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 (第23条第1款第1项)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第23条第1款第2项)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第23条第1款第3项)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第23条第1款第4项)
5、破坏选举秩序 (第23条第1款第5项)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第23条第2款)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第23条第2款)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第23条第2款)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第23条第2款)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第23条第2款)
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第24条第1款第1项)
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第24条第1款第2项)
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第24条第1款第3项)
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第24条第1款第4项)
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第24条第1款第5项)
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第24条第1款第6项)
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第25条第1项)
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第25条第2项)
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第25条第3项)
20、寻衅滋事 (第26条)
2l、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第27条第1项)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第27条第1项)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第27条第2项)
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第28条)
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第28条)
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29条第1项)
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第29条第2项)
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第29条第3项)
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第29条第4项)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第30条)
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 (第31条)
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第32条)
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第33条第1项)
34、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第33条第2项)
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第33条第3项)
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第33条第3项)
3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第34条第l款)
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第34条第1款)
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 (第34条第2款)
4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第35条第1项)
4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第35条第2项)
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第35条第2项)
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第35条第3项)
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第35条第4项)
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第36条)
46、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第36条)
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第37条第1项)
48、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第37条第1项)
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37条第2项)
50、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第37条第2项)
51、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第37条第3项)
5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第38条)
5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第39条)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54、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第40条第1项)
55、强迫劳动 (第40条第2项)
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第40条第3项)
57、非法侵入住宅 (第40条第3项) 58、非法搜查身体 (第40条第3项)
59、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第41条第1款)
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第41条第2款)
61、威胁人身安全 (第42条第1项)
62、侮辱 (第42条第2项)
63、诽谤 (第42条第2项)
64、诬告陷害 (第42条第3项)
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第42条第4项)
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第42条第5项)
67、侵犯隐私 (第42条第6项)
68、殴打他人 (第43条第1款)
69、故意伤害 (第43条第1款)
70、猥亵 (第44条)
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第44条)
72、虐待 (第45条第1项)
73、遗弃 (第45条第2项)
74、强迫交易 (第46条)
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第47条)
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第47条)
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第48条)
78、盗窃 (第49条)
79、诈骗 (第49条)
80、哄抢 (第49条)
81、抢夺 (第49条)
82、敲诈勒索 (第49条)
83、故意损毁财物 (第49条)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
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第50条第1款第1项)
85、阻碍执行职务 (第50条第1款第2项)
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第50条第1款第3项)
87、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第50条第1款第4项)
88、招摇撞骗 (第51条第1款)
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第52条第1项)
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第52条第2项)
9l、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第52条第3项)
9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第52条第4项)
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第52条第4项)
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第52条第4项)
95、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第53条)
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第54条第1款第1项)
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第54条第1款第2项)
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第54条第1款第3项)
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第55条)
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第56条第1款)
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第56条第1款)
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第56条第2款)
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第57条第1款)
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第57条第1款)
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第57条第2款)
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第58条)
107、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第59条第1项)
108、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 (第59条第1项)
109、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第59条第2项 )
110、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59条第3项)
11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第59条第4项)
112、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第60条第1项)
11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第60条第2项)
114、提供虚假证言 (第60条第2项)
115、谎报案情 (第60条第2项)
116、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第60条第3项)
117、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第60条第4项)
118、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61条)
119、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第62条第1款)
120、偷越国(边)境 (第62条第2款)
12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第63条第1项)
12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第63条第2项)
123、偷开机动车 (第64条第1项)
124、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第64条第2项)
125、破坏、污损坟墓 (第65条第1项)
126、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第65条第1项)
127、违法停放尸体 (第65条第2项)
128、卖淫 (第66条第1款)
129、嫖娼 (第66条第1款)
130、拉客招嫖 (第66条第2款)
13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第67条)
13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第68条)
133、传播淫秽信息 (第68条)
1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第69条第1款第1项)
135、组织淫秽表演 (第69条第1款第2项)
136、进行淫秽表演 (第69条第1款第2项)
137、参与聚众淫乱 (第69条第1款第3项)
138、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第69条第2款)
139、为赌博提供条件 (第70条)
140、赌博 (第70条)
14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第71条第1款第1项)
14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第71条第1款第2项)
14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第71条第1款第3项)
144、非法持有毒品 (第72条第1项)
145、向他人提供毒品 (第72条第2项)
146、吸毒 (第72条第3项)
147、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72条第4项)
148、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第73条)
14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第74条)
150、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第75条第1款)
151、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第75条第1款)
❷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特征:1.社会危害性2.行政违法性3.情节轻微性4.应受处罚性
❸ 简述违反治安管理的形为必须具备的三个特征
【法律依据】
《治安处罚法》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条文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罚的规定。
关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种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而言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有机体的一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按照本法的规定,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从主体上看,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一个人实施的,无论是实施一次还是多次,都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但其中只有一个人具有责任能力,其他人是没有责任能力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也不能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二,在客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尽管每个人在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不同,但都是为了相同的目的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能是一次,也可能是多次。
第三,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也就是说,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明知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部分人是故意,一部分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以案释法】
共同违法故意的认定
甲、乙因故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丙、丁与甲相识,二人见状后帮助甲对乙进行了殴打。请问这种没有事先预谋性的、临时起意的多人对一人的殴打,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的情形。
回复内容:丙、丁帮助甲共同对乙进行了殴打,可认定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的情形。
❹ 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都会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有两条标准:一是对社会有无危害;二是危害程度的大小。
二、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行为对社会造成轻微的危害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质特征。
三、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如果一行为虽然违法,对社会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不能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地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❻ 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特征是什么
但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❼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扰乱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贩卖、带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 4.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拐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等。 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分证管理。如涂改户口证件;不按规定申报户口、领取居民身份证,拒不改正。 9.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尚不够成犯罪的。 10.违反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1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❽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是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首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一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其区别于犯罪的一个特征。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来看,其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与刑法规定的相应的几类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这几个方面,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刑法规定的这几类犯罪行为,对相应的社会关系侵害的程度要严重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相应社会关系侵害的程度。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盗窃、抢夺、诈骗公私财物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在刑法中都有相应规定,但是危害程度是不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相应的这些行为,只是数额比较小的“小偷小摸”行为。其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侵犯上述几类社会关系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不是所有的违反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法律总是以保护特定的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保护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给予违法行为一定的惩罚性后果,即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是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实质性标准,有的行为虽然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但其实质可能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违法行为。比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侵害,但分析行为的实质,正当防卫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对违法的加害人实施的正当的反击。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赔礼道歉等;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具体说就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拘留、罚款。如果行为情节非常轻微,不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那么也就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刑罚的处罚,那么就已经属于犯罪行为,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上述三个特征是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体,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属性,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内在根据,也是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基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则是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当然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