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污染物防治法最新
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怎样处罚
可分别依据《固体法》七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一些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原则,其中包括( )
选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㈢ 为什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里没有关于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回境防治的规定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界定,如何区分固体废物、废水和废气
1、最有效的区分方法的看废弃物质(废水、废气、废渣)的形态:固体废物的形态是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而废气是气态、废水是液态。
2、固态废物的存在,具有相对固定性;而废水、废气具有流动性、扩散性。
3、固态废物的比重大于2kg/m3,;而废水的 比重略大于1kg/m3、废气的 比重则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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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物分类
1、工业废物
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性较小,如钢渣、锅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工业粉尘等。
2、生活垃圾
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通过调查研究、城建统计等方式可以得到城市生活垃圾的各种信息。
3、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即指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浸出毒性等特性之一。
由于其数量、浓度、物理化学性质或易传播性引起死亡率增加。无法治愈的疾病发病率增高或者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半固体、液体废物等。
二、废物国内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并启动了该法的修订工作。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为配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等标准和规范。
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各地实施。《规划》要求用3年时间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1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座,基本实现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规划总投资150亿元。
6、《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通知》经国务院同意,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
㈤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不包括( )
应该是第四项(D.化学品)。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如何区别固体废物、废水和废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固体废物的概念,在该法规定: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2、如何区分固体废物、废水和废气:
(1)最有效的区分方法的看废弃物质(废水、废气、废渣)的形态:固体废物的形态是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而废气是气态、废水是液态;
(2)固态废物的存在,具有相对固定性;而废水、废气具有流动性、扩散性;
(3)固态废物的比重大于2kg/m3,;而废水的 比重略大于1kg/m3、废气的 比重则更低;
3、固体废物是相对于有用的固体物质而言的,它只是相对于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过程没有使用价值,但有可能是另一个过程或方面的原料,因此,这样的废物可以成为“放错地方的原料”而不是废物。这就是废物资源化的问题。
4、固体废物在该法定义中给出来源,由此可以对固体废物 进行分类:工业固体废物、矿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
5、固体废物本身是污染物,所以存在固体废物污染。它主要是指进入大气水体的固体废物,就会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所以将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就是防止固体废物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的最好途径。
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违反第十七条,依据哪一条法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㈧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规定处罚是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新版有什么变动
第四次修订
2016年11月抄7日第十二届全国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