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职责
㈠ 村民代表可以代表所有的村民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从以上可以看出,村民代表可以确定的事项由村民会议事先确定,否则便是越权,属效力待定。
㈡ 村民代表是职务吗
村民代表是民主的一种最基础形式,理论上应该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版,过程必须经得起监督。合权法产生的村民代表,可以代表村民理性法律赋予的相关义务。但现实的情况是,村民代表产生的过程存在监督缺失,贿选、霸选等现象存在不少。都是为了攫取利益而不择手段的当代表,服务职责什么的都不当回事。
㈢ 村委会工作职责
1、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
2、支持和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按照规划搞好乡村建设,改善村容村貌,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4、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特困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6、办好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
7、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8、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㈣ 村委会委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4
执行日期:1998-11-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㈤ 村民代表是干什么的
村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版民主监督权。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 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 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有: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
㈥ 村委书记和村主任的职责各是什么
村支书的职责:
1、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五项任务的要求,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富民强村路子,推动全村科学发展。
2、要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带领和引导党员群众抓好农业生产,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领农民致富。
3、要紧密联系群众,了解群众所思所想,组织党员干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4、要加强村民群众教育,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计划生育等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必要时可以自行拨打报警电话,维护受害人权益,预防再次犯罪行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法治中国建设。
5、要执行好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村党支部建设。
6、带领农民致富。带领和引导农民群众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想方设法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村主任的职责:
1、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带领村委会一班人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村民自治。
2、主持村民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全体委员执行村民代表决议,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3、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制定本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解决村民生产中的困难,帮贫扶困,带动村民发展经济,共同富裕。
4、领导村民委员会2个成员和6个社长及民兵工作,经常检查监督他们完成各项任务。
5、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
6、带领村民完成国家定购、税款,组织村民利用当地优势兴办公共福利事业。
7、召集主持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接受民主监督,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好各项工作。
(6)村民代表职责扩展阅读:
当前,大多数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都能够团结共事,协调合作,但也有少数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不团结、不合作,给村里各项工作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要进一步理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之间的关系:
一是明确分工,认真履责。进一步明确村“两委”在农村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便于各自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共性的、难度大的工作以及需要村“两委”齐抓共管的事情,要做出明确细致的责权规定,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严格按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在农村工作中的责任,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要严格按规定的职责办事。党支部具有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上级组织的工作安排进行定向把关,对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部署,对村里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对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及对村委会干部进行管理、教育和监督等重要职能。
二是要相互支持,促进合作。村“两委”之间在工作上虽有分工,但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合作。只有合作,才能共同抓好本村工作。因此,村“两委”干部尤其是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工作上要相互支持,不能相互扯皮,否则谁都干不好工作。
党支部书记要善于统揽全局,主动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充分认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重要性,积极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人翁作用,带头发扬民主作风,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㈦ “村民代表”的意义是什么,有哪些权利
“村民代表”意义有:代表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对村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有助于回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密切党群答、干群关系。
“村民代表”享有的权利: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时,享有表决权;受村民代表会议的委托,村民代表5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
㈧ 村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㈨ 如何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处理好四个关系,积极推进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协调发展。
1、处理好村民代表会议与其他村民自治内容实现形式的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中将村民自治归纳为“三个自我”和“四个民主”,即“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村民实现“三个自我”和“四个民主”的主要渠道和基本载体”,实现“三个自我”和“四个民主”是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权责和所追求的目标,“三个自我”和“四个民主”的实现必须依靠村民代表会议,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渠道和基本载体,他们之间紧密联系。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中应协调好他们之间的关系,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渠道和基本载体,建立起以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目的的一套体系和搞好村务公开等其他的民主管理形式;切实贯彻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
2、处理好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的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的村民、或每户派代表组成,行使村民自治的村中的最高权力机关。按规定本来村中的事务只有村民会议才有决策、监督、管理权,但在现实中,每次都召开村民会议决策村中事务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上自行采取了一种变通方法:用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某种程度上,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具有同等的权力。但实质上他们之间的关系只是委托关系,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的职责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授权,对村民会议负责。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村规民约的修改和订立、村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罢免等还是只有村民会议才有决策和选举权。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中应该明确有关的村民会议授权事项,建立健全明确的规定和制度。
3、处理好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相当于村委会与村民会议的关系一样。村委会要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在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范围内的关乎村民利益的问题,村委会要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则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他们之间一个是决策权利机关,一个是执行机关,应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
4、处理好村民代表会议与党支部的关系。
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我党的性质决定了村党支部对村民自治赋有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权。
在新形势下,村党支部对村民自治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首先对村中重大事务进行研究,提出建议,然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在处理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时应注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党支部不能更改,如需变动,党支部需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重新议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时,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村民认真实施;同时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搞好各项工作。
(二)抓好以下五个环节,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基本制度建设。
从制度上明确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形式,这是村民代表会议建设的基本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中首先应以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出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的条件 、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代表的产生办法、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范围、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和职能、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等保证村民代表会议正常运转的基本制度,使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有法可依。
2、保证和提高村民代表的“质量”。
村民代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村民代表会议的水平。保证和提高村民代表的素质首先要按村民代表的要求严格推选村民代表,并按选举程序选举村民代表,保证村民代表的“质量”,其次要经常对村民代表进行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政策法规素质,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条件,让村民代表真正理解并切实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做一名真正的村民代表。
3、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可以概括成国家行政工作需村委会完成落实的事务和本村自己的事务两大类。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在村民代表会议建设中不光要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加以明确,而且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还应该不断扩大,逐步深化。如村务中的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村财务收支、村集体土地使用、计划生育等重要问题就应该分别从村务中分离出来作为几个独立的议题,重点体现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民主程序。
凡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关心的热点事件,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才能实施;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不得实施。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策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表决方式要变举手表决为无记名投票表决,更好地体现村民代表的意志。
5、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后。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应抓好二会:一会是知情通报会.每次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召开村民代表知情通报会,将本次村民代表会议所涉及的内容,向村民代表说明,让村民代表全面知情,也好留时间给他们联系群众,吸纳群众意见。另一会是意见协商会.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村民代表与村委会、党支部就这次村民代表会议所涉及的问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为村民代表会议的顺利召开提供坚实的基础;二是村民代表就这次村民代表会议所涉及的问题征求选民的意见,让村民代表真正的代表村民行使表决权.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后也应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向村民公开会议的有关决议,并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按决议办事。二是督查有关决议的施行情况。这样既了解了有关内容的实施情况,又便于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改进。三是村民代表会议的质量评估活动。会议召开之后,向村民了解征询意见,对村民代表会议的质量进行评估,以此来发现问题,从而改进职代会的工作,提高村民代表的质量。
这二项工作应该由村党支部牵头,联合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协商实施。
(三)积极创新,深化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村民会议制度在村民自治实现形式上创新,它促进了村民会议制度的完善和村民自治的发展。同样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实现村民自治的形式上也可以创新,以促进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完善和村民自治的发展。
1、村民代表的五制。
一是竞选制。村民代表的选举产生必须通过村民推选或自荐、竞职演说、群众投票等程序产生。二是述职制。村民代表定期的向选民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员工群众的监督评议。三是培训制。每年对村民代表进行民主意识、管理知识、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素质,保证决策质量。四是撤换制。对不履行职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代表进行及时撤换,保持代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五是奖励制。对能认真自觉履行职责、深受村民好评的代表,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调动村民代表的积极性。
2、村民理财小组。
村民理财小组是由村党支部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代表表决通过产生的或采取无记名投票,由村民代表直接投票选举,按投票多少直接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对村级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的工作机构。村民理财小组是村民代表会议的一个派生机构,它必须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民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目的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它能克服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局限,深化和加强了村民代表会议监督管理职能。
3、村民旁听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列席村委会办公会。
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村民可以通过事先申请旁听村民代表会议,同样在村委会召开办公会议时,村民代表也可以通过申请列席村委会办公会,这样能更好的让群众了解决策的过程、目的,使决策更能体现村民的意志,使决策更科学更民主,密切村干部与代表、代表与村民、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促进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建设。
4、民主议政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民主议政和民主评议村干部是以村民代表为主体,在定期召开民主议政会和民主评议村干部活动中,对两委干部的工作进行评议、质询,民主评议的结果是对村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加强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