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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治安法

发布时间: 2020-11-24 05:20:35

①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二款规定,收回《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网络诈骗构成该条项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本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哄抢。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集体、公民所有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哄而上,乘乱或者乘危急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的行为。

③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不同一的地方,应参照哪一个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执法的根本原则。两个,应该都可以说是国家法律,有不同的地方,究竟应该参照哪个?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什么是事实?就是事件的真实背景。属于治安范围的,还是属于信息安全范围的。这就是“共性”与“特性”的选择。参照原则,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才符合事实。

④ 我违反了网络治安管理法 第一次 我没有成年 会不会处罚我

16岁以下不予处罚。满16不满18,第一次下处罚决定书,但不执行处罚决定,比如拘留3日不执行、罚款200不执行,但有案底。第二次违反执行处罚,两次处罚间隔不足半年从重处罚

⑤ 举例说明互联网上哪些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谢谢啦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⑥ 国家有没有类似“网络治安处罚条例”的法律法规

呵呵,当然有啊,,。
网上违法被抓去的有很多呢。

下边是我帮楼主去搜索的一些内容。。。
网站管理领域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2005-11-0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05-11-03
关于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2005-09-12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2005-09-12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09-12
关于开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活动的通知
2005-08-14
关于近期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2005-08-10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2005-02-22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05-02-22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2005-02-22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2004-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2004-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2004-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4-07-2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04-07-26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2004-07-06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0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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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7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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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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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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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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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3
关于印发《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06-03
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6-03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03-06-03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05-31
关于严禁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有害和不实等信息的公告
200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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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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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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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2003-03-29
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03-24
[推荐]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3-03-19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3-02-28
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2002-12-12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
2002-12-0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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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10-14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 ...
2002-09-21
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2002-09-12
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2-09-12
关于清理整顿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的通告
2002-09-09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2-06-29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02-06-29
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
2002-06-24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2002-06-24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002-06-24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2002-06-24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2-06-24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2-06-23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2002-06-23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2002-06-23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2-0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2-0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2002-06-2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2-06-23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2002-06-11

⑦ 网络造谣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详细阐释了公民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恶意诽谤的刑事立案标准,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给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了界定的尺度。

结合司法解释,现就网络造谣传谣可能涉嫌的罪名分述如下:

一、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具体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关于如何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列举如下: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中具体表述到: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除此之外,新司法解释对于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界定,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9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一项“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未取得合法授权,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如非法侵入某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如仅仅实施了侵入行为并未造成一定危害的,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二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该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三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文件、运行的办公程序等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对前两种行为的处罚,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求;对后一种行为的处罚,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求。

⑨ 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网络上造谣、传谣,散布虚假信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9)网络治安法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指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⑩ 在网络上辱骂他人,触犯了哪些法律第几条的规定要受什么处罚

在网络上辱骂他人,严重的话按法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其实在网络上辱骂别人是一种相当没有素质的做法。因为在网络环境之下,可能有些地方缺少监管,有些人就容易在网上骂人,而且骂的话非常难听,他们或是因为两者之间有矛盾,或是因为一些小的事情,就产生一些辱骂别人的问题,这种问题往小了说,可能会影响别人的心情,因为毕竟骂了别人,无论是骂人的人还是被骂的人,身体和心情都不会太好。

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大家在网上应该文明交流,不要在网上骂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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