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依法行政
对政府
党 要依然执政
政府 就要 依法行政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公安 监察就要 执法必严
纪检 法院 违法必究
2.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都是谁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连东应邀到市人防办作专题授课 为进一步增强人防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全面提升我市人防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扎实推进人防法制建设,8月19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连东应邀作客“人防融智讲堂”,以 “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强力推进依法行政”为主题,为人防全体干部职工作了精彩专题授课。市人防办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及二级机构全体人员、五县四区人防办的领导及相关人员80余人参加了授课。 陈连东副检察长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历程、依法行政和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及立案标准、我市开展反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等方面,高屋建瓴、深入浅出地为全体人防干部职工进行了讲解辅导。陈副检察长的授课理论性强、观点新颖,同时紧密结合有关真实案例,旁引博证、以案说法。大家一致认为,通过检察院领导的讲解,进一步启发了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度思考和对职务犯罪的深刻认识,对进一步强化人防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很强的教育和指导意义,听后耳目一新,受益匪浅。 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王洪涛指出:人防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重要课题,必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一是要认真学习讨论。从理论的高度、实践的深度、案例的角度认真学习预防职务犯罪有关规定,认真讨论,广泛思考,深查细究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行政的目标上来,把力量行动凝聚到打造“法制人防”任务上来。二是要贯彻运用实践。学以致用,学用相长,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正确履行职责。三是要研究探讨创新。在学习中提高理论水平,在实践中丰富工作经验,在创新中探讨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力,牢记岗位职责,努力实现法制建设上水平,促进人防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3. 世界上最早提出依法行政是在什么时期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主张,最早是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家管仲、慎到、商鞅、韩专非等人提出的,尤以韩属非为代表。韩非著有《韩非子》一本,他主张“霸道”和“以法治国”。
邓同志虽然在其著作中没有用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提法,但是他对如何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整套原则,为我们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勾画了一幅准确、完整、清楚的蓝图。
4. 商城县自然资源局上路抓车是谁赋予的权利
伤情算自然资源局上路渣车是谁赋予的权利?嗯,这个当然是镇长啊级以上的级别的人赋予的权利才可以做得到。
5. 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主体都是谁
依法行政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6. 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的区别
(1)涵义不同。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其内容主要有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简单地说,依法执政,涵盖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改革等内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执法的要求。
(2)主体不同。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3)内容不同。依法行政的“政”,应为政务之“政”,即国家权力部门赋予的行政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负的行政职责;依法执政的“政”,则为政权之“政”,即组织和领导国家政权,它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
(4)原则不同。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前者相对更加宏观,后者相对更加具体。
7. 依法执政的主体是
只要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就一定存在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自己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法律义务。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建立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建立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撤销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撤销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
(7)是谁依法行政扩展阅读:
依法执政的基本任务:
一是在党的自身建设上,需要把树立科学领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作为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任务。
长期以来,在党的领导问题上,通行的观点是,只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目的与动机是正确的,其手段与方法即使出现问题,也是可以谅解的。但是,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在法治时代,离开了手段的合法性,只强调目的合法性,其决策的实施必然会受阻,并最终导致目的本身不可能实现。
二是以合法的方式实现政治动员,调动广泛的社会资源。
党的奋斗目标,单靠党内的力量是不能实现的,有赖于党对于各种社会资源的动员。党组织可以在行政权力不能达到或不能干预的领域进行活动,但是,对于非党群众,对于各种新兴的经济组织、民间团体等等,可以以党的名义、声望去做组织、动员工作,但不能以强制性手段迫使其服从党的指示。
国家法律则不同,法律的特点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因此可行的方式就是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的政令和法规,来调动、利用方方面面的社会资源,实现为人民群众所认同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因此,法律所允许的强制性手段,并不影响党与群众的关系。
三是党的活动方式法制化。党的活动方式是通过党组织和党员的各种行为表现出来的。
党在政权系统、经济组织、社会生活中的行为,除了受到党章和党的各种纪律制约外,还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能够允许政党组织有某些行为,也可以禁止某些行为,可以构筑起党的行为的基本模式,维持党与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的基本秩序。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政治前提下,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党员和各级组织的行为,使之有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