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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县的个人看法

发布时间: 2020-12-01 01:02:56

Ⅰ 请就如何做到依法治国谈谈你的看法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来讲版,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权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 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Ⅱ 谈谈个人对依法治权 依法治吏的看法

“奉法者强,则国强”。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必须实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即依法制约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在法律规定内进行。近年来,由于某些拥有权力者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违规批地、违法占地、非法建设,以各种手段侵吞国家和集体资产等等,都显示出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迫切性。
要做到依法治权、依法治官,首先要改变“言大于法”的现象,改变政府官员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的行为。在我们身边,官员“言出法随”的现象并不是不存在。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这种做法与依法治国的理念严重冲突,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
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和民主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党要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领导和治理,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治国方略上,必须选择和运用法治的手段.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首要对象和客体是依法治权、治官、治吏.法治国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和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具体监督方式。

Ⅲ 谈一谈你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

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立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 ,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和要求.这一方针的确立 ,必将对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 ,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 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保证.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以依据和遵循.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三)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外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四)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决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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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谈谈你对依法治国的理解和看法800字

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立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 ,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和要求。这一方针的确立 ,必将对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 ,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 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保证。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以依据和遵循。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三)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外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四)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决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

Ⅳ 简述依法治国的基本看法怎么答啊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载入宪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了“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即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今年,中央政法委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政法各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由上可以看出,党和政府正在坚定不移地逐步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进程。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通过学习培训正确认识和理解有关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十分重要,这是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是正确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下面笔者就依法治国的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关于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具有深刻的内涵。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的阐述,依法治国理念具有三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必须首先维护宪法的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法治区别与人治的重要标志,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要贯彻职权法定原则、有权必有责原则、用权受监督原则和违法受追究原则。

对依法治国深刻内涵一定要作全面正确的理解,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实践中甚为流行的一种不符合依法治国实质内涵的“法制工具论”。所谓“法制工具论”的实质就是指把法制置于人治之下,从根本上否定法制的前提性和普遍约束力,视法制仅仅为管理的工具,当管理手段缺乏时,要求增加管理职权的立法呼声十分强烈;当管理手段受到法制限制时,则对法制弃之唯恐不及。事实上我国历史上并不缺乏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先例,著名的如战国的商鞅变法、李悝变法、吴起变法和北宋的王安石变法等,如果按照“法制工具论”的观点推论,我国历史上的这些“变法”都可以称为“依法治国”了,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因为我国历史上的统治者从来都没有也不可能把自己、把国家机器摆进去而受法律制约。如果“法制工具论”能成立,那么中国共产党在1997年才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其先进性也就无从体现了。

依法治国的“国”字,应该是指国家机器和公民二个层面。如果认为只指公民,那就是“法制工具论”。历史和事实无数次地证明,如果不先治好国家机器和官员,那国家是很难治好的。因此,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我国现行约35000多件法律法规规章中,约占80%的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且行政权具有最为活跃、最为广泛的特点,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有人戏称行政权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事实上,行政权也是最容易膨胀、最需要控制,又最难控制的国家权力。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一)行政权大量地侵犯国家立法权。如有关行政主体超越职权立法、部门利益“法制化”;行政主体不依法行政等。(二)没有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职能交叉造成管理混乱。如行政机构职能配置缺乏法律论证,职能设置不科学造成交叉;设置许多没有法律依据的临时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等。(三)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四)地方政府行为存在大量行政违法。(五)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导致行政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六)有的领导干部学法不守法。

在现实社会中,最具有迷惑性的做法是,政府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口号和旗帜下,偏面地强调加强行政权、保障行政权、扩大行政权,在制定的行政依据中大量地塞进反映本部门、本地区利益的内容,有的甚至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还强令下级遵守和执行,又美其名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这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政违法。是“法制工具论”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表现。

行政权的特点和上述现实状况表明,行政主体能否依法行政成了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之所在。

三、对依法行政基本涵义的理解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事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从这个基本涵义出发可以引伸出以下三条:第一,“法”本身一定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也就是说法本身必须是合宪的。第二,行政活动一定要借助法律手段,以提高行政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会遭受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阻力)。第三,行政活动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以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对自然人和行政相对人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对国家机关和行政主体及行政人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这是法治社会普遍适用的原则。但是不是意味着,行政主体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得遵守“法有明文规定”,否则就是不依法行政呢?其实也并非这样的简单。在行政法学界有三种学说比较有名。(一)全部保留说。要求全部行政行为都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权力保留说。要求权力性行为要有法律依据(权力由法律保留给自己),非权力性行为不需要法律依据。(三)侵益保留说。侵益行为要有法律依据,授益行为不需要法律依据。目前行政法学界对第二种学说大多持赞同态度。笔者也同意权力保留说。例如,行政机关召开机关工作会议,这当然也属于行政行为,但此行为不涉及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是一种非权力性的行为。非权力性的行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规范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权力性行为才需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规则。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大问题。

Ⅵ 谈谈你对依法治校与和谐校园看法。

依法治校 创和谐校园

依法治校是进—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进我国全民素质教育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系统依法治校的整体水平,维护广大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增强学校领导、教师和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促进学校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近日,我校通过政治学习的形式,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的法制教育,全校教职工人人参加学习,受教育面积达100%。广大教职工通过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进一步理解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提高了执法意识,并懂得在教育教学中依法治教、依法育人。

如何“通过依法治校 ,进一步创建和谐校园?”

1、民主法治是和谐校园最根本的指导原则和最重要的运作机制。民主法治是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学校事务的治理,学校与国家、社会关系的处理以及学校的制度安排、规则程序、合作参与、责任分担、利益共享等都离不开民主法治。只有将民主法治的指导原则和运作机制引入学校事务治理的过程之中,才能有效克服集权制可能造成的弊端,从而提高协调性和社会发展的合理性。

2、学校的办学理念要变成师生的共同追求,要内化为全校师生的自觉行动。学校的制度建设是各学校都在花大力气抓的一项工程,但千万不要走向教条化和形式化的倾向,制度几大本,条款一大堆,却成了管理的“摆设”,如果制度建设偏离了人本思想,偏离了共同的价值取向,就不会产生“谐振效应”。

3、学校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各科老师等诸要素共同构成教育主体。构建和谐校园必须注重教育主体诸要素间的和谐发展,在提倡谅解与宽容、促进公平与公正的和谐氛围中,增强竞争实力,获得效益的整体提升。校长作为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办学思想的形成上下功夫,要用自己的实力、活力、魅力去影响干部,影响师生形成共识的价值观、群体意识、行为规范等等。同一学科教师要摒弃文人相轻、同行是冤家的陋习,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不同学科的教师要打破画地为牢的学科壁垒与偏见,涉猎其他学科知识,改变自己单一的知识结构,走综合型教师发展之路。在教师和谐互动的正向氛围中,完善学校的合作机制,让教师充分认识到学校的兴衰荣辱都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都关系到渴求发展的莘莘学子。

构建和谐校园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是一个需要随着教学、科研和学校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过程,更是一个长远的征程和永恒的主题。需要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全面参与,不懈努力。学校发展是建设和谐校园的根本之道,在构建和谐校园的过程中,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扭住发展这个执政兴校的第一要务,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以发展增和谐,以改革促和谐,以公平求和谐,以法制保和谐,把我校各项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http://60.191.4.29/user1/wuweimin/archives/2006/572.html

Ⅶ 谈谈你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

人治是社会发展地下的标志,在人治的状态下,人民不会得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专。
法治是人治的进属级阶段,是更高的形态。他的达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但是根据法律强制性的转变,法治阶段我认为还能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是低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法律中再也没有人为的因素,初步体现出公平、正义的要求,是优秀的。人们在法律的规范下,自觉的进行着自己的社会行为。可以说,这个阶段,法律的强制性仍然是从外部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第二个是高级阶段,法律已经融入道德之中,人们在进行社会行为时,自发的、下意识的从内心产生合法的评价。法律的强制性从外部规范人的行为转变为了人们在实行行为前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内心评价。
个人粗浅看法,尚未成熟,请指证。

Ⅷ 谈谈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

治社发展标来志治状态民真源公平与义
治治进级阶段更高形态达历史发展必
根据律强制性转变治阶段我认能两阶段
第低级阶段阶段律再没素初步体现公平、义要求优秀律规范自觉进行着自社行说阶段律强制性仍外部规范行
第二高级阶段律已经融入道德进行社行自发、意识内产合评价律强制性外部规范行转变实行行前带强制性质内评价
粗浅看尚未熟请指证

Ⅸ 谈谈你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对我国法治现状的看法。

现实就是,法律目前还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理想状态是:法律是人版民权利和权力的“圣经权”。
扯-------立法、执法和法律适用存在一些脱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乱-------法律适用上存在时空差异,法律适用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包括司法解释都存在有违反上位法的情况。
粗-------立法技术有待提高,宜粗不宜细的方法导致有原则没规则,貌似有规则的地方,没有可操作性。
基本的法治框架已经建立,细化程度有待提高,法治和法律思想意识仍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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