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程序
Ⅰ 治安调解本质是什么
必须是实施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调解,不能强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还应调查事实,分清是非,然后教育和帮助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团结的基础上解决矛盾。应该强调,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决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
此外,还应注意两点:一是“并非所有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经过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二、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调解的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民警在治安调解时,必须注意:
(1)在调解前,要对案件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以取得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
(2)是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3)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进行法律宣传。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依法履行调解协议及调解未达成协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等。
(4)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和意见。
(5)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
(6)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Ⅱ 治安调解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公安机关从调解人手,通过耐心的教育、劝说、疏导,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合理地解开产生纠纷的症结,正确处理造成纠纷的问题,做到合情合理,情使人动,理使人服,从而消除产生纠纷的原因,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只要调解得好,往往能收到与处罚同样甚至是更好的效果;反之,如果简单行事,就事论事,一罚了之,不消除和解决产生民间纠纷的根源,不仅不利于缓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且可能造成双方的积怨,纠纷往往会再度发生,甚至激化矛盾,酿成刑事案件。因此,公安机关要善于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适用调解手段,有效处理治安案件。在调解工作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便于说服教育当事人,也可以为在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作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3)要遵循公开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规定: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公开进行,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以及依据法律应当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但是公开调解也有例外,即涉及个人隐私的治安案件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治安案件,不公开调解。个人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悉的、与其人身权密切相关的、隐秘的事件或者事实,如出生年月日、病史、收入、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8条和第149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调解现场,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对邻里纠纷的事实比较了解,公安机关调解时邀请他们参加,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Ⅲ 治安调解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
第十章治安调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Ⅳ 治安调解(民事调解)和刑事调解的区别
1、依据的法律基础以及道德因素不一样。
民事调解: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
刑事调解: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定罪之后的判刑力度不同。
民事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如果协商不行转为刑事案件。
刑事调解: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
(4)治安调解程序扩展阅读:
中国的宪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此外,《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强调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稳定社会、化解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提供了依据。
民事调解的流程: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Ⅳ 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
1.治安案件裁决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1)简单程序: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超过50元而对处罚人没有异议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当场处罚。(2)普通程序: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②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③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④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⑤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部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行超过二十四小时。(3).治安调解:对因民间引起的纠纷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Ⅵ 公安机关派出所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
轻伤以下(含轻伤)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视情况可以调解。
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调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调解的案件前提条件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调解处理。
(7)治安调解程序扩展阅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