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处理
❶ 依法处理和依法严肃处理以及依法从重处理有什么区别
依法处理是遵守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严肃处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遵守规定。依法从重处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处罚较重的手段
❷ 依法依规依纪该处理什么人就处理什么人
第一,切实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也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和根本所在。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党中央作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以及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党组织,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有效发挥作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所在地区和部门腐败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围绕反对“四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必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抓紧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法纪,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使领导干部“不能腐”;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党性修养和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三个自信”,使领导干部“不想腐”。要健全并严格执行依法处理、依纪审查各环节程序,完善有效发现、揭露、查处腐败问题机制。要改进办案方式,加强纪检监察同司法、审计等机关协调配合,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能力。要督促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委一把手要树立主体责任意识,有作为、敢担当,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法纪规定。
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结合,更加善于使党关于反腐败的理念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党全国一体遵循的法律规范,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更加注重党纪规定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着力体现党纪与国法的一致性。更加重视实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精神,做好党规党纪的立、改、废、释工作,与时俱进修改完善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
❸ 如何依法处理好重大敏感案件总结报告
一是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实体和程序均合法;二是法理与人情并重,维护社会稳定。
❹ 《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还适用吗(
有效,一些地方也有自己的处理条例但都是建立在总章法之上的
❺ 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有没有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已于版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并以《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公布废止,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废止目录链接:第二十四
❻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会判多久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 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4号)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8.12 法(研)发〔1987〕ZI号)(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 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❼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是否有效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是公安部于2005年12月27日颁布的,于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目前没有关于这个规定已经失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7)严格依法处理扩展阅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❽ 如何妥善处理依法行政与群众诉求矛盾
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群众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兼顾好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
要依法治国,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机关要公正廉洁司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个现代化的理念和全世界的潮流。信访制度离开了法治,就不可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信访制度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二者如何有机地对接,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一个大课题。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把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搞上去,把“两新组织”、信息网络的积极作用发挥好,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扎实。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利于信访工作的开展。”孙柏瑛认为,一方面,需畅通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通过组织化的形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协商、沟通,从而减少个体化的对抗。另一方面,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建设,依法维权,合理表达诉求。
应该鼓励社会组织的发育,整合多种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参与诉求的表达、利益的整合、矛盾的化解。如此,一旦出现矛盾,将不会通过个体的、无序的方式来上访,而是通过组织化程序来协商解决。
“源头预防也是要确保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如果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胡作为、乱作为,甚至和某些利益集团绑在一起,那信访源头治理就更无从谈起。”
夯实基层基础的核心,在于真正把群众工作做到群众家里、做到群众心坎上。
“80%的信访问题,是基层就可以解决但是没有解决好,导致矛盾上交的。”这关键看党员干部群众工作做得好不好。要真正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不能有了问题才找群众,或者等着群众来找政府。“干群关系好,有些事一句话就能解决;干群关系淡漠,小事也能变大。中央反复强调加强群众工作,是很有深意的。”
从深层次来看,解决信访问题必须从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入手,走法治化道路。权威专家指出,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信访制度应充分发挥信访、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作用,建立多元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探索建立科学、高效、权威的信访问题解决机制和终结机制,减少重信重访、非正常上访,降低行政成本、社会成本;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和信访事项处理标准,推行信访公开,提高信访工作效能,等等
❾ “以租代征”行为应依法处理
【问题】
2006年3月28日,某市某村民小组将该村的15亩耕地出租给当地某化工厂并签订了合约,双方约定:村民小组将土地租给化工厂建厂房,使用期限为30年,化工厂每年向村民小组交纳5万元的租地费用。2006年5月,化工厂在承租的地块上挖掉了耕作层,建设了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厂房,并投入使用。同年10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此案立案查处。查处过程中,村民小组和化工厂辩称其只是联营,并非租地。
问:村民小组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当怎样处理?
【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村民小组和化工厂的行为是否符合土地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来判断是否构成土地违法行为,进而进行处罚。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相应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在本案中,村民小组擅自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将该村属于集体所有的15亩耕地租给化工厂建厂房,私自将农用地性质变为了建设用地性质。所以,此村民小组在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
(2)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的有关规定。 “以租代征”是指,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实现的行为。 在本案中,村民小组将土地租给化工厂且使用期限为30年,是典型的“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3)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分别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本案中化工厂在承租的地块上破坏了耕作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村民小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以破坏农用地罪查处,数罪并罚。
❿ 公安部关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的要件
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其中要求,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
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十分重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地区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商办事,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擅自冻结款项。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
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遇有到公安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禁止用非法手段提成牟利。
有关罚没款提成问题,应严格依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