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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归谁

发布时间: 2020-12-02 10:49:50

Ⅰ 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主体是谁

属于业主的,因为当公共部位要维修时,是用业主和开发商的维修基金。

Ⅱ 物业管理用房、公共设施与市政设施的产权如何界定

物业管理用房和公共设备设施的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市政设施分几种:

1、能源供给,如水、电、燃气等,在用户端计量表后的部分,产权归业主;计量表以前(含表本身),产权归供给方。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入户端口以内的,产权归业主;入户端口以前部分归供应商。

2、市政供暖或地区集中,供暖入户节门以后的设备设施归业主,节门以前(含节门)归供暖方;小区锅炉供暖的,节门以前部分归全体产权人共有,节门以后归使用业主。

3、市政排污管道等,以小区建筑红线为界,红线内归全体产权人;红线外归市政部门。

(2)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归谁扩展阅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Ⅲ 小区里的公共设施所有权归业主吗

小区内部公共设施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只有使用权限,不是归属权。

Ⅳ 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包括什么 产权最终归属于谁

(二抄)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的公共设施、公用设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不一定拥有产权,因为共有,所以无法办理产权。

Ⅳ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权属究竟归属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明确规定,“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版),应当提供给本小区权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目前物业服务公司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而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对于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提起诉讼等,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Ⅵ 小区公共区域到底属于谁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公摊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决定公共区域面积给谁使用。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归谁扩展阅读: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将房开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小区内1015.64㎡的会所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该业主大会是2013年3月25日由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嘉鸿花园”是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的住宅小区。其中,该小区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会所,合计建筑面积1015.64㎡。

该小区业主大会在诉状中称,当时建立小区的时候,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对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批复中,核定建设会所是作为居委会、公厕、物业等配套用房。

业主们认为,当时房开公司在购房合同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约定条款中承诺“监控系统、小区绿化、会所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九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

房产交付之后,小区里面的业主们都把上述会所当做文娱活动场所使用。但是到了2015年,业主们得知开发商正在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将会所的所有权登记在房开公司的名下。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当时行政部门的审批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2015年8月18日,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嘉鸿花园业主大会以独立法人资格向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涉案会所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建筑,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庭审从上午9点到下午1点结束,鹿城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Ⅶ 小区的公用建筑产权归属

小区的公用建筑产权属于小区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版的场所归属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绿地和个人绿地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和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时,转让共有权和共有管理权。



(7)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归谁扩展阅读:

小区公用建筑产权所有者的权利:

从法律调整的角度看,建筑区划外的“业主”权利只能依据房地产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业主”权利需要专门的规则来确认和保护。众所周知,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紧张程度的加剧,以土地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高层建筑或复合建筑越来越普遍。

在建筑区域(通常称为小区)内,许多业主在一个区域内形成了强大的公共社会关系。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有必要重新定位所有权的概念。

Ⅷ 小区公共用地使用权应归谁所有

现在法律规定,公用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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