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原则
①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含有实施处罚的主体决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程序法定三方面内容;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要求限制警察权力以及赋予相对人听证、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处罚公开,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完善调整制度和强制性教育措施为保障。
②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③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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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一、条文释义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严格说来,该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遵循该法的规定,除非该法作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授权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可以说成是公安机关实施的有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是起草中遇到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也是行政处罚,只是实施机关不同,本法可以不规定程序问题,处罚程序完全按照行政处罚法执行;本法仅规定公共秩序的管理问题,法的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管理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不属于违反公共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英国就有《公共秩序法》。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它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有利于维护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也可以避免单设一种独立于行政处罚之外的治安管理处罚,从而有效防止执法中产生混淆。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治安管理处罚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的特殊性,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又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等各个方面。而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专项权力,如卫生、税收、工商、环保等。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由几个机关共同行使。三是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它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仅次于刑罚。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只能适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四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本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只有六个月。因而法律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因此,为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的有效实施,必须规定一些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特别是赋予公安机关特殊的调查措施和手段,如传唤和强制传唤违法行为人、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和物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收缴违禁品等。
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来设定的,只是在一些问题上总结近20年来的实践经验,适应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作了相应的变通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本法已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二、实务问题
如何区分治安管理处罚与其他治安行政处罚,从而适用不同的程序?
正因为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程序与其他治安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稍有不同,实践中就存在区分治安管理处罚和其他治安行政处罚的问题,以便适用不同的程序。
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区分治安管理处罚和其他治安行政处罚:
第一,凡是本法明确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原来的“治安管理”属于广义的治安管理,包括公安机关所有的治安行政管理。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相继出台后,有关违反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已经从治安管理处罚中剥离。目前,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属于狭义的治安管理,不再包含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二,凡是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例外条款。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方面,要查处这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需要采取不同于查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措施,如扣押、检查等,但行政处罚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其他自由和权利都是一句空话。因此,本法规定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制度,这也是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
第三,凡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此前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凡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例如,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
④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哪些原则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理念、宗旨、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程序、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执法监督等方面都有许多重大的进步和变化。
一、立法宗旨上明确了惩治违法与保障公民权利的统一性、规范和保障警察权行使的一致性。
长期以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偏重于对危害社会治安违法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则总体建立在严厉打击和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基础之上。因而在办案过程中,民警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屡有发生。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在立法宗旨和价值目标的选择上,明确提出惩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保障人权并重、规范和保障警察权的行使并重。民警如果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立法宗旨和价值目标能够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摈弃旧的办案理念,就能有效地避免在办案过程中发生侵犯公民权利和滥用警察权的行为。
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增加,新增强制措施填补法律“空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许可证的处罚方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还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罚款处罚幅度有所提高,治安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则有缩小。
除了对“黄”、“赌”、“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罚款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因而较大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对“黄”、“赌”、“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保留了3000至5000元的罚款处罚,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按照行为种类和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2000元、5000元等多个档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拘留的一般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违法行为的不同种类、不同性质和不同情形,将行政拘留处罚细分为1至5日、5至10日、10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有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时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三、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更趋完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程序过于简单,对警察权的行使缺乏相应的限制性程序规定,以至过去滥用警察权的现象屡有发生。《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实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
例如:增加了治安处罚的简易程序,规定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又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使公民能自主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亦有增加。
一些新近出现的、老百姓普遍关心且反映强烈的危害社会的问题,首次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针对一段时间以来较为突出的治安问题,如强行乞讨、拉客招嫖、强买强卖、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招摇撞骗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均明确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增加了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五、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得到进一步加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关于执法监督的一章内容,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特别是严格了执法程序。
一是严格了传唤的法定时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传唤后的讯问查证时间规定为不得超过24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是严格了案件的办理时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对办案时限做出任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此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综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于已经实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确实作出了重大的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对于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⑤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本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下面谈一谈我的学习体会。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2、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
3、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处罚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以及被处罚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⑥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原则是什么
治安管抄理处罚的适用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全过程或某个主要阶段,对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包括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行为相适应原则,处罚公开、公正原则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⑦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处罚法定原则,含有实施处罚的主体决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程序法定三方面内容;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要求限制警察权力以及赋予相对人听证、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
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完善调整制度和强制性教育措施为保障
⑧ 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⑨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
A 如何理解和把握《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收缴追缴的规定
--浅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对违禁品和其他违法用具处理方面。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比较,本条对违禁品和其他违法用具的处理有两点调整:(1)明确列举了几项常见的违禁品和违法用具,主要是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等。(2)对查获的违禁品不再规定退还原主或者没收,而是规定一律收缴。
2.对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的处理方面。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比较,本条对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的处理有两点调整:(1)工具不但仍限于违法行为人自己所有,而且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 (2)对工具不再规定没收,而是规定收缴。没收与收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处罚,而后者是一种强制措施。
3.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的处理方面。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比较,本条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的处理有两点调整:(1)首先明确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这里的被侵害人不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2)明确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的具体归属,即: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什么立法宗旨?
很明显其最大的亮点或者说原则就是对公权力的规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即公安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即受处罚人的关系,公安机关所行使的警察权力属于具有强制性的公权力,它本身是一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和剥夺的手段,如何配置公安机关权力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治安管理立法宗旨不容回避的问题。
首先,立法宗旨对公权力的规制。规制公权力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的重要内容。新法规定: “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 。对比 1994 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立法宗旨的阐述: “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 ,应当说,新法对立法宗旨的阐述是基本到位的。它在表述上突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规制权力的统一,既要保障公安机关积极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又要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有效地规范和控制,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为,如果警察权力过于膨胀,就会侵害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甚至会异化成某些部门和个人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就根本背离了新法的立法宗旨。而原《条例》虽然也确立了 “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 的立法宗旨。但它没有规范和保障治安处罚权的规定,体现不出规制公权力的规定,因而,要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也是不现实的。
其次,立法原则对公权力的规制。立法宗旨不同,就会有配套的立法原则与之相适应。原《条例》的立法原则规定得非常简单,仅有一项内容,即第四条规定为: “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体现规制公权与保护私权的立法宗旨不够充分。而新法除了吸收了原《条例》的此项规定,还大大丰富了立法原则的内容。新法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该法除继续保留了原条例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规定以外,还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公开与公正原则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该法新增的三大原则既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时对私权即权利的保护要求,也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 “ 公权 ” 即 “ 权力 ” 的规范和限制。
⑩ 简要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
《治来安管理处罚法》所体现的立法源原则和精神,既突出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又注重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相平衡的原则;它既扩张了警察权力,又对警察权的运行作了严格规范,控制了警察权,体现了保障警察有效履行职责与规范警察权力行使相统一的原则;它还体现了实体和程序并重,针对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