唯一的目的就是唤醒我们心中的法律种子, 让它快快长大,让它生根,让他发芽,最终长成一棵参天大树。

某某班级“学法知法守法 ,提高法律素养”主题班会现在正式开始。 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是消防以及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同学们,大家都知道哪几部法律法规?(请学生回答)

主持人宣读:《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法律常识,包括立法时间,立法目的,立法宗旨,立法背景等。

请同学畅谈,对上述法律知识的学习后的感想。

主持人提问:我们青少年为什么要学习这两部重要的法律?

请同学们结合自己的身边事,身边人谈谈各自的感受。

主持人:同学们,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发生在我们身边许许多多鲜活的事例已然清楚的告诉我们法律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生活中你听到过或看到过未成年人受伤害的事例吗?谁来举个例子。 (学生举例)

主持人:这些事例警示我们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多么重要,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你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主持人:下面请同学们举例,因为违反消防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自己触碰法律而受到惩罚的例子?(对此主持人应当有相关事例的准备材料)

同学们回答

主持人:从上述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明确的得出一个结论,在法治社会,知法是何等的重要!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进入下一环节:学学法律。

(二)学法

主持人:同学们,你们想知道更多的法律知识吗?下面有请我们的法律小博士上场。

小博士:同学们好!学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我们应知法、学法、用法。下面我出几道法律知识竞赛题来考考大家。 (可以采取抢答,或分小组进行比赛的方式)

具体内容,以及组织方式,在此略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进行准备。

主持人:同学们,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难免会与人发生一些矛盾,产生一些积怨,当你因心情压抑急于发泄时,请多一点克制,少一点放纵,多一些理智,少一点冲动。 我们还应懂得,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三)守法

主持人:同学们,不认识文字的或不会学习的人现在被成为文盲,那么不懂法律的人被称为什么呢?对,是法盲,刚才的案例中的人物就都是法盲,我们可不能学他们。那么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与生活中应该怎么做?我在这里,先给大家提几条建议:一要认真学法;二要做到:法律提倡的——积极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做,法律禁止的——决不做;三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身边的事情。

我们身边可能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你会怎么做?

1、收到匿名信、匿名电话怎么办?(学生讨论)

2、发现有人你跟踪怎么办?(学生讨论)

3、在校园内外受到别人敲诈怎么办?(学生讨论)

4、请你举例说说,还有哪些是我们不能做的事情 ?(学生讨论)

(四)主持人总结性发言:

本次班会进行简单地小结,就活动进行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讲评,对表现良好的同学,提出表扬等。

四、结束部分

老师讲话:同学们,就一个国家来说,每个公民的法律素养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会越来越成为一个人全面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你们今后要成长成才,法律素养必不可少。你们是祖国的未来,应该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发现不良行为倾向要及时纠正,要不断增强道德法制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遵纪守法是一粒有生命力的种子,心里播下这粒种子,在我们的精神世界里生根、开花、结果,人人就会有良好的礼仪规范和文明行为表现。希望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当中,同学们能更加努力,让我们心中的文明之花开得更加美丽,更加鲜艳! 同学们,让我们在《让我们荡起双桨》(或《歌唱祖国,或其他歌曲)》的歌声中结束我们这次法制教育主题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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