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32条
❶ 使用匕首是否可按刑事案处理
不是所有使用匕首的都构成犯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使用匕首威胁他人,并未伤害他人的,同样属于治安案件。
打架过程中,使用匕首威胁他人或刺伤他人,只有伤者被鉴定为轻伤或重伤的,才构成犯罪,属于刑事案件,否则属于治安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❷ 如何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32条
这一条是针对国家管制器具而言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是国家管理器具,个人是无权所有的。这一条跟刑法也是衔接的,情节严重是可以刑事拘留的,这里所说的枪支不是手枪等致命性武器,致命性枪支是根据刑法来处理的。
❸ 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❹ 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中的携带
弩属于管制器具,非法携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处罚。本条处罚分为两种情形三内种处罚。
1、处五容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只要携带,即构成违法,依据本条处理。
2、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有主观故意不明显、主动配合、上交、积极消除不良后果等情节的视为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
3、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谓公共场所是指礼堂、剧场、博物馆等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对此行为处罚较重是因为可能造成更大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更大危害。
该条款内容为: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首先明确“期间”的概念。《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于时间有“期间”、“期限”和“时限”三个概念,《规定》中本身并没有详细说明哪些是“期间”,但是从立法者意图上来看是与实体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互呼应的;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又出现了同一条款“期间”和“期限”杂乱混用的情况,比如下面这个第99条比较典型: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意思虽然能明白,但是你这么搞弄得大家概念混乱。言归正传,结合这句“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的模棱两可的定义,笔者认为“期间”实际上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期限”(的中间一段)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以天来计算的大块的,或者相对不怎么重要的时间是“期间”,反之可以推定为是“时限”。
比如“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这里的二日也就是48小时,因为相关程序不入卷,没必要精确到分钟,操作当中也就只能“以时、日、月、年计算”,所以是期间的概念;而卷里的笔录等重要材料基本都是“时限”,“时限”牵涉嫌疑人的权利等问题,所以精确到分钟,比如“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时间的精确性更是直接体现在法律文书上,就是典型的“时限”概念,不在本条款讨论范围内。
然后再来看条款,其中包含五部分内容,具体解释如下: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意思上不需解释。但是你这句话到底算是下定义呢,还是规范呢?见仁见智吧。。。
2、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意思就是期间开始的这个小时(以时计的)或当天(以日记的)就算是白给你了,从下一小时或天开始算。比如“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对于这个办案期间来说,假如今天9:15返回的,那么严格来说明天10:00前移交走就可以了。假设他要说一日内移交,那意思就说不管今天几点返回的,都是明天24点之前就ok了。
3、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我期限内寄出去就行了,管你什么时候收到。
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也不难理解,比如之前提到的“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假如今天是礼拜五,那么今天就白给了,从礼拜六零点开始算时间,本来应该礼拜天(24点之前)办完,那么推一天周一(24点之前)办完就行了。
5、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不需解释。
总而言之,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实在太糙,导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很多时候难以适从。实际办案当中只能将就着来吧。
❻ 复合弓是否违法
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在以上违禁物品内无涉及复合弓,因此玩复合弓并不违法,但是要注意安全,以防伤人。
复合弓、反曲弓、传统弓都属于健身器材范围之内.购买和拥有复合弓的话不属于违法。没有伤到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过还是建议你去专业的场所去练习射箭,这样对自己及他们健康有保障。
(6)治安管理处罚法32条扩展阅读:
《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一般去公共场所禁止携带此类物品。
❼ 女子拒买高价切糕摊主倒地碰瓷,商家是否被处罚
女子拒买高价切糕摊主倒地碰瓷,后来,警方将商家带到了当地的城管局接受相应的处罚,并且还将他所售卖的切糕查扣了。
事情的起因是一位路过的女子看见了商家正在街边摆摊卖切糕,于是这名女子就上前询问了一下切糕的价格,商家回答说是三元,这名女子想着三元一斤的价格还是很便宜的,就对商家说要买三斤切糕。
而到了要付款的时候,让女子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商家改口说切糕是三元一两,而不是三元一斤,按商家的说法,女子想要买三斤切糕就需要支付九十元,这样的价格无疑太过昂贵了,而女子也非常不满,认为自己被商家欺骗了,拒绝支付这九十元,并说不买切糕了。
而等待女子付款的商家见状也是直接把女子拦住玩起了碰瓷,当场哀嚎说女子把自己的脚压坏了,还表示不付钱就别想走。在女子表示自己要打电话举报他时,这位商家还扬言让女子去举报,一副十分嚣张的模样。
(7)治安管理处罚法32条扩展阅读:
女摊主的行为分析
一、女摊主涉嫌欺骗买家
本来是32元一斤的切糕,在切完之后变成了32元一两,价格直接翻了10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商家)负有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等义务。
消费者有购买商品的自由,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女摊主设定不合理的交易价格,不仅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而且侵害了买家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买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二、女摊主碰瓷涉嫌违法
买家如果不买,女摊主就躺地耍赖碰瓷,买家要坐就死缠烂打,拖住买家不让走。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摊主强迫买家购买自己的定价不合理的切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❽ 有谁知道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全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❾ 携带弩怎么处罚--------------------这个看不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弩属于管制器具,非法携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处罚专。本条处罚分为两种情形属三种处罚。
1、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只要携带,即构成违法,依据本条处理。
2、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有主观故意不明显、主动配合、上交、积极消除不良后果等情节的视为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
3、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谓公共场所是指礼堂、剧场、博物馆等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对此行为处罚较重是因为可能造成更大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更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