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如何依法治国
① 要提高领导干部哪几个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1)深刻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科学内涵。法治思维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进行决策的思维过程。法治方式则是指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运用法治手段、法治方法、法治程序和法治规则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依法执行法律规范、依法强化法治监督的实践过程。法治思维是一种价值观,强调思想的转变,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和态度,从思想层面上提出的明确要求。而法治方式这一方法论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一种行为准则,从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为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明了具体的路径,深化了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
(2)充分认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重大意义。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确立,使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建设都已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则成为贯彻落实法治原则的一个关键因素,通过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新时期,特别是最近几年来,随着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思想观念也发生很大变化,各类纠纷和矛盾频发,重大事件或恶性事件不断,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必然要求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矛盾的化解,保障社会的和谐。三是加强领导干部自身建设的必然选择。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所以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有利于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的传统观念;改变根深蒂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背离法治精神和原则的不良行为,服务群众,促进发展。
(3)注重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基本途径。首先,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一方面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这是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前提条件和决定性因素,坚持宪法至上,带头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言必合法、行必守法,使法律成为思想和行为的第一准则,影响和带动全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整体提升。另一方面养成办事依、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和职业情操。其次,学习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包括通用的法律知识、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业务法律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再次,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践。处理解决多种问题要符合法的原则、法的精神、法的价值,合理考量法治思维与战略思维、全局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法治方式与经济方式、道德方式、行政方式之间轻重缓急,做到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提升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和水平。
(4)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改革发展的全过程,体现在各个方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不断通过改革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而不能倒过来,以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抵制改革;同时,通过法律来引导改革,为改革提供保障,不能为了一时一事的处理来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尤其不能妨碍改革的正常进行。要正确处理发展与法治的关系。法治应与“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一体谋划,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上提高发展质量,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对法律政策明确的问题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一些解决不了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对提出不合法、不合理诉求的要积极引导。不能突破宪法、法律、法规的底线,不能突破政策的底线,特别是不能引发新的攀比、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要正确处理好封堵与疏导的关系。摆脱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思维定势,构建顺畅的社会沟通机制,把群众的利益诉求、矛盾纠纷纳入到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② 如何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学领导干部法用法制度
理念、法治精神,在事关根本的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认识。
一是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根本性质、基本国情和文化传统。全会鲜明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阐明“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为推进法治建设确立了总遵循、总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全会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把我们的法治纲领更鲜明地立起来,把我们的法治旗帜更高地举起来,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保持高度自信和坚强定力。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深刻认识这条道路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深刻认识这条道路的独特价值和政治优势,做到虔诚而执着、至信而深厚,不被杂音噪音所惑,决不搞全盘西化、照搬照抄。
二是增强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坚定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否坚持党的领导是区分中国法治道路和西方法治模式的分水岭。各级领导干部在党的领导和法治关系这个核心问题上一定要保持清醒,深刻认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深刻认识我们发展的民主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不是西方所谓的“宪政民主”,从而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决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切实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贯穿到法治建设全过程,把全会《决定》提出的“三统一”、“四善于”要求落实到法治建设各方面。
三是增强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自觉性坚定性。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保证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特征。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真正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牢牢把握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深刻认识我们的法治是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规范人们行为的,是为最广大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切实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建设各方面;深刻认识人民权益靠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应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人们都来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是增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觉性坚定性。倡导法治、厉行法治,说到底还是要突出法的地位、强化法的作用,真正使法律法规成为社会生活的规范和人们行为的准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只有把宪法法律的权威立起来,才能使法治的力量强起来。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定不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深刻认识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意志的实现,从而敬畏宪法法律,牢固树立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深刻认识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贡献多少,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都没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都不能搞法不责众、法外开恩,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法律底线不可越,自觉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是增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自觉性坚定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一个写在法典上,一个写在人心里,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挥着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可以说,法治与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并行不悖、缺一不可。很难想象,一个缺乏道德责任感、缺乏向上向善精神的社会,能够培育出遵守规矩、遵守法治的社会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强化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的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更好地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坚持身教重于言教,切实加强个人品德修养,按照共产党人的道德标准从政、为官、做人,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引领社会风尚、培育法治文化。
③ 如何培养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十八大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党代会报告,说明了法治在当今社会主义中国的重要性,也说明了法治思维的培养必须作为一项非常急迫的任务来完成。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而领导干部只有在工作中运用所法治思维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才能正确运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才能维护政府的威信。所以,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在政府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具体而言
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体制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来引导,而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还不是很完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时代的需要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不同的法。但是,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规章之间、行政权与司法权依然有许多冲突存在。这让法律变得复杂,于是学习这些法也会变得复杂。所以,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使相关法律更加清晰明了,给领导干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会更有利于领导干部来学习法律,从而明确自己的权与责,依法行政,在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法律思维来做价值判断。
2、 注重法律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2020年依法治国的方略基本实现。而领导干部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是最重要的。当前很多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之风屡禁不止。这些现象都突显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方式亟待提高。所以,我们必须注重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相关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纳入领导干部的培训后的检测考核体系。完善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体系,通过专家面授和专家网上教学多种方法来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从法律理论上对领导干部实行武装,让领导干部将法治思维运用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以杜绝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 提倡外部监督,尊重外部约束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培养,除了自身的学习和自身的约束外,还必须有来自于外部的监督。领导干部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同时也是法律的监督对象。能否消除领导干部自身的特权思想,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效果。消除特权思想,领导干部就要坚持群众路线,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倾听群众的声音。利用外部力量来约束自己,把领导干部的行为都纳入在法治轨道中,这是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需要当今各级领导干部共同的努力,共同去培养和提升自身的法治思维。完善的法律体系、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外部监督是培养和提神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可或缺的途径。
④ 怎样理解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人民日报发表过评论员文章,阐述了这个问题。
干部是“执行人”,各级领专导干部是科学立法、属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是法治建设的“责任人”,能否真学真懂真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和进度。
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领导干部带头落实的成效至关重要,如果领导干部能带头遵纪守法,就能对公众产生巨大的感召力,相反就会形成“破窗效应”,致使党纪国法成为“橡皮泥”、“稻草人”,依法治国将沦为空谈。扎实有效推进依法治国,各级领导干部就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真正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⑤ 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哪些法治思维
一、规则性思维
法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因此领导干部应当树立规则性思维。
(一)先立规矩后办事
法是效力最高的规矩,规则性思维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即“先立法,后行为”,依照普遍性的法律治理国家、推进改革。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有:一是法律体系的主体应当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能由行政法规等长期“代行”法律职能。《立法法》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规范的财产征收、财政、税收等基本事项必须通过人大立法规范,即使由于立法条件不成熟暂时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应当尽早纳入法律范畴。二是法律没有规范或者规定不明的事项,尽可能通过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尽量减少使用层次低的规章,增强法律的刚性和约束力。三是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尽可能运用法律手段,而不是用政策去规范本属法律调整的事项,“政策定调—试点探索—总结推广—法律固定”的改革模式需要改变。
其次,规则性思维要求凡事要有规矩,“先立规矩后办事”。强调有法可依,并不是说法治社会的规则只有法律。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也要建章立制,用制度管事、管人,不能依批示、指示办事,不能动辄特事特办。
(二)立好规矩再办事
治国理政,光有规矩是不够的。规则性思维不仅要求有法可依、先立规矩,更强调法律可依、规则可遵循,也就是说法律和规则要求人们做的必须是其能够做的,必须让人们对法律和规则先心“服”后行“从”。而要达此目的,法律和规则就应当满足好规则的基本品质。好法律的基本品质要求是公开、明确、稳定、可预期、无内在矛盾、可遵循、具有同一性,这些法律的品质性要求也基本适用于非法律的规则。
1.公开。法律应在其影响的范围内通过各种形式公布,从而对于受其影响之人来说,法律是可得的、易得的。公开是法律和内部规定、潜规则等的重要区别,可使法律融入人们的知识体系,进而可能有更多的人认同法律。2.明确。法治是规则之治而不是原则之治,抽象、原则、概括是立法之大忌,应当尽可能避免。只有明确,方可给立法、执法、守法以明确指引,既便于法律的贯彻执行,同时也可有效约束立法、执法行为。3.稳定。法律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惟有稳定,法律方可约束公权,保证法律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有利于人们产生稳定的预期,树立法律的权威。4.可预期。可预期是法律发挥指引、规范功能的重要基础,惟有可预期,方能使人们有信心、有恒心,进而大胆交易、促进市场繁荣。5.无内在矛盾。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可给人们以明确指引、清晰预期,从而降低执法成本,减少执法偏差。6.可遵循。民主、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法律的可遵循度,是降低守法成本,增强守法意愿的关键。7.具有同一性。同一性,是指应该在公开、稳定、明确而又一般的规则的指导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惟有具有同一性,方可避免“自己立法、自己解释、自己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的目的,毕竟绝大多数法律要通过政府来实施。[1]
二、合法性思维
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服从法律的统治。因此,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合法性思维,无论是立法、还是执行,都应当事先问一下是否合法。
(一)合乎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
法律的制定要遵守《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同时,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当法律文本规定不一致时,应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应当依据或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都要找准、用准法律依据,既要杜绝“黑头的(法规)不如红头的(文件)、红头的不如白头的(领导批示)”现象,也要避免根据个人喜好或利益选择性适用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二)合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
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社会实践的复杂多变,使得法律涵盖不全或者出现一些概括、模糊规定不可避免。因此,当某一领域没有法律具体规定时,应根据法律的原则、法治的精神去填补法律漏洞、适用法律,而不能为所欲为胡乱作为。同时,领导干部在面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也要根据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治精神解释、适用法律,恣意解释、适用法律,“打擦边球”,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等心态都应当尽力克服和避免。
(三)正确对待“恶法”或者“坏法”
与自然法则、普遍道德、天理人性相背离的恶法是不是法?应不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更进一步的问题是,领导干部能不能以法律法规与行业、当地实际不符而作出不同规定或拒绝执行?与明目张胆违法违规不同,以法为“恶法”、不符合实际为由拒不遵守、执行的现象,在我国的实践中不仅比较常见,而且更容易为人们宽宥,因而值得深入探讨。
从历史来看,2000多年前苏格拉底以死捍卫了恶法的尊严,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大审判则宣告与人类基本道德和人性完全相悖的法西斯恶法非法,二者只不过分别是几千年“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之争的典型例子而已。“恶法亦法”所体现的是形式主义法治思维,强调规则的形式价值和普遍平等;“恶法非法”所体现的是实质主义法治思维,更多地强调规则内容和个案公正。
对领导干部来说,“恶法非法”的实质主义法治思维与中国传统的德治、人治思维更为接近,有时会更有利于眼前问题的解决,因此也更具诱惑力。但这种“恶法非法”的实质主义思维倾向恰恰是值得我们警惕的。
首先,在现代法治发展演变过程中,形式主义始终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也是现代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理论基石。[2]哈耶克认为:“甚至可以说,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适用的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为何更为重要。……重要的是,规则使我们能够正确地预测别人的行动,而这就需要它应当适用一切情况——即使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我们觉得它是没有道理时。”[3]
其次,“恶法亦法”是法治在中国生根发芽的必经阶段。我国从来没有经历过法律至上、规则至上这样一个形式法治的阶段,我们的国民规则意识非常欠缺,守法还没有成为惯行,法律还没有被信仰。实践中,法律不科学、不合理已经成为一些组织、公民甚至领导干部不遵守、不执行法律的惯常借口。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恶法非法”的实质主义思维,无疑是赋予了执法者、司法者更少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这样做的结果无非是另类的人治。因此,只有强调“恶法亦法”,权大于法、情重于法的顽固结构才有可能被触动,法律至上、规则至上才会成为国民的共识。因此,在当今中国,即使“恶法”、“坏法”,也必须给予足够的尊重,在没有依法修改或废除之前,不能允许任意突破。因为,一旦允许随意突破一条“恶法”,在潘多拉盒子打开以后,就意味着成千上万条的“良法”将可能因此而受牵连,从而危及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对于一个法治社会而言,个案正义的失衡总是在所难免,法律的偶尔失当和沉默只能说是一种无奈,是人们选择法治这种社会生活方式必须付出的代价。领导干部应当力戒因看到法治的这种必要代价而丧失自己对于法治的信心,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攻击和否定法治。[4]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制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下位法,不能直接突破法律或者干脆否定法律,也不能绕开具体规定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或者以法律原则否定具体规定。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以公平执法替代严格执法,因为公平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而对于严格依法办事确实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后果的,也应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律解释等途径予以妥当处理。
三、程序性思维
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因此,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程序性思维。
(一)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需要程序
公权力需要程序。“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要遵守程序法,这已众所周知。立法也要遵守程序,《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制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进行征收征用等,也须遵守一定的公开、公正、民主程序,以保障人民权利,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政府的信赖。
程序重于实体。实体相对于程序而言更具目的性,但法治强调程序正义甚于实体正义,因为法治的根本任务在于规范约束公权力,不借助于正当程序,公权力将很难被“关进笼子里”,实质正义也无从得以实现。
(二)程序不应等于“形式、过场”,程序要正当
近年来,在干部提拔、公务员招录等方面不断有负面新闻报道,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表态往往是“程序上没有问题”。对此种现象,有人认为“如果程序上没有问题,就是程序本身存在问题”。因此,不仅要有程序,程序还应正当,否则走程序将沦为“走形式、走过场”。程序的正当性来源于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
1.程序中立性要求程序参与各方不得因程序设计而受到不公正对待或享受特殊优待。“自己不得作自己的法官”所强调的就是程序的中立性,回避原则即是这一原则的体现。2.程序理性要求程序应具有合理性,以有效防止武断、恣意、专横或反复无常。程序理性的核心在于权力应当以一种合理的、可以通过说明、论证以及逻辑上一致的方式而行使。[5] 3.程序排他性是指每一个程序独立、依法展开后,非经特定程序,不得更改,即排斥与其相同程序的再次重复与冲击。[6] 4.程序可操作要求程序明确、具体。5.程序平等参与要求接受程序法律后果的各方当事人在相同条件下,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7]“任何裁决都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词”是平等参与的体现。6.程序自治要求程序的参与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例如不得强制投票、听证等。7.程序及时终结要求程序符合效率原则,应有时限,要有终点,不能没完没了。8.程序公开要求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程序参与人和社会公开。
四、权义性思维
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调整社会关系。因此,领导干部树立权义性思维。
(一)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去审视、调整社会关系
法治社会社会关系的基本框架是由法律通过权利义务建构起来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要求领导干部首先能够识别权利义务的基本类型和特点,从而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去审视、调整社会关系。以人为本本质上讲就应以权利为本,权利的本性是平等,因此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平等配置、一体尊重、公平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尤其要注意的是,对于工作权、文化教育权等社会权,政府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因此,领导干部应从权利、义务两个纬度分析、认识社会关系,从调整、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去制定法律、推进改革、执法司法。
(二)认真对待权利,切实履行义务
领导干部要认真对待他人权利。领导干部在行权履责过程中,几乎没有不影响他人权利的立法、决策和执法。一般情况下,他人的权利就是公权力的边界。因此,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当然,尊重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不可限制。但必须注意的是,对权利的限制是有条件的,即限制本身也是有限度的,比如征收就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原则,程序正当、公正补偿。
领导干部应切实履行义务。不仅要尊重他人权利,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市场监管,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自由安全。
(三)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分析工具,正确对待、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如果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去分析,就会清晰得多、简单得多,这也是正确对待矛盾纠纷及其当事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方法。比如,面对一起事件、一个矛盾纠纷,领导干部首先应当思考的是事件或矛盾纠纷的性质、权利义务关系,正常的法律途径,然后分析一下政府自身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作出决策。既要避免该为的不为、不到位,同时也要防止大包大揽、乱作为。“花钱买平安”、“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等所体现的显然不是权义性思维。
五、权责性思维
权力是应当履行的职责,与权利具有选择性、可行使、可放弃、可转让相反,权力必须行使、不可放弃、不可转让。领导干部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和责任的担当者,理应树立权责性思维。
(一)有权必有责
首先,制度设计上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法律法规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应当规定相应的责任保障机制,既要避免有权无责,也要防止权责错位。也就是说,谁享有权力谁就应当负有责任,只规定权力不规定责任固然不好,但权力行使者和责任承担者不一致也需避免。
其次,实践中既要保证用权当负责,也要避免无权乱负责。责任不仅应落到纸上,更应落在实践中。要切实避免只有权力没有责任;上级享受权力,下级承担责任;一把手享受权力,二把手、副职或者其他人承担责任等权责脱离的现象。当然,没有权力却乱揽责的现象也应避免。
(二)权责要相当
越是权高位重,责任就应越大。有多大权力就应当承担多重责任。责任过轻既不能纠正滥用权力行为,也不足以威慑潜在违法行为。但责任也不是越重越好,过重的责任如同过轻的责任一样不会产生应有的约束力。
从理念上讲,全能政府就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拥有有限权力的政府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从责任的角度看,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也正是政府承担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转变的过程。
从制度设计讲,既要注意权力与责任在类型配置方面的相当,也要注意某一责任类型中责任程度的相当。立法中要实现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合理平衡配置,改变重行政责任,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现象。同时,立法中要尽可能规定明确具体的责任,这样不仅可以使潜在的违法者提前防范、分散法律风险,而且可以有效约束执法者和司法人员,避免执法、司法不公。
从追责实践看,一要严格执法,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将法律文本规定的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去,避免“老实人吃亏”。二要防止不问青红皂白滥施责任。任何法律责任的承担都要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不问原因、不问过错、不问真正的责任者的追责表面看来很严格,实际上往往是不妥当的。三要尊重责任追究机制。责任不同,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同,有权追责的机构也不同。对于没有追责权力的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来说,要尊重有关部门依法执法,不要动辄过问、插手,更不要接手、大包大揽责任追究过程。
⑥ 县级党校怎样培养依法治国的领导干部
根据《决定》的部署,培养依法治国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重视法治思维养成,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比较缺乏法治传统,一些领导干部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动工作、解决问题。因此,必须重视法治思维的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着力提高法治素养。一要牢固树立法治信念。党员干部要从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怀有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2、要加强法治学习培训。
在法治已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如果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能当好领导?怎么能保证不出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通过学习,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把宪法法律列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帮助广大干部切实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同时,要坚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
3、要高度重视法治实践。
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关键靠实践。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一定要扑下身子、躬身实践,凡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同时,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线,注意剖释个案,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⑦ 如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并首次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领导干部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主动以法治思维看待问题,带头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依法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用法治的眼光审视问题、谋划工作
法治思维强调尊重法律权威、遵循法治原则、体现法律理性。法治方式强调按照法律规则协调利益关系、解决冲突纠纷,遵循法治规律行使权力、治理社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和社会,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理性共识,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领导干部需要学会用法治的眼光审视问题、谋划工作。
树立办事依法的规则意识。办事依法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树立办事依法的规则意识,就是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树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法律意识。办事依法的规则意识,注重强调执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性、权利义务性、公平正义性,核心是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反对各种形式的特权及暗箱操作。这就需要领导干部从内心深处坚持把办事依法作为政治责任、施政习惯、自觉追求,克服特权思想,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牢记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违法行使职权要承担责任,不作为、失职也要承担责任;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带头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绝不谋求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养成遇事找法的思维方式。树立遇事找法的思维方式,就是要树立对法治的崇尚和信仰,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高度自觉。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法治意识,培养积极的法治情感、法治信仰,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各级组织部门也要注重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进行考察,将“法治能力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在法治的轨道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
法治是协调各类利益关系、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根本性手段。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
发挥法律的规范性功能。改革触及的都是利益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引发新的矛盾。法律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运用法治这种规范方式处理改革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能使改革得到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支持,从而使改革更权威、更合理、更顺畅。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和处理改革中的问题,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改革;要善于通过公众协商、公开听证等法定渠道,公开博弈,统筹兼顾,最终确定改革的最佳方案,使改革更加接近公平合理目标;特别要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处理涉及教育、医疗、养老、户籍、收入分配等民生领域改革的利益纠纷,尽可能地凝聚共识、排除干扰、激发活力,使改革沿着法治化道路有序向前推进。
⑧ 最新领导干部如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观念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搞“土政策”的现象,关键在于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的观念树得不牢。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依法办事的极端重要性,使依法办事成为自觉行动和行为准则。依法办事是岗位职责所系。领导干部的职责是法规赋予的,其权限与职责紧密相连。领导干部作为党委决策的谋划者,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领导干部必须着力强化依法决策、依法指导、依法办事的意识。
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领导干部在其法律地位上的双重身份必然要求其树立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相符的,以及与其自身所处法律地位相称的法律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意识必然成为与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生理心理素质等诸多基本素质同等重要的必备的基本素质。
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律意识从内容上看,包括诸多方面、诸多层次。领导干部主要应具备的就是现代法治观念。因为现代法治观念是法律意识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思想观念。现代法治观念内容十分丰富,不仅与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有严格的区别,而且与人治、德治观念的本质区别有严格的界定。若我国的领导干部真正具备了以现代法治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则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就更加完整,结构也更趋于合理。反之,不仅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不完整,结构不合理,而且我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目标也难以实现。
现代法治观念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因其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党的十五大以后,全国的执法工作者和法学理论界经过研讨,已就“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一观点达成共识。依法行政是依法办事这一现代法治的核心,也是在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中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