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的概念
❶ 什么叫治安警情,概念,治安警情分哪些
是指社会发生治来安、犯罪事件源后,必须由警察出警察来维护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或者说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的“警情“和警察的出警数是衡量一个地方治安以及社会稳定的只要因素之一。,“警情”并不是警察的主观行为,而是当社会出现治安事件后使警察出警的一种客观的存在。
❷ 治安防范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社会为消除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切原因的条件,防止、阻止、阻遏、减少和根治违法犯罪而采取的各种方法、措施、手段和活动,它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大环节之一的防范,是狭义的防范,是指各级党政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为了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发生,通过建立安全防范网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维护社会安宁的各种治安保卫活动
❸ 治安管理当中分别处罚的概念
在1986年来,新出现的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越来越多,特别是1997年新刑法修改后,刑法增设了大量新罪名,对其中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又属于治安管理范畴、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因没有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处罚无据,给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多困难。同时随着我国行政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等已经单独制定法律,这些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大大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内容。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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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含义什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社会系统工程。
❺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
❻ 公共安全概念方案
星球公共安全手机虚拟记录程序cortana1.06
星球公共安全的概念方案
A级记录用于工作记录器和需要全记录的人员环境信息。列如高危险工作记录(警察士兵)、病人(精神病人)、特管服刑人员记录。
工作记录器可以开发出一定的智能AI系统,AI可以根据工作现场的视频图像、环境改变、设备声音、人员的生命体状态来辅助指导、提示记录主体人员的工作活动。从而最大限度降低、避免由于个人认知、技能操作、环境物体设备的不可控等因素所造成的人员损失和环境物体设备损失。
A级手机记录程序通过无线网连接到公司的服务器存储分析,安全人员可以通过视频实时管理高危险工作现场和提供安全救援。
B级记录用于个人共公活动安全记录。
C级记录虚拟环境中的个人活动,用于个人的隐私活动需求。
C级首先是通过把现实场景进行3D虚拟化,然后记录虚拟场景中的个人虚拟活动、虚拟场景地图位置和个人唯一的虚拟时间进程。
C1级:记录个人的虚拟活动、虚拟位置、人员物体流动声音时间交互信息。C1级用于位置地点隐私记录。
C2级:记录个人虚拟活动、虚拟位置、人员流动物体时间交互信息。C2级用于隐私位置地点和隐私交谈声音信息记录。
C3级:记录个人虚拟环境交互信息。C3级用于记录个人隐私活动。C3级是基础安全记录级,手机会始终保持C3级的记录。
说的简单点就把你的手机变成一张虚拟信用记录身份证,也可能我说的是未来有可能的第9代国家公民身份证。
手机端记录的虚拟加密数据将通过网络实时上传到国家统一的大型服务器并进行虚拟压缩存档。由于是虚拟数据,第一可以最大限度的压缩存储,节约存储空间。第二VR虚拟数据会比真实视频数据容易通过程序进行高效率的虚拟活动分析识别归类,可以加快信息量大的群体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速度。
每个人所面对的危险等级会因时间、环境设备地点、工作生活活动的变化而调整。当你在相对安全的等级时,cortana是C3级记录状态。而在突然有个人要打你的时候,cortana就变成了A级记录状态,说不定还能教你两招防御招式。在个人处于生命威胁的高危险等级时,个人的安全等级需求就会大于个人的隐私等级需求。例如在发生8级大地震的时候,你会看到有人刚好会只穿着一条内裤跑出大楼避险。又例如一个人突然睡死在某网吧的监控摄影头下,而旁边上网的人还只是以为他在睡觉。
❼ 防控体系的概念
1、构建城区街面治安防控体系,实现动态控制。
2、构建重点单位(部位)治安防控体系,强化技防物防。
3、构建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整合社区防范力量。
4、构建单位(企业)内部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5、构建农村乡、村、组“三级”治安防控体系,提升基层防控能力。
6、构建道路交通治安防控体系,创建平安大道。
7、构建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防控体系,优化育人环境。
8、构建工业园区治安防控体系,优化投资环境。
9、构建库区治安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库区稳定。
❽ 治安的概念是什么
[编辑本段]读音
zhì ān
[编辑本段]解释
1.谓治理(百姓)使之安定。
2.谓政治清明,社会安定。
3.指社会秩序安宁。亦指维护社会秩序安宁。
4.指西汉贾谊的《治安策》。
[编辑本段]出处
1.《管子·形势解》:“生养万物,地之则也;治安百姓,主之则也。”
2.《史记·孝文本纪》:“古者殷周有国,治安皆千馀岁。”
3.叶圣陶《倪焕之》二六:“如果他们一定不肯来,就说我们这里土匪多,治安要紧,不可不来。”
4.金·李汾《汴梁杂诗》之一:“一策《治安》经济了, 汉庭谁识贾生贤。”
[编辑本段]记载
1.《韩非子·显学》:“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
2.①宋·苏辙《栾城先生遗言》:“今祖宗法令修明,求之前世,未有治安若今之久者。”
②清·平步青《霞外攟屑·时事·王莲生编修》:“臣道不立,则治安难期。”
3.张天翼《清明时节》六:“青天白日出了这个乱子,在治安上太说不过去。”
4.傅尃《次韵和湘荃梦蘧联句即寄》之三:“涕泪早除名士气,《治安》徒惜少年心。”
[编辑本段]年号
治安是日本的年号之一,指的是宽仁之后、万寿之前,1021年到1023年这段期间,此时的天皇是后一条天皇。
改元
宽仁五年二月二日(西元1021年3月17日) 因遇到辛酉革命而改元
治安四年七月十三日(西元1024年8月23日) 改元万寿
出典
《汉书·贾谊传》:“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陛下何不壹令臣得孰数之于前,因陈治安之策,试详择焉。”
纪年
治安 元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公元 1021年 1022年 1023年 1024年
干支 辛酉 壬戌 癸亥 甲子
同期存在的其他政权之纪年
天禧(1017年至1021年):宋—宋真宗赵恒之年号
乾兴(1022年):宋—宋真宗赵恒、宋仁宗赵祯之年号
天圣(1023年至1032年十一月):宋—宋仁宗赵祯之年号
明启(1010年至1022年):大理—段素廉之年号
明通(1023年至1026年):大理—段素隆之年号
顺天(1010年至1028年):李朝—李公蕴之年号
开泰(1012年十一月至1021年十一月):契丹—辽圣宗耶律隆绪之年号
太平(1021年十一月至1031年六月):契丹—辽圣宗耶律隆绪之年号
❾ 治安事件的含义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的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处置的各类社会问题,一般具有影响、危害社会治安的局性和特点,即应当属于“治安问题”。故此,表示这类治安问题的概念、术语,就应当准确、鲜明地标明这种属性和特点。那么,上述哪一个概念更符合这一要求,更格当地反映了危害社会治安的这一类社会现象的本质属性呢?先看“群众(性)闹事”。据《现代汉语词典》 ,群众“泛指人民大众”。因此,“群众”在我国是一个政治概念。另据《现代汉语词典》,闹事指“聚众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聚众”与“群众”是两个不同政治属性的概念,所以,把“群众”和“闹事”连在一起不符合我党“依靠群众”的路线方针。
再看“突发事件”或“突发性治安事件”。首先,“突发事件”只是表明事件的“突然性”,并不能说明事件的社会属性。而且,在公安领域使用这一概念之前,我国军事领域和医学领域早已使用。其次,“突发性治安事件”或者“治安突发事件”,从概念本身往往使人以为是“治安事件”中“突发”的那一部分,即还有一部分“治安事件”不是“突发”的。而所谓突发性,实际上多数并非是突发的,事件的参与者往往经过一定时间(有时是较长时间)的思想、物质和心理的酝酿、准备,只是公安机关事先未掌握有关信息,似乎事件的发生是突发的。
同样,“紧急治安事件”的概念,看上去似乎是在“治安事件”中有一部分是紧急的,还有一部分是不紧急的。至于“群体性治安事件”,则与“群众性闹事”有异曲同工之处。“群体”即多数人。“事件”,据《现代汉语词典》,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大事情”当然不应该是“个体”造成的(尽管在历史上有些重大事件的核心人物是个人)。因此,在理论上不存在“个体性治安事件”,治安事件都是群体性的;说“群体性治安事件”,如果作为一个专用术语,实是同义反复,画蛇添足。
所以,依笔者之见,作为对某一类破坏治安的社会现象或群体行为的概括性描述,使用“治安事件”完全可以表明其性质和特点。 由此可见,构成治安事件的基本要素有:1、引发者和参与者。任何一个治安事件都有引发者和参与者,多数时候引发者也是参与者,有时引发者则不一定参与事件或者不参与事件的全过程。引发者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个体,但是事件的参与主体则必是群体。
2、治安事件主体的行为是为了满足特殊需要的动机或者为了达到特殊目的。所谓“特殊”,即由于通过正常方法或正常途径不可能满足或达到。
3、治安事件的发生,必然是事件主体实施违法犯罪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方式,同时利用或选择相适宜的场所、时机和环境等外部条件,二者相互作用的结果。
4、治安事件的后果和危害,是客观上导致或者主观上促使事态加剧和扩大,进而扰乱、破坏社会治安秩序。
5、参与治安事件的各个个体的行为不一定都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但是从整体上说,治安事件是一种群体越轨行为,是集体性的破坏正常社会规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