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治安
① 典当行的哪些情形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1)典当业治安扩展阅读:
经营范围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典当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② 典当业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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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典当地址变更中,公安特种许可证未变更可以在新营业网点营业吗算不算违法
违法。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同时,法律还规定,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法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因此,变更地址时,不仅仅是更名而已,还要对新的经营场所事先进行安全与消防检查。
法条链接:《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④ 在长春如何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在长春市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典当经营许可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2.一般情况需提供:《典当业治安管理审批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3.一般情况需提供: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4.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6.一般情况需提供:房屋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7.一般情况需提供: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8.一般情况需提供: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9.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10.一般情况需提供: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及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11.一般情况需提供: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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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本制度待公司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1、收当时营业员要查验当户合法有是否持有效证件及当物所有权证明。
(1)接受当物要小心谨慎、避免磕碰、摔落。
(2)对贵重物品应戴上手套接取、检验。
(3)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①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②机动车质押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③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4)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①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②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③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④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⑤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⑥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⑦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5)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续当时当户要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当户由于资金等原因到期不能赎当的,可以续当;
(2)续当应于典当到期前或期满的5日内办理;
(3)当户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当票;
(4)办理续当时,评估员应审核原当票及当户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续当凭证,续当一次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续当期的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5)保管员应根据续当凭证“保管联”对续期当物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6)出纳员复核续当凭证后,与客户结清前期利息和本息综合费用。
3、当户按期偿还当金本息,赎取当物。
(1)当户赎当须持当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评估员应审核赎取人身份证明及所持当票真伪。
(2)出纳员收取本金利息,确认结清后,开据“收款单”。
(3)保管员见出纳“收款单”保管联后,方能按当据编号入库取物。
(4)保管员对当物出库必须登记销号,并将当物与当票核对无误后交当户当面拆封,清点核收。
(5)赎当时,当期不足5日,按5日收取费用,逾期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规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本制度待公司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当物的查验
1、查验当户有效身份证件,对当户出具的有关证件初审后应电话或委派人查询核实。
2、查验当物是否属于禁当物品,国家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共列八种禁当物品。
3、查验当物权属真伪。
(1)当物必须是当户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他人物品典当,典当人应持有委托书。
(2)共有财产典当,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3)查验当物来源是否合法。一要核查当物原始发票,查看购入日期、金额是否经过涂改。如发票遗失,可单位出具证明或者居委会出具证明;二要通过观察询问,了解当物的特点、操作、维护等方面问题,检验当户对当物的熟悉程度,判断其所有权是否真实,防止收当诈骗犯、盗窃犯的赃物。
4、查验当物的真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成色等。防止以假冒真、以劣充好。特别当物还必须到相关登记部门去查询、登记。
(二)当物的保管
1、当物保管要设专人负责,建帐登记、分类、核算,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票相符”。
2、当物入库前,管库员应先审核入库单,检查是否有经理签字,是否有单有物,当票保管联是否与实物相符,当物封袋是否有破损、豁口。
3、当物入库后,应按当号顺序放入保险柜或货架。
4、当物摆放应稳妥、有序,活当、绝当物品应分架(箱、柜)存放,各类标签拴挂应牢固粘贴,做到签章清楚,字迹工整,内容齐全。
5、要经常检查当物是否发生霉变、虫蛀、被窃现象。
6、保管发生交接班时,要有交接记录,交接双方签字。
7、当物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8、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时,要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但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时,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本制度待公司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五大项安全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典当行必须全力配合,为做好这项工作,本公司特制定以下制度,以便严格遵照执行。
(一)对公安通缉的情况,在平时的典当业务中,要特别加以注意,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这是本典当行及全体员工必须尽到的一项重要义务。
(二)对公安协查核对的事项或问题,本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立即进行查找核对,并在工作中做到认真、全面、准确、符合要求,或按公安机关的意见,由公司详细写出协查核对报告,报送公安机关,直到问题的彻底解决。
(三)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辑协查核对通知,以及通辑协查核对的整个过程,公司知情人员要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严格对其保密,对其有关档案要送档案室严格保管,防止丢失和泄密。
(四)本公司要经常向当地公安机关汇报工作,保持与公安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一切犯罪行为,切实把社会的治安工作搞好。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本制度待公司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是《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健全安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安机关避免典当中可疑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典当行必须制定其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在收当、验当时,要严格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若发现以下当物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可疑情况。
1、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2、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3、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4、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5、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6、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二)本公司在收当、验当时,除上述物品不得收当,并及时报告外,若发现可疑人员、其它可疑物品及疑点的情况,同样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并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公安机关控制可疑人员及物品,做到知情及时上报,决不纵容和隐瞒。
(四)本公司要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典当的有关统计台帐,如实全面的统计记录典当的每笔业务详细情况,特别是对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另外,要严格档案管理,按规定保存好有关资料,以便备查,录相资料至少保存两个月以上。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本制度待公司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1、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和《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
2、保安人员要经过业务培训上岗,并定期的进行防范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3、配备各种必需的安全防范设施及器材,并保证各项设备、器械完好有效。
4、保安人员要严格按照《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重大和突发性事件,保安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请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维持秩序,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工作。
6、保安人员要遵纪守法,坚守岗位,认真做好上岗执勤、守夜、护卫、巡逻、检查等工作,预防责任区内发生治安案件。
⑥ 是否已经颁布还有什么现行的与典当有关的法律法规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让;属十委托兵当的,应当出兵兴: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第10条规定:“典当卒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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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1、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28)
2、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物查验、保管制度………………….(29)
3、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通缉协查核对制度……………………(30)
4、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疑情况报告制度……………………(31)
5、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配备保安人员制度……………………(32)
6、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防范措施………………………. ( 34 )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办理收当、续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二、当户是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委托书等。
四、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六、个人有效证件查验(身份证、户口本、驾驶员、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单位有效证件(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等),个人办理房屋典当抵押,需携带的有效证件: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私有房县、乡、镇土地使用证、产权人的身份证(己婚,他方身份证)城市居民户口。如离异,应提供离婚证明及法院判决书,如未婚,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委托代理的,需要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七、单位房屋典当抵押需要带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房产使用证、委托代理的受委托人身份证。
八、房屋开发公司抵押典当所需法人代表身份证、经营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土地使用审批许可证。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当物查验是《典当管理办法》的重要制度,公司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一)查验当物是否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己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四)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五)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六)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置权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他财物。
二、公司落实严格的当物保管制度,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当物保管必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因此,要执行好以下保管制度:
(一)对典当物品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二)质押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保证不发生遗失或者损毁。
(三)典当行在占有当户交付的当物期间,必须对典当物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当物保管库房,全部是钢筋混凝土建造,并安装防盗门窗,设消防池、消防栓、灭火器、保全柜、保险箱、自动报警装置、录像设备、防鼠网等。库房要做到清洁卫生、防盗、防潮、防火、防霉烂变质、防虫、防鼠等。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在开展业务时,严格执行通缉协查核对验证制度,防止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经营办公区。如发现可疑物品或发现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立即拔打1
10或报告附近派出所。
二、遵纪守法、坚守岗位,认真做好上岗执勤守夜、护卫、巡逻、检查等工作。预防责任区内发生治安案件。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如有异常及时处理或者报告上级。
三、在营业当中发现通辑可疑人员,保安、工作人员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并通知上级领导及公安部门。
四、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处置能力,对于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如发现通缉协查人员,涉及急救、抢险及对某些重要痕迹的保护,均应沉着、机警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即要达到挽救之目的,又要切实起到保护现场的作用,同时也不放过追捕嫌疑人的机会。
五、典当行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严格检查是否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己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了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置权的财产。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典当公司必须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建立建全切实可行的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协助公安等部门及时侦破、盗抢、走私、国家文物丢失等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前来办理典当业务的人员,如行迹可疑、慌慌张张、语无论次、前后矛盾,有作案或负案在逃嫌疑,应提高警惕,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真相。
二、对车辆质押典当,如发现车辆与行驶证资料不符,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体颜色、车辆厂牌、型号不符,以及车主不符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发现财产权利与当事人不符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人、证(照)件不符,有犯罪嫌疑者,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对来源不明的物品或怀疑是赃物的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重要文物,如发现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六、对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等作为当物典当,均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
七、必须提高紧急情情况下的处置能力。对于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如涉及急救,抢险以及对某些重要痕迹的保护,均应沉着、机警、迅速果断采取措施。既要达到挽救之目的,又要起到保护现场的作用,还要不放过追捕嫌疑人的机会。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本制度等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配备保安人员*名,建立严格的保安人员制度,保安人员要接受辖区公安部门和派出所的领导,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安人员在当地保安公司聘请,接受过正规思想和业务训练,具有较高素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实施昼夜24小时不间断,全天候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经营场所和当户财物安全。为加强保安人员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保安队员在执勤期间,必须坚守岗位,未经组长命令不得擅自离岗。
二、保安队员在执勤期间,做好本职工作,重点做好“三防,,(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未经组长命令不得从事其他部门的工作。
三、保安队员在执勤期间,不得相互闲谈、打闹。
四、保安队员在执勤期间,注意警容警貌,衣帽必须整齐。
五、在交接班时,交班队员整理好服装后,不得随意乱走,要在办公区原地待命。
六、在执勤期间,队员不得接打私人电话,特殊情况除外,禁止队员外出打电话。
七、按规定的保安项目,承担的责任,全面深入地做好责任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周密细致的为公司安全服务。
八、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防盗、防爆等工作,保障责任区的安全。
九、遵纪守法、坚守岗位,认真做好上岗执勤守夜、护卫、巡逻、检查等工作。预防责任区内发生治安案件。
十、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或者报告上级。
十一、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十二、按照公司《现金提送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押送的安全。
十三、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维护好秩序,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及时向领导及公安局报告。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防范措施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公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和***市(盟)公安局关于典当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如下安全防范措施,并要严格实施。
一、严格执行《典当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标准》和《***市(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典当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要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要符合国家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
三、典当行营业场所外墙的窗户要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四、业务柜台要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不小于800MM,宽度不小于450MM。
五、业务柜台要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距房屋顶部距离不大于300MM。
六、业务区的出入要安装金属防护门,门锁开关必须设 在业务区的内侧,门外不得设开关,门体上的锁具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
七、业务区内要安装2路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要与公安机关相连接,同时能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的启动开关要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紧急报警线路上不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必须具有抢先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八、经营场所要安装监控录像装置。能够监控、记录经营场所内各重要单位的情况、通道的进出人员情况;能够实时监控、记录典当交易的全过程;业务区不得有肓区,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监控录像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控经营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出人员的休貌特征。监控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个月。
九、要选择较为坚固和隐蔽的房间作为监控录像装置的监控室。
十、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设在直接与业务区相连的隔壁房间,库房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且无窗。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等部位的出入口要安装防盗安全门、库区内要安装报警装置,确保库区内各部位受到入侵时自动报警。
十一、典当经营场所要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十二、为了加强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市(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要统一在电脑中安装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并使从业人员能够正确地操作。在经营中要及时准确地录入从业人员信息、出当人员信息、典当物品信息,并确保所采集的信息及时传输。
⑧ 常见的典当业治安问题
1、向客户确定当物的来源(比如是否是脏物)
2、什么东西不得典当?(如爆炸性物品不得典当)
3、当物是否有发票及其它可证明当物来源的票据。
⑨ 典当行的法律法规主要以什么为主
典当行规约
为加强典当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业的信誉,防范经营风险,推动典当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约。
一、典当行要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依法经营、开展典当业务。
二、典当行要以服务社会、支持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群众为宗旨,通过融通资金促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典当行要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典当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信用贷款、集资等业务;两个《办法》禁止典当的物品及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均不得收当。
五、典当行要教育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严禁职工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六、典当行收取利息、费用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七、典当行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销脏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八、典当行要做好当物的防火、防盗、防霉、保险等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确保当物安全完好,不得出租、出借,使用当物。
九、典当行要为当户保密。查询当户的当物必须持有区(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或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查询信,并提供典当时间、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等情况、否则不予查询。
十、典当行之间要团结协作、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平等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规约由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制定。经一九九七年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⑩ 典当业的范围;典当业治安管理制度(措施)
广州首家典当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公安部批准成立的典当融资机构,是广东省典当协会会员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以及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以务实创新为原则,针对目前国内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渠道不畅的现状,开展民品、房地产(商铺、住宅、写字楼、厂房、车位、别墅等)、机动车典当业务,并面向全国投资理财者推出了全流通A股、限售A股、未上市金融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法人股权和拟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典当融资等业务,为广大市民、中小企业、投资理财者提供快速便捷、品种多样化的多项融资服务,努力成为客户短期应急融资的首选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