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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李大川司长

发布时间: 2020-12-02 08:18:08

卫生部要求重点专科有哪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专科医疗服务,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现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可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的原则和办法,开展辖区内的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促进专科医疗水平不断提高。各医院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保证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高新强 李大川[1]
附件: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
编辑本段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为保证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我国医疗服务能力和整体救治水平,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规范医疗行为,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模式,完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条件、评估程序、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为在全国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积累经验并提供实践依据,最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制度。
三、组织管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由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织和管理,包括制定试点方案,组织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做好初评和上报等工作。
各申报医院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部署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申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书》),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试点内容
(一)试点专科。
本次试点的专科为消化内科、骨科、妇科、产科和儿科为试点专科。通过评估,每个专科确定一定数量的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若干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
(二)试点办法。
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开展试点工作。
(三)评估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专科标准。通用标准即《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见附件3);评分标准的专科部分将于评估前另行发布。
(四)评估程序。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程序包括医院申报、省级初评、卫生部评估三个阶段。卫生部评估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议定名单、名单公示和公布等程序。
五、实施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0年2-3月)。
1.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2.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4月-12月)。
1.医院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医院,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各医院可以申报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数量没有限制。
2.省级初评及上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对申报的医院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并以卫生厅局文件形式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我部医政司(纸质文件一式10份,并附电子版)。同一专科有多个申报医院的,应当明确医院排序。
在本次试点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科上报的医院数量不超过3个;专科技术水平高的地区不超过5个。
3.卫生部评估。2010年8月-12月,卫生部依据《办法》规定的程序,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进行评估。最终确定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由卫生部公布并颁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证书和牌匾。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1年1月-2月)。
综合分析和总结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完善评估条件、评估管理办法和评分标准。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引导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临床医疗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积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通过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提高专科医疗水平和疑难重症救治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精心组织,实事求是。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充分调动辖区内医疗机构参与的积极性。要加强辖区内各临床专业科室的建设,摸清各专业综合实力在辖区内所处的地位,要指导具备条件的医院开展申报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好申报医院的初评和上报。做好辖区内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向卫生部报告。
各医院要按照标准,组织医务管理、护理管理等部门对医院相关科室进行自评,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填报申报书,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省级初评。医院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评估组完成集中答辩和现场检查,并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突出内涵,确保实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为契机,对照有关标准,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为目标,主动加强各临床专科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改善科室基础条件,建立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医疗技术队伍,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和引导,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实现临床专科评估与建设的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附件: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申报书
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
分)
附件1
编辑本段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和管理,促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提升我国临床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是卫生部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我国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按照专科优势和水平分为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全国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国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估专家库及评估纪律检查小组。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由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卫生部医政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卫生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专家及著名医学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建评估专家库,以及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评估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十条 进入专业技术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三级以上医院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进入医疗管理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医疗机构并在院级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由委员会终止其聘任:
(一)违反评估纪律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估工作的;
(三)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五)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第十三条 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由驻卫生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学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

❷ 2012年4月27号下午广州中山大学发生什么事啦

2012年4月27号,2012年医院工作会议在南校区怀士堂召开。我校郑德涛书记,广东省卫生厅廖新波副厅长,卫生部医政司李大川处长、医管司刘勇处长、医政处温伟群处长出席会议。

❸ 医疗风险的其他介绍

日前,卫生部医政司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举办的2005国际医疗风险管理与病人安全研讨会及《我国医疗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课题》研究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外专家和与会者就医疗风险管理的必要性、相关程序、评估处理体系以及法律依据等内容展开了交流和讨论。专家指出,逐步建立医疗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将有利于消除可预防性错误,降低医疗事故隐患的发生率。
医疗风险似乎早已引起业内重视。这方面最有影响力的研究论文是美国医学研究所(IOM)1999年公开发表的《犯错是人的本性:建立更为安全的医疗系统》报告。医疗系统并没有人们所期望的那么安全,该报告所披露的一组数据如今被广为引用:全美每年有44,000~98,000人死于医疗差错,超过车祸、乳腺癌和AIDS,每年的经济损失达170亿~290亿美元。国内资料显示,我国的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疑难病例误诊率达40%以上。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误诊误治研究会的调查报告显示,个别单病种的误诊率高达90%。研究表明,临床诊断与病理解剖诊断的符合率大约是70%~80%,而20%左右的患者在生前接受的临床治疗与所患的疾病几乎没有关系;在医学水平、诊断水平、医疗设备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临床误诊率不仅存在,而且必然保持着一定的百分比。医疗有风险已是不争的事实。
目前,国内外对医疗风险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美国杜克大学的定义较为简单--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而国内则多指医疗过程中的不良现象。近期国内有专家做过这样的陈述:医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危害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伤残的可能性即为医疗风险。而许多研究表明,医疗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并不都具有危害性,只是因为医务人员对其认识不够,或者无法把握其出现的时机。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王北京教授的表述更具法学意味:医疗行为带来的,或造成的,或实施以后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导致对病人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即为医疗风险,这是一个或然的而非必然的结果。
医患双方缺乏正确认识
与其他行业相比,人们对医疗风险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我国目前尚无全国性的医疗风险监管机制。民航系统的安全性一直为大家所关注,也不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事实上,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完善,我国的民航安全管理系统已趋于成熟,其航空安全自愿(保密)报告系统(SCASS)作为一个补充的信息系统,具有了独立性、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定期报告、数据库处理等一系列有利于信息收集、分析和反馈的特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是否把飞机作为交通工具是可以选择的,而医疗却关乎健康,与基本生活息息相关,无法回避。
许多医学院校的老师都曾以一只脚在医院,一只脚在法院的说法来警示未来从医者,但这种教育传承并没有赋予医务人员足够的风险意识。相比之下,实例发生所带来的震撼远比概念性教育更为深刻,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害和困扰往往无法逆转。2000年湖北省发生的一起龙凤胎脑瘫患儿诉医院护理不负责案件,医院被判赔付286万元,但医患双方所受到的伤害又岂是金钱所能衡量和弥补的。近年来,几乎每一起医疗纠纷案例都涉及医疗技术、人身伤害、经济赔偿甚至道德谴责等方面,医疗风险问题日益频繁地出现在社会焦点话题当中。《中国卫生法制》杂志主编王北京教授认为,医疗风险发生的主要因素在不断变化是导致医务工作者风险意识淡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医务工作者对医疗风险只有感性认识,缺乏理性认识,其风险和法律意识都有待加强。
在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中可以看到,患者及家属对医疗风险的认识更是相当有限。患方缺乏医疗专业知识、对医方的期望值过高、医患双方沟通不足等都是个中缘由,疾病给患者造成的不良情绪更使患者及家属无法客观看待医疗效果的不尽如人意、药品和器械可能带来的不良反应。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利强认为,目前患者及家属对医学的诊断、治疗功效以及给患者带来的利益深信不疑,但对医疗过程中存在风险的事实认识不足甚至完全忽略。越来越多的患者错误地认为只要来到医院就等于把自己由于疾病产生的危险转嫁到医院或医生身上。
系统性因素导致风险发生
其实,有关专家在研究医疗风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得到更广泛认可的同时,也在探究其产生的原因。中国医师学会会长殷大奎认为,鼠疫、禽流感以及近期出现的SARS、猪链球菌感染都是生态环境发生变化所引起的疾病,人类在利用自然的同时,也在改变和破坏自然,生态失衡、大气污染、温室效应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环境,促发新病种的产生;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提高医疗诊治水平的同时,也为医疗行为增加了风险;而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压力、经营压力也是产生风险的重要原因。卫生部医政司李大川指出,目前业内普遍认为,医学科学的局限性、疾病自身特点等都是风险成因;医院管理因素、医生业务水平的问题不能回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因素需要引起重视。王北京则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认识疾病但不一定能治疗的现状、疾病谱在不断改变、病人的个体差异等列入自然界因素,与之相对应的是人的行为缺陷,包括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规范,以及患方的期望超过现有医疗水平、参与治疗的行为存在问题等。
许多研究表明,系统性因素是医疗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IOM的报告认为,一半以上的医疗不良事件由可预防的医疗错误所致;大多数医疗错误的发生不是因为医师个人的鲁莽,而是医疗系统出现了偏差(例如医师缺乏必要的培训、长时间工作、安瓿外形相似、管理督查不严等)。研究者认为,改进医疗系统可以预防不良事件的发生,保证病人的安全。
据报道,在2002年前后,有4个早产儿因吸氧治疗后出现视网膜病变(ROP)状告天津市某妇产医院,而上海、江苏、浙江、黑龙江等地也有类似失明患儿状告医院案件出现。对多例早产儿吸氧治疗后出现ROP案例进行研究的北京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的陈志华认为,虽然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早产、低体重以及氧疗不当等),但是我们不应忽视此类情况发生的系统性原因:医务人员缺乏相关的知识和培训,缺乏相关的氧疗规范;ROP的发生并不都是医师的错,尽管我们并不想完全否认医务人员的个人因素。2004年4月,卫生部出台了《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供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遵照执行。
政府扮演风险管理主角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系统的改进和完善对于消除可预防性错误、降低医疗风险发生率有事半功倍的作用,而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则正处于关键位置。当前,一些以官方或民间形式进行的经验交流都有意识地把眼光投向国外政府在医疗风险监管过程中的行为和经验,进而思考我国政府相应的角色和职能问题。
据了解,卫生部《我国医疗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课题》研究已于今年4月启动,课题由卫生部医政司牵头,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循证医学中心、南京医科大学、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首都医科大学等单位共同参与该课题的组织、设计、调研和分析工作。此课题启动无疑会让散落在各学科、各领域的相关研究能更为系统和条理,也会引来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据课题组成员、中国医师协会柳琪林博士介绍,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将为国家卫生管理部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供科学依据,远期目标是在此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医疗风险监控网络,降低医疗风险,提高医疗质量。
王北京认为,政府行使管理职能,降低医疗风险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以立法的方式实施强制性规范;二是用部门规章的方式对具体的医疗行为(如诊断、护理工作)进行规范。据了解,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即属于部门规章,《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也正在起草中,而对以前推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也正在进行,更多的专项技术准入内容也将纳入医院的治疗科目来进行管理。
在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方向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热点的时候,降低医疗风险与保证病人安全更具可操作性:医疗存在风险已是业内共识;国外的经验和教训不乏借鉴价值;医疗机构多年来的自我审视以及行业协(学)会功能的发挥,使政府管理部门推行研讨工作有相对成熟的平台。更为重要的是,病人安全有更多保障、医疗纠纷数量减少或得到更为合理地解决,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医改进程会有所帮助。作者:阮丛;熊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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