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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办事依据

发布时间: 2020-12-01 06:39:21

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事项,应当 ( )

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是应当公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1)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扩展阅读: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❷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一、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❸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与依法行政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我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发展民主法治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建立与完善行政公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权的实现,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了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参政议政权等民主权利的确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公民对政府活动的了解、知情就至关重要,而行政公开就为公民提供了这一制度渠道,有利于公民更好地了解政府的管理活动。同时,行政公开制度为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政府决策、行政管理活动中去,实现参政议政提供了重要的机制,有利于加强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2.有利于控制行政权的扩张,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权力都具有自利性和扩张性,这种扩张性容易导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当行政机关活动的依据、程序、过程等不予公开的情形下,就更无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缺乏依法办事的动力和压力,容易滥用权力和侵权。行政公开制度对行政活动的基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行政权的运行构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这种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实现了对公民具体权利的保障。其一,行政程序法更侧重于将宪法、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般公民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等转化为含有具体应用内容、可以即时实际操作的权利,这些主要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合一性质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在受治理于行政管理之际取得主动、予以抗争的有力武器。其二,行政程序法为行政相对人合法行使权利提供明确、具体、可行的行为导向。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只要依照行政程序法所设定的步骤、方式指示去做,其行为自然会被国家和社会认可,并给予支持和保护。其三,行政程序法从整体上贯穿着“程序上的正当过程”这一精神原则。这一原则在确保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政府武断专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3.建设廉洁政府、预防行政腐败的需要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政务不公开、行政不透明就给营私舞弊者以可乘之机,腐化堕落、贪赃枉法的不正之风就容易滋生蔓延。如果实行行政公开,使行政相对人参与到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去,一方面可以减少由于一方控制权力而产生的秘密性、盲目性,使政府做出的行为更具理性;另一方面,也使行政权的整个运行过程都暴露在公众之下,公民通过事前询问、事中参与、事后监督等多种手段来规制行政权力,使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失去生存的空间,从而具有防止行政腐败、建设开放政府的功效。可见,实行行政公开,对于开展群众监督、遏制腐败现象、改进机关作风、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4.履行加入世贸组织义务的需要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在享有成员国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让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方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各成员方经济政策与经济管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防止和消除成员方政府的不公开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视性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成员方政府执行WTO的规则和原则体系。它对各成员方政府行政行为公开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行政公开成为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性义务。能否实施行政公开,不仅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国际信誉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因此,只有建立一套具有国际水准的行政公开制度,才能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出的承诺。
综上可见,实行行政公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行政法治,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更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

❹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各部门应该怎么做(从多方面回答,如国家。政府,行政机关,等)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纲要》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与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7.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8.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9.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0.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3.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5.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1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7.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8.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19.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0.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22.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25.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26.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7.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8.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29.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深入贯彻《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1]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日

❺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什么情形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❻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什么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6)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❼ 如何进一步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进一步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需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前提是依法确权,关键是固化和公开流程。一是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要严格按照宪法、相关组织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级各部门的权力进行审核确认,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的权力坚决依法予以取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权力坚决予以调整;要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该削减的削减,该限制的限制,该下放的下放,在此基础上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二是依法规范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要遵循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坚持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原则,依法公开省、市、县、乡政府及其行政首长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决策权、审批权、执法权等职责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制成表格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向社会公布,促使隐性权力公开化、显性权力规范化。

第二,加强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一要加强党务公开。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深入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以党务公开带动和促进政务、司法、厂务、村(居)务以及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二要加强政务公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公开。三要加强各领域办事公开。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特别是教育、医疗、通信、电力等公共服务单位,都要结合行风治理,进一步深化公开工作。四要积极推行公开承诺、公开述职、民主评议、听证质询等制度,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办好政风行风热线,让群众参与,请群众评判,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
第三,实施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公开内容要突出重点,挤干水分,拎出干货,让群众听到最想听的、看到最想看的、了解到最想了解的。要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要健全行政管理公开制度,对群众关心关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活动实施公开,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完善服务公开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事件、价格和收费等重点领域,都要及时发布权威、准确信息。决策是否落实,执行是否完毕和不走样,关键要看结果。结果不仅是判断群众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因素,也是判断权力行使是否得当的重要方面。所以,办事结果不公开,只是看决策、看过程,也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实效性。要进一步强化结果公开,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办事结果公开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四,推进权力公开信息化建设。在网络时代推进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只有善用信息化手段,才能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特别是建设更加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运用“制度加科技”手段,把风险防控的关键节点和要求内嵌到审批、监管等平台中,推动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使权力运行全程留痕,可视、可控、可查、可纠,压缩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私用的空间,让阳光照进权力行使的每一个角落。

❽ 依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依据法律,可以让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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