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职责
A. 党组书记的岗位职责
一、主持党组工作;
二、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版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布置权的党务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党务等工作;
三、主持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应由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认真开展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负责干部队伍组织建设工作;
六、制定理论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
七、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B. 机关党组织、部门党组、机关工委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机关党组织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4、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6、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部门党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2、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3、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4、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机关工委工作职责:
1、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3、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4、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5、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6、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9、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机关党组织、部门党组、机关工委三者相互之际的关系: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部门党组是上级党委派驻到本单位党的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决策和党务工作。
机关工委是上级党委负责本级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派出机构,负责所有机关部门党群工作。
(2)党组职责扩展阅读:
1、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2、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4、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5、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C. 党委履行哪些监督职责
党委应该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2)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3)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5))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D. 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哪些
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具体来讲,就是抓好“五件事”:
一是抓决策。各级党组织书记要深入基层基层,调查研究,深刻了解和把握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党员干部思想状态和社情民意,掌握各级党组织的基本情况。要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民主决策,不搞“一言堂”、不“拍脑袋”决策。
二是抓关键。要把配齐配强班子,特别是基层党组织书记作为关键,眼睛盯死,手上抓牢。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选派那些党性强、业务精、情况熟、作风好的人。同时,要严格管理,对在任不在岗、在岗不在状态、在位不作为的,要坚决调整。
三是抓带头。要带头抓学习,争做懂行表率;带头下基层,争做务实表率;带头搞活动,争做参与表率;带头转作风,争做自律表率,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
四是抓制度。既要做好制度承接,把上级要求分解落好,又要抓好制度建设,把本地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好。在制度制定上,既要注重传承,找回以前管用的“老办法”,用老办法解决老问题,又要注重创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既要注重制度的承接性,做到制度之间相互衔接,不冲突、不打架、无死角、无空白,又要突出制度的可操作性,切忌讲空话、说大话、讲理由有余、讲措施不足。在制度执行上,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带头,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也要强化问题追责。
五是抓保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党建办公室,配强配齐组织员、党务干事,保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套的办公室设施、专职工作人员。在活动阵地上,对活动场所不达标的,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对活动阵地损毁需维修的,也要定出时间表。活动室的功能设置和布置,要在满足“两委”办公基础上,突出抓好文化体育、卫生计生、农家购物等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落实好党建活动阵地保障,对不达标的活动阵地进行规范整顿,确保基层党组织有场所办事;要落实好村(社区)办公经费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规范村级财务审批程序,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乡镇(街道)克扣、截留、挪用相关经费,确保基层有钱办事。
E.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责是什么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协助机关党委书记组织起草机关党委工作文件,提出工作计划和方案建议;
2、协助机关党委书记组织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
3、做好机关党建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负责党员的来信来访,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参与我办民主生活会及中心组理论学习有关服务性工作,以及干部考核、评议的有关工作;
5、指导工会、妇委会工作;
6、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内部管理。
(5)党组职责扩展阅读: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在市直机关工委和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机关党委书记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机关党委书记主持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二)按照市直机关工委的总体部署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机关党委的工作计划,指导所属党支部制定年度机关党建工作计划,提出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做好机关党组织与机关工委、党委(党组)和所属党支部的协调工作,确保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抓好“三会一课”等党内基本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党支部党内基本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按照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日常工作,抓好工作落实。
F. 关于党组成员职责,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党组复成员职责:党组书记主持制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G. 机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7)党组职责扩展阅读
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构成,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党的中央组织,即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党的地方组织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它是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而建立起来的,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H. 中国共产党地方党组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I. 党组实行什么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末位表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搞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9)党组职责扩展阅读:
中国特色集体领导制度通过集体分工协作机制、集体交接班机制、集体学习机制、集体调研机制和集体决策机制等5大机制有效解决了超级国家机构的协调问题。
1、集体分工协作机制
指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成员从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出发,既分别代表不同机构、分管不同工作,同时又协调合力进行重大决策的运行机制。
2、集体交接班机制
指将党和国家的领导权力从一届领导集体手中平稳交接到下一届领导集体手中的制度安排。这一安排抛弃了毛泽东时期个人指定接班人、将最高权力从个人移交给个人的封建式做法,以权力风险的分散化和权力交接的制度化为核心。
要求党的干部一般应走完担任省区市委书记以获得锻炼提高、为在任领导集体成员担任助手以进一步培养考察两个台阶,才能够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成员。
J. 党组是什么你怎么理解
党章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我们党对非党组织的领导,主要是通过设在这些非党组织领导机关中的党组来实现的。充分发挥党组的作用,是实现党在各个阶段主要任务的重要保证。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党组建设,根据不同时期的历史任务,赋予党组相应的职责。革命战争年代,党为了加强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在非党组织中成立了党团即现在的党组。1927年《中国第三次修改章程决案》规定: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需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强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六大党章进一步明确规定:在非党组织(如职工会、农会、社会团体及文化组织等)之各种代表大会和会议上及机关中,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均成立党团,其任务是在非党的组织中,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之工作。七大党章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党组设置范围和任务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八大党章根据党的地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对党组设置和任务的规定,及时作了新的调整,要求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中,凡是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的,就应当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这些组织中负责实现党的政策和决议,加强同党外干部的团结,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和国家的法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中心任务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并实行了改革开放。为适应这一变化,十二大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十四大党章关于党组的设置沿用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并在党组的任务的规定中增加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两项。十六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十八大党章继续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