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与依法治国
❶ 根据聂树斌案谈谈你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次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上诉一案。此案因与河北疑似“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有密切关系而备受关注。
最近因王书金案的开庭,又一次把公众的眼球吸引了过来,18年前的聂树斌历历在目,6年前此案的重新审理,都呈现出来。
因何此案此让公众和媒体关注,其更重要的应该是,法院的纠错,对聂树斌案的态度,这是法院本身的进步,也是法律的进步,更多的是纠错的进步意义远大于法律本身。
王书金案似乎与聂树斌案“风马牛不相及”,但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发现,聂树斌案疑似真凶王书金,在庭审王书金中有关部门把聂树斌有关材料也在法庭上提交,这是意外的收获,更是对聂树斌的一次伸冤。
其实,王书金案之所以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更重要的是与聂树斌案有关联,这也是王书金上诉的主要内容。1994年发生的一桩杀人案“缉哗光狙叱缴癸斜含铆凶手”,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2005年,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被河南警方抓获后主动供述曾并杀死多名妇女,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与聂树斌案“高度重合”。
此时的舆论一片哗然,但似并没有看到什么希望,死于罪的聂树斌更不可能就此还魂,重返人间,当然伸冤更为困难。
随着王书金案的再次俘出水面,让大家看到了一丝希望,更找到了聂树斌的魂魄。
这是一种进步,更是一次提高。进步的是有错既改,提高的更是法制意识,提升的更是服务水平。
一方面,能勇敢地面对6年前真正的杀人案“元凶”王书金,并且进行公开审判,就是想为聂树斌洗刷冤屈,既不能放过一个罪犯,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是对法院工作的较真,既让法院找回了面子,也让法律有了面子,是对法律的一次清理和大检验。这就是一大进步,一大提高。
另一方面,审判员的态度更说明了一切,在今天的庭审中,审判员态度温和,勇敢地面对各方质疑,这就是进步,为此,有律师认为,“合议庭今天的态度和6年以前完全不一样,这是一个进步。”
进步在于态度,进步更在于勇气,进步的更是法律,河北省最高法院庭审王书金,既是法律的进步,更是为冤屈者聂树斌找回尊严,为法律找回尊严。
可是,在当日的庭审中也与公众的预期相差甚远,与真正意义上的纠错还有距离,也让媒体和公众非常尴尬,没有在最后时刻为聂案带来转机,即便此案真不能认为王书金所为,聂案仍需要纠错,这才是对法律的纠错,也是对公众的负责,更是对每一个人的负责。
聂案有进步,纠错仍需努力,努力就是进步,努力就是洗刷冤屈,还原真相。
从中国现行法律看,无论是程序性法律还是实体性法律,都不存在重审聂树斌案的法律障碍。相反,根据“有错必纠”的法律精神,聂树斌案本应在王书金案审理时就应予以重审。审王书金案而不审“一案两凶”那起案件,聂案不清。聂树斌案不重审,王书金案也难弄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事实不清,“以事实为根据”就成了一句空话,法律这根准绳就失去了衡量的依据。而对司法机关来说,事实不清与衡量失据,两者都对应着相关的法律责任。
多年来,中国法律界始终高度关注重审聂树斌案的进展,社会公众始终以聂案观照中国的法治进程,公共舆论也时常把聂案的结果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一个指标性因素。这样一个标志性案件的重审,将成为中国法治发展史中的一本活教材。
重审聂树斌案,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聂树斌本人“冤”与“不冤”的范畴,也远远超出了一旦重审认定聂案为错案所导致的相关办案人员责任的范畴。重审聂案,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还法律以清白,这是社会公众建立法治信心与信念的基础。
因此,在王书金案进入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时候,适时启动重审聂树斌案程序,是使两案皆清的必要前提。当然,从公正的角度讲,鉴于聂案影响巨大,重审不宜由原一审和二审法院再行审理,而应该由异地司法机关来进行调查和审理,甚至可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层级进行重新审理。
❷ 河北聂树斌案对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次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一案。此案因与河北疑似“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有密切关系而备受关注。
最近因王书金案的开庭,又一次把公众的眼球吸引了过来,18年前的聂树斌历历在目,6年前此案的重新审理,都呈现出来。
因何此案此让公众和媒体关注,其更重要的应该是,法院的纠错,对聂树斌案的态度,这是法院本身的进步,也是法律的进步,更多的是纠错的进步意义远大于法律本身。
王书金案似乎与聂树斌案“风马牛不相及”,但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发现,聂树斌案疑似真凶王书金,在庭审王书金中有关部门把聂树斌有关材料也在法庭上提交,这是意外的收获,更是对聂树斌的一次伸冤。
其实,王书金案之所以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更重要的是与聂树斌案有关联,这也是王书金上诉的主要内容。1994年发生的一桩强奸杀人案“凶手”,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2005年,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被河南警方抓获后主动供述曾强奸并杀死多名妇女,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与聂树斌案“高度重合”。
此时的舆论一片哗然,但似并没有看到什么希望,死于强奸罪的聂树斌更不可能就此还魂,重返人间,当然伸冤更为困难。
随着王书金案的再次俘出水面,让大家看到了一丝希望,更找到了聂树斌的魂魄。
这是一种进步,更是一次提高。进步的是有错既改,提高的更是法制意识,提升的更是服务水平。
一方面,能勇敢地面对6年前真正的强奸杀人案“元凶”王书金,并且进行公开审判,就是想为聂树斌洗刷冤屈,既不能放过一个罪犯,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是对法院工作的较真,既让法院找回了面子,也让法律有了面子,是对法律的一次清理和大检验。这就是一大进步,一大提高。
另一方面,审判员的态度更说明了一切,在今天的庭审中,审判员态度温和,勇敢地面对各方质疑,这就是进步,为此,有律师认为,“合议庭今天的态度和6年以前完全不一样,这是一个进步。”
进步在于态度,进步更在于勇气,进步的更是法律,河北省最高法院庭审王书金,既是法律的进步,更是为冤屈者聂树斌找回尊严,为法律找回尊严。
可是,在当日的庭审中也与公众的预期相差甚远,与真正意义上的纠错还有距离,也让媒体和公众非常尴尬,没有在最后时刻为聂案带来转机,即便此案真不能认为王书金所为,聂案仍需要纠错,这才是对法律的纠错,也是对公众的负责,更是对每一个人的负责。
聂案有进步,纠错仍需努力,努力就是进步,努力就是洗刷冤屈,还原真相。
❸ 集合聂树斌案和呼格案谈谈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这才是第二题,告诉我第一题怎么答,我说给你答案。哈哈,
❹ 以聂树斌案为出发点谈谈依法治国意义
不是单纯的搞个依法治国就能避免寃案的产生,在中国没这么简单。
❺ 用法律谈谈你对聂树斌案件观点
聂树斌案有一大堆疑点,任意找出一个都能做出一大篇文章来。
第一,从九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到九月二十七日,聂树斌是被抓了以后,公安部门没闲着,肯定的紧锣密鼓地审查询问,录下口供。可惜,四天的审讯记录都没有了。四天以后,公安部门人员在审讯中说,“那你前几天为什么不说实话?”这证明前四天是审讯的,也应当有记录,按通常的惯例来说,就是每天上下午分两次询问,也有八份询问笔录,怎么可能丢了?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说法。说实在话,这四天是关键的四天,你说他不说真话也好,你说诱供也好,你说刑讯逼供也好,屈打成招也好,我们横竖查无对证,这是丢失了呢,还是隐匿了呢,丢失要有说明,隐匿也有交待。这不能轻松说一句丢失了结束的。要知道,案件的绝大多数可疑之处在此有交待,只可惜公安部门把本本丢了。要知道丢本本是历史上极其少见的。
第二,正如聂树斌案的几任律师均说,从最初起意、到跟踪被害人、两人对话,拳击受害人,实施强奸、掩藏衣物,一是极不连贯,交待前后矛盾之处很多,例如,交待性交时,没有脱下裤衩就上了,强奸后,掩藏衣物时,才把裤衩脱下,和连衣裙一道带出去。我们知道,没有脱裤衩仅就褪下来是没有办法强奸得逞的。
第三,花上衣究竟有没有?这是一个关键点。据聂案前代理律师披露,第一时间发现受害人遗体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职工焦瑞生和李国平,在描述现场情形时,提到了被害人的自行车、鞋子,脸部、牙齿、头发、袜子、手臂、下身等诸多细节,却都没有提到过被害人的脖子上“花衬衣”,莫非就没有所谓的“花衬衣”,否则她们瞪大眼睛,介绍从头到脚,就独独把“花衬衣”遗漏了?不可能。为何让张焕枝辨认的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件衣服?
第四,据康孟东(受害者之父亲)陈述,他有多处疑点,聂的供述的现场衣物、自行车摆放位置、现场痕迹的均不相吻合。
相反,王书金的供述则准确得多。
第一,王书金供述的受害人穿着紫红色的鞋子,而且是高跟鞋,这与现场完全吻合。
第二,王书金供述的受害人所骑的自行车是“一种弯梁的车,什么型号记不清了,把是翘起来的”,则和现场完全吻合。(王书金卷52页)
第三,王书金当时就在邻近厂子安装管道,从事体力活,身体健壮,他供述作案当天很热,作案时没有下雨,作案后下了一场雨,第二天天气也很闷热,没有下雨,过了一天又下了一场大雨。这完全于当地的天气情况相吻合。
根据鹿泉市气象局1994年8月份的气象资料,8月5日夜间有0.7毫米的降水,8月6日无降水,8月7日有23.6毫米的降水,这证明了王书金的供述作案的时间的准确性。
第四 王书金准确供述了受害人当时所穿连衣裙、内裤的花色、款式,用杂草和砖头埋藏衣物,并准确的指认了埋藏地点,几乎没有误差。
第五,王书金供述,在受害人身旁有一串钥匙,这与聂树斌至始自终没有提钥匙不一样,不但与现场记录相符合,而且更有细节相印证。
王书金说,受害人有一串钥匙,当时就放在身边的地上,他觉得没有用,就没有拿。(见广平县公安局侦察卷宗第50页),在聂树斌卷宗中,也能看到这串钥匙的存在:受害者的丈夫侯某、同事余秀琴的询问笔录中说,康出事前手上用橡皮筋套着一串钥匙。现场的勘察记录有“左脚西侧偏南30厘米处有一串钥匙。”
这个五点,是不在现场的人无论如何都想不起来也编不起来的。
但是检方还有两项质疑。一是时间,检方认为此案发生时间为下午五点多。王书金交待的下午两点。我认为,当天是阴天,天气闷热异常,如果不是上班族可能对时间并无准确概念。王书金是一个劳力者,而不是地道的上班族,这个时间不准确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第二项质疑是受害人的身高。受害人的尸体长1.52米,而王书金的供述是比他矮不多少。我以为,受害人生前穿着高跟鞋,高跟鞋后跟就有七八厘米的,何况是一活人,走动时也有感受不同,王书金隐蔽在路边,低下身子拦截受害人,看上去这女人的身高要显得高一些。所以,这一点是不应该刻意怀疑的,相信大多数读者和我一样。
我的判断,对聂树斌作案一事,有四大怀疑点,并且自始自终没有直接物证,应按没有证据证实的原则,确认无罪,因为聂树斌已经死亡,应定为错杀。这是一个迟来的公正,我们要接受教训。
对于王书金作案,有五点证据证明其犯罪杀人属实,且证据确凿,交待得几乎是分毫不差。王书金作为杀人强奸案的主角是无疑的。如果山东高院要进一步把王书金跳起来跺胸腹部可能导致骨折的问题查清楚,只须开棺验尸而已。这个受害人是土葬,可以验尸,这一点细节相信可以真相大白于天下。
说实在话,在二十年前的环境里,我们的公安部门的办案技术、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确有严重不足的地方,强调破案率之下是会出大问题的,不要企图去补这个窟窿,我们的思维方式要转变。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反必雪。让我们依法办案,依法纠偏,为我们治理下的社会早日呈现和谐安定的局面而努力。
李开发,著名法学家,法学博士,研究员,从事法律研究20余年,先后经手案件百起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曾在地方党校担任法律专业教师三年多。曾与著名律师刘家辉一起推动中国交强险法规的修改,为全国私家车用户赢得了权益。曾积极推进反垄断法的研讨与公布,曾连续五年专题撰写国家住房保障法建议稿,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一直参与各类法律案件研究。有多个代表性的大案要案纠偏的成果。2008年广州许霆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李开发在中央台点评案件时,直言判决错误,应属于民法范畴。他用合同法、电子商务法规,中国银行(601988,股吧)章程、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等十条理由证明许霆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后来在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十五所大学法学院长与两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参加研讨会,取得了一致意见。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五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一年释放。2009年底,介入云南何鹏案,我们召开中国法学讲坛会议,中央电视台到场拍摄,全套录音录像文件递送云南高院,促使该案在无期徒刑已经入狱8年的情况下立即释放。2012年讨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案, 使该上市公司得到查处,为广大股民伸张正义,近亿元国有资产得到清偿。有数十件重要案件经过专家讨论得到改判和纠错。
❻ 从聂树斌案子看中国依法治国
2005年3月,媒体一篇“一案二凶”为题的报道轰动全国,引起人们对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的高度关注。但是,案件时至今日6年过去,聂树斌案还没有任何结论。今年9月11日,正值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广泛征求民意的时候,法学家贺卫方、何兵等长期关注该案的知名学者、律师及社会人士60多人,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的呼吁书》,要求对聂树斌案和与该案相关的王书金案进行重新全面、公正审查,依法作出正确判决。聂树斌案再度引起全国各大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16年前,河北石家庄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奸杀案,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侦查,凶手被认定是21岁的男子聂树斌,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聂树斌被判处死刑。10年后,该案发生了戏剧性变化。2005年1月18日,河南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王书金,王供认自己是孔寨村奸杀案的凶手,并到现场指认。但“真凶”认罪未获法院认可,王书金为此曾以未如实起诉他的犯罪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6年来,聂树斌的母亲四处奔波为儿子申冤没有结果。
一起没有难点的案件,为什么河北省法院一直不启动再审程序,聂家要求“洗冤”一直没得到回应,王书金不满法院不判决自己犯过的罪,坚持上诉至今也没等到判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处去了?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再多再好的法,如果得不到正确执行,只是一张白纸,有何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在我国叫喊多年了,现在看来还难以改变人治的局面。特别令人难解的是,这种有法不依,不是出现在一个普通单位,而是出现在法院,在省高级法院!实在不得不令人心酸。看来,人们深深期盼的法律公平公正、依法治国,仍然任重而道远。依法治国教育,首先得从上层抓起,从高级官员抓起,从司法部们抓起,给社会一种榜样,增强广大民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心。试想,上级有法不依,如何要求下级做到有法必依?司法部们有法不依,如何教育平民百姓守纪守法?司法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是构建良好社会风气、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现实中,坚持实事求是,正视自己的问题,有错必改,是需要一种勇气的。“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犯错不怕,就怕知错不改。聂树斌案历经6年悬而不决,河北省法院有法不依,一直回避再审,其做法极大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形象,损害了广大民众对司法公平公正的情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期望河北省法院能够拿出勇气,有错必纠,践行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承诺,坚持实事求是,还聂树斌案一个真相,还当事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份正义!
❼ 从聂树斌案看依法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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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聂树斌案为基础,依法治国的意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次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一案。此案因与河北疑似“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有密切关系而备受关注。
最近因王书金案的开庭,又一次把公众的眼球吸引了过来,18年前的聂树斌历历在目,6年前此案的重新审理,都呈现出来。
因何此案此让公众和媒体关注,其更重要的应该是,法院的纠错,对聂树斌案的态度,这是法院本身的进步,也是法律的进步,更多的是纠错的进步意义远大于法律本身。
王书金案似乎与聂树斌案“风马牛不相及”,但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发现,聂树斌案疑似真凶王书金,在庭审王书金中有关部门把聂树斌有关材料也在法庭上提交,这是意外的收获,更是对聂树斌的一次伸冤。
其实,王书金案之所以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更重要的是与聂树斌案有关联,这也是王书金上诉的主要内容。1994年发生的一桩强奸杀人案“凶手”,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2005年,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被河南警方抓获后主动供述曾强奸并杀死多名妇女,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与聂树斌案“高度重合”。
此时的舆论一片哗然,但似并没有看到什么希望,死于强奸罪的聂树斌更不可能就此还魂,重返人间,当然伸冤更为困难。
随着王书金案的再次俘出水面,让大家看到了一丝希望,更找到了聂树斌的魂魄。
这是一种进步,更是一次提高。进步的是有错既改,提高的更是法制意识,提升的更是服务水平。
一方面,能勇敢地面对6年前真正的强奸杀人案“元凶”王书金,并且进行公开审判,就是想为聂树斌洗刷冤屈,既不能放过一个罪犯,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是对法院工作的较真,既让法院找回了面子,也让法律有了面子,是对法律的一次清理和大检验。这就是一大进步,一大提高。
另一方面,审判员的态度更说明了一切,在今天的庭审中,审判员态度温和,勇敢地面对各方质疑,这就是进步,为此,有律师认为,“合议庭今天的态度和6年以前完全不一样,这是一个进步。”
进步在于态度,进步更在于勇气,进步的更是法律,河北省最高法院庭审王书金,既是法律的进步,更是为冤屈者聂树斌找回尊严,为法律找回尊严。
可是,在当日的庭审中也与公众的预期相差甚远,与真正意义上的纠错还有距离,也让媒体和公众非常尴尬,没有在最后时刻为聂案带来转机,即便此案真不能认为王书金所为,聂案仍需要纠错,这才是对法律的纠错,也是对公众的负责,更是对每一个人的负责。
聂案有进步,纠错仍需努力,努力就是进步,努力就是洗刷冤屈,还原真相。望采纳!!!
❾ 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以聂树斌案为例
一、聂树斌案改判无罪具有重大意义,堪称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首先,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案件从2005年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听证、决定再审到最终宣判,虽然步履艰难,但始终在向正确的方向推进。冤错案件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7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4年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此案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聂树斌案再审无罪,彰显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负责复查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多次表示,聂树斌案件的复查、再审要经得起真相与历史的检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改判体现了一种审慎的司法观念。虽然聂树斌已无法复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聂树斌案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近三十余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唯一选择。聂树斌案案发时间长、证据灭失多,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与观点。从公布的现有证据来看,既不能证明王书金是真凶,也不能否定公安机关认定聂树斌具有作案嫌疑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改判无罪,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
第四,聂树斌的复审、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坚定立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坚守司法中立,树立司法权威。聂树斌案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媒体和法律学术界的关注,舆情复杂多变。无论舆论如何,审判活动关注的核心始终是证据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异地复查、再审过程严谨、审慎,坚持证据裁判,对案件保持了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二、聂树斌案改判过程中旨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各项制度探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是使案件迈向公平正义的重大程序推动。提审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已经二审终审的刑事案件为数不多,足见其对提审案件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本案,是对此案迈向公平正义的重大程序推动,也是对民声民意、社会关切的有效回应。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案件,有效避免了自错自纠和久拖不决。因聂树斌案在河北省一审、二审,被告人家属多年申诉无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这在我国刑事诉讼历史上非常罕见。聂树斌案被异地复查,最大程度保障了复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聂树斌案开启了疑案异地复查的先例,指出了冤假错案纠偏的示范路径。
再次,复查、再审环节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权、阅卷权和公众知情权,召开听证会等有益形式,为处理社会有广泛影响的重大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充分保障代理律师阅卷权,确保其能够完整复印、拍摄聂树斌案及与之紧密相关的王书金案卷宗。举行聂树斌复查工作听证会也是一种有益的制度创新。听证会邀请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妇女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等广泛参与,检察院派员监督,法院官方微博全程图文直播,听证人员填写不记名意见表等做法,都体现了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总结聂树斌无罪案的沉重教训,完善刑事冤错案件预防与纠错制度
刑事误判、错案的后果极为严重,不仅会对那些被错误定罪的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也会对司法公信力乃至国家形象造成严重伤害。特别是对错杀、冤杀的情况,其代价是无法挽回的。聂树斌案无罪案,再一次警示严格规范司法的重要性。
首先,要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贯彻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消除冤错案件发生的土壤。
聂树斌案的出现,固然有着上世纪90年代办案科技力量不足、水平有限、执法规范化建设欠缺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任何时期发生冤错案件,都同样是一个悲剧。查办该案过程中存在的不当、错误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都值得再次反思。如原判对聂树斌案定罪主要依据是聂树斌本人口供,凸显了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思路和“笔录中心主义”的证据审查模式。以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为标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保障人权、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从严掌握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等原则和制度。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着过于重视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等不当理念和行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再制订“命案必破”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违反司法规律的不合理考核指标,防止因急功近利追求办案效率而造成冤错案件。
其次,以聂树斌案的平反为契机,推进完善刑事案件纠错机制,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证明标准体系。
聂树斌案虽然平反了,但是应该看到,这起案件平反的原因是偶然的,是王书金这个“真凶”或者“疑似真凶”落网、招供,并进入舆论视野后才成为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而无论是此案“真凶落网”还是其他案件“死者复活”,都是小概率的事件。然而,刑事错案的纠正不能依赖“偶然”。要明确推翻有罪生效裁判的证据标准。从“有错才纠”走向“有疑即纠”。“有错才纠”是目前我国司法在再审程序上的基本观点,其对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极高。而“有疑即纠”对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显然降低。聂树斌案成为多年的“疑案”,在复审、听证阶段控辩双方存在的分歧主要是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应当明确“疑罪从无”的“疑点”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即可作为无罪处理。为确保有错必纠,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查阅聂树斌案完整卷宗,一直成为困扰该案代理律师的最大难题,当事人、辩护人依法享有的阅卷权等程序性权利要充分保障。对于重大、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要将听证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保障公众知情权。
再次,正视和正确认识冤错案件的存在,特别是疑罪从无案件,要“权责统一”明晰错案责任,完善司法责任制。
“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但是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完全避免冤错案件几乎不可能。例如在美国,根据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统计,1989年到2013年之间,至少有1188名曾经被判处有罪者因出现新证据被改判无罪,每年约60-80名服刑犯人被改判无罪,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对于保留死刑的我国和美国等,都存在着错杀的可能。而凶杀、强奸等特定犯罪在冤案中占有相当比例。对于冤错案件,追责程序是督促和预防冤错案件的制度保障,同时“权责统一”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对冤假错案的追责,要公开透明,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冤假错案的追责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晰责任。
望采纳我的回答。
❿ 聂树斌案的始末
聂树斌案始末:
1995年,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
2015年,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先后延期四次,至2016年6月。复查后因不能认定聂树斌杀人强奸,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告,该院已对聂树斌家属聂学生、张焕枝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额共计268万余元。
(10)聂树斌案与依法治国扩展阅读:
案件时间轴:
一、案件发生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犯名义抓捕。
二、一审判决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聂树斌提出上诉。
三、二审判决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聂树斌被枪决。
四、“一案两凶”现端倪
2005年,河南省荥阳市警察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五、王书金案开审
2006年,邯郸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但起诉书内只字未提与聂树斌案关联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六、王书金案一审判决
2007年3月,邯郸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死刑。王书金提出上诉,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其所为。
七、“一案两凶”王书金案判决
2013年9月27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6]
八、法院复查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九、院进行复查。
2014年12月12日,山东高院立案复查当天,该院复查工作合议庭法官会见了聂树斌近亲属和其代理人,依法向聂树斌母亲张焕枝送达了立案复查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