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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1-30 10:55:15

『壹』 码头未进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验收违反了什么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五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十六条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贰』 船舶防污染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意义

海洋法公约与我国防治船舶海洋环境污染初探
世界海洋总面积为36000万km2,占地球总面积的71%。海洋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海洋资源极为丰富,海洋为大量运输物资和人员提供了最廉价的方法,海洋环境也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为维护海洋健康,保护海洋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上安全,联合国1973年12月召开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于1982年4月通过了对和平和安全等具有深远意义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自然资源的分配、海上航行、海洋运输、海洋科研、和海洋环境作了规定。1996年6月7日我国向联合国交存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文件,同年7月7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我国遂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成为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等必须遵循的国际法。
在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二十一世纪,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已成为人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共同担负的使命。陆地和海上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源很多,其中一个严重的流动污染源是海上运输船舶。随着工业技术极大的发展以及人口快速的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世界船舶总吨位和尺度也在不断增加。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间接把一些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于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及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活动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洋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的有害影响,造成海洋污染。本文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如何防治船舶污染我国海洋环境作一些探讨。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海上船舶造成污染一直是各国特别关心的问题,关于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法律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这类规定主要集中于在公约的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中。该部分共11节、45条,此外在领海、专属经济区等部分中也含有有关的条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应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保证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和无意的排放,以及规定船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操作和人员配备的措施。公约还对各国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立法做了规定,沿海国应制定防止、减少和控制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规章,可以制定防止和减少和控制外国船舶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特定保护区域的法律规章,但不应要求外国船只遵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以外的设计、建造、人员配备或装备标准。
沿海国对违章的外国船舶的执行权,与该船舶所处的区域及违章事件发生地的法律地位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自愿位于沿海国港口并在该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发生任何违章行为的外国船舶,该沿海国可以运用司法程序,包括对该船进行拘留。公约还对违章外国船的调查,海洋污染管辖权,防污染的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海洋污染监测和环境评价,缔约国应承担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第一个系统规定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国际法律制度,为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采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提供了原则性指导意见,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3 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情况
我国濒临的海洋面积非常辽阔,共有473万km2。大陆海岸线漫长,北起鸭绿江口,南到北仑河口,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km。我国很早就开始关注保护海洋环境问题,1973年8月召开了全国第一届环境保护会议,研讨了包括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保护问题。发展到现在,已基本形成较系统的海洋环保的法律法规体系。执法力量不断加强,船舶流动污染源的治理和海洋环保的科研取得可喜的成果。
我国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一直比较重视。1974年1月国家就颁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规定了有关船舶排放标准和防污文书格式等;1982年8月,中国颁布了第一个综合性的保护海洋的基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4月颁布了国家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12月,国家颁布了针对船舶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6年交通部船舶检验局颁布了《海船船舶结构与设备防污染规范》,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等做了规范;1999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3年9月,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等。这十余部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护海洋环境、规范船舶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起到了明显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海法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方面义务和权利的主管机关。经过多年的发展,其执法力量大大加强,有了良好素质的人员和快捷完善的通讯设施,有了一大批各种用途的船艇和水上交通设施。这些年来,海事管理机构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公约,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做了很多贡献。
4 根据海洋法公约,完善和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对策建议
虽然我国在防治流动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还存在如现行的防治船舶污染相关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严重不足等诸多问题。为更好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规体系。现行的相关法规体系对于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相继加入了《海洋法公约》等一些国际公约和议定书,我国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我们享有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须履行国际承诺。这些应当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予以体现,因此我国1999年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并在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但是,目前还有很多法规是在我国加入《海洋法公约》之前制定的,没有考虑到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接轨等问题,如《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因此,有关部门应根据《海洋法公约》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抓紧时间尽快制定配套法规,如制定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规定,修订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规,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强防治外国籍船舶对我国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员等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赤潮发生频率高,专家们一致认为:提高全民族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经常违规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公司、船员(包括到港外轮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教育,把《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约中对防止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至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同时加强国内船员海洋环保知识方面的培训与考试。使船舶单位、船员等人员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克服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的错误观点,主动加强船舶防污的管理工作,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指导思想贯串于生产、运输全过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加强港口环保等设施的建设。提供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受设施是缔约国履行海洋法公约的义务,但我国有些港口防污设施、设备严重不足,最典型的是很多港口不具有散化船洗舱水接受处理设施,使一些到港的散化船产生的洗舱水不能排到岸上接受设施,而偷偷排入海洋。为履行公约的义务和减少船舶污染物对海洋的污染,国家应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港口环保设施的建设,新建港口、码头应在基建费用中列入,对老港口、码头已“欠账”的应通过以新带老的办法逐步解决。港口决策层要摆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位置,增加投入,提高港口对到港船舶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减少其对我国海洋的污染。另外国家还应加强海洋监测监视网络建设,以便监视包括船舶在内的任何活动是否对我国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这在海洋法公约中也有规定。
(4)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国家的合作。仅靠海事管理机构一家单独采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是不够的,首先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渔政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相互合作,互通有无,及时发现和清除船舶污染,共同防治船舶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污染;其次是根据《海洋法公约》要求,加强与邻国的合作,互通即将发生的污染损害或实际损害,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以应付包括由船舶引起海洋环境污染的事故,共同保护好我国周围的海洋环境。
(5)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海上船舶防的实施,使船公司对船舶和船员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使其提高防污染的意识和制定详细的防污染措施。③加强对到港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查,对不符合公约及我国法规要求的,要求其立即纠正。④加强对到港船舶防污染文书的检查,重点检查其船舶污染物的去向。⑤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现违反规定或造成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海洋存亡,匹夫有责。我们要进一步学习领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结合我国实际,加强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流动污染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叁』 防止海洋污染的办法有哪些

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各国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海洋受到了来自各方面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的污染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后果。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我国共发生较大渔业污染损害事故947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亿元;2000年发生较大渔业污染损害事故1120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6亿元。海洋渔业污染损害事故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我国共发生较大突发性海洋渔业污染损害事故104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7亿元,其中特大渔业污染损害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3起,重大渔业污染损害事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2起。2000年共发生较大渔业污染损害事故120余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亿元,其中特大渔业污染损害事故4起,重大渔业污染损害事故11起。日益严重的污染给生态环境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后果,这一问题引起了有关国际组织及各国的政府的极大关注。为防止、控制和减少污染,在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努力下,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它们对防止、控制和减少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虽然,沿海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针对本国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法律,国际社会也针对世界海洋污染制订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但是,海洋环境污染的形势还是非常严重。造成污染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空气污染、躁音污染、淡水污染等。本文只就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对策作一探讨。
一、造成污染的原因
1、船舶造成的污染
何谓船舶造成的污染,是指因船舶操纵、海上事故及经由船舶进行海上倾倒致使各类有害物质进入海洋,海洋生态系统平衡遭到破坏。船舶造成污染的特征:(1)经由船舶将各类污染物质引入海洋。(2)污染物质进入海洋是由于人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也就是说污染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如:洗舱污水、机舱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海洋)(3)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
船舶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为:(1)船舶操作污染源,这种污染的产生主要是船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如:有的船舶工作人员故意的将含有有害物质的洗舱污水排入海洋,船舶机舱工作人员故意将含有污油的机舱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海洋,还有的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错开伐门将燃油排入海洋。(2)海上事故污染源,船舶由于发生海上事故,如:船舶碰撞、搁浅、触礁等事故使各种污染物质,主要是燃油外溢、油舱由于事故破裂造成的渗漏对海洋造成的污染。(3)船舶倾倒污染源;这种污染源的产生,主要表现在,经由船舶故意的将陆地工厂生产所产生的生产废料、生活垃圾、清理被污染的航道河道所产生的带有污染物质的污泥污水,倾倒入海洋。所以说船舶污染是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之一。
2、海洋石油开发对海洋造成的污染
我国海域石油蕴藏量十分丰富,目前多数开发者集中在近海海域勘探开发。随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飞速发展,有的钻井船和采油平台,人为的将大量的废弃物和含油污水不断地排入海洋,因此,海洋石油开发也是目前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之一。在不同的程度上对我国近海海域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海洋石油开发对海洋造成污染主要表现在;(1)生活废弃物、生产(工作)废弃物和含油污水排入海洋。(2)意外漏油、溢油、井喷等事故的发生。(3)人为过程中和自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含油污水流入海洋中。石油进入海水中,对海洋生物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石油进入海水后,使海水中大量的溶解氧被石油吸收,油膜覆盖于水面,使海水与大气隔离,造成海水缺氧,导致海洋生物死亡。对幼鱼和鱼卵的危害是很大的,在石油污染的海水中孵化出来的幼鱼鱼体扭曲并且无生命力,油膜和油块能粘住大量的鱼卵和幼鱼使其死亡。油污使经济鱼类、贝类等海产品产生油臭味,成年鱼类、贝类长期生活在被污染的海水中其体内蓄积了某些有害物质,当进入市场被人食用后危害人类健康。
3、工厂对海洋的污染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人心,有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对滩涂养殖利用面积正逐年扩大。从养鱼、养虾、养蟹、到养殖比前述更有经济价值、更珍奇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带动了水产市场的繁荣,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提高了饮食水平。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给一部分人创造就业机会。可是,近几年来,在我国沿海时常发生海水赤潮等海水变质现象。那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除气侯因素外,再就是人为因素所造成的。除前面所述的两种原因以外,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陆地工厂对海洋的污染。陆地工厂对海洋的污染主要表现在,(1)与海相通的河流两岸的造纸厂、化工厂等利用河道排放污水而流入海洋。(2)含有污染物质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倾倒河岸或河道,随河水或涨落潮流入海洋。如,2001年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河北省乐亭县19家养殖户状告河北省迁安市书画纸业有限公司等五单位滩涂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就是典型的陆地工厂利用通海河道排污造成海洋污染的案例。本案19位原告都是在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小河子(滦河)入海口两岸对虾和滩涂贝类养殖区从事日本对虾和青蛤养殖。滦河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和唐山市境内,从承德流经唐山地区的迁西、迁安、滦县、滦南、乐亭,于乐亭县姜各庄入海。滦河在滦县响螳分流,进入乐亭中部的支流最终流入小河子,在王滩镇新海庄入海,在小河子入海口两岸有上万亩虾池及滩涂贝类养殖区。2001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因滦河上游排放污水造成在小河子入海口两岸部分渔业水域污染而引起养殖对虾和滩涂贝类死亡事故。事故造成小河子入海口两岸受污染水域的养殖面积共计7056.15亩,其中对虾养殖水面面积6561.15亩,滩涂贝类养殖面积495亩。5月30日调查人员对小河子闸养殖区的对虾和滩涂贝类死亡现场进行调查,结果发现67.96%的青蛤死亡,日本对虾的平均死亡率为51%。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系唐山市滦河沿岸工矿企业向滦河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所致。
二、防治、保护海洋污染的对策
海洋的污染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是一个长期积累,逐渐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只抓单项治理是不能真正解决海洋污染问题的。众所周知,我国从1979年以来相继制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港口的水域保护条例》等专门涉及到环境保护及防止海洋污染,水污染的法律法规。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对乡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防止污染,在乡镇企业的注册登记、生产项目、防污设施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企业,切实防治环境和生态的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规划,提高乡镇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
“乡镇企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乡镇企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乡镇企业不得采用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生产和经营国家命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停产或者转产。”
随着环境的逐渐恶化,各种灾难以不同形式逼近大众生活,引起了公众及政府的极大关注。为了遏制环境的继续恶化,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公众自行组织的以环保为主题的各种活动也掀起了高潮。
从我国现阶段的海洋污染现象看,主要污染并不是老百姓造成的。究其原因,大部分的工农业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都是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因为各种原因先后造成的。对于老百姓来说,衡量一个城市的环境好与坏,往往只注意该城市的表面卫生情况,街道是否整洁,市场是否繁荣,一般不会去研究表面环境好的城市,她的污水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了污染。以大连市为例,去过大连的人都会说,大连的环境真好,可又有谁会去研究她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当你分析了大连环境统计数字后就可以看出海洋污染的产生源了,大连市环渤海的入海排污口的数量达66处,占全国主要入海排污口的30.4%。这只是对大连一个城市的数据统计,而环渤海地区有三省一市,大部分的城市污水或直接排入海洋或排入与海相通的河流,所以说我国的内海—渤海的污染主要来之陆地是有根据的。无论是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还是陆地对海洋的污染。其结果都是对人类、海洋生物、海洋植物乃至整个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因此,我认为:(1)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政府环保职能部门的执法监督,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将环保工作提到日事日程上来。(2)加强对船舶及钻井、采油平台的防污管理,首先应对船舶及钻井、采油平台所有人的管理者,必须进行防污教育,增强防污意识,提高除污救灾技能。作业者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去做。使污水处理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严把除污化学试剂的质量关,严禁使用有毒的化学试剂除污。(3)各地渔政部门、港监防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水域的污染状况,污染源、地理环境、水文状况、生物资源状况等必须了解清楚,根据所了解的情况作出防污规划,当好政府的参谋,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可根据所了解的情况以最快的速度制定出最好的减灾方案。
总之,环境保护的责任是重大的,它关系到子孙后代,故,要求每个人都应作到了解环保、支持环保,提高全民对环保的防范意识,行成全民关心环保。让我们携起手来与一切影响环保的人和事作斗争吧

『肆』 船舶污染会海洋环境造成什么影响

船舶的污染一般是原油或者成品油或者一些特殊的化学品泄漏等,会对生态造成较大的影响,其他方面的影响比如生活垃圾的排放相对较小

『伍』 防止污染海洋的有效途径有哪些

一、防止和控制沿海工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随着沿海工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压力的加大,中国政府采取一切措施逐步完善沿海工业污染防治措施。①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②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过程清洁生产,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改变生产工艺和流程,减少工业废物的产生量,增加工业废物资源再利用率。③按照“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进行专业处理和就地处理,禁止工业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彻底杜绝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海。④加强沿海企业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⑤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落实到每一个直排海企业污染源,做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有计划的稳定削减。
二、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城市发展迅速,对沿岸海域环境压力加剧。对此,中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沿岸海域环境,调整不合理的城镇规划,加强城镇绿化和城镇沿岸海防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加快沿海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增加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提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和脱磷能力,沿海城市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
三、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农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一些沿海省、市结合生态省、生态市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土壤侵蚀,综合应用减少化肥、农药径流的技术体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严格控制环境敏感海域的陆地汇水区畜禽养殖密度、规模,建立养殖场集中控制区,规范畜禽养殖场管理,有效处理养殖场污染物,严格执行废物排放标准并限期达标。
四、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在渤海海域,启动船舶油类物质污染物“零排放”计划,实施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制度,加强渔港、渔船的污染防治。建立大型港口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系统,实现交通运输和渔业船只排放的污染物集中回收、岸上处理、达标排放。
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学品泄漏应急计划,制定港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建立应急响应系统,防止、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五、防止、减轻和控制海上养殖污染
我国海水养殖主要位于水交换能力较差的浅海滩涂和内湾水域,养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环境恶化。今后,应建立海上养殖区环境管理制度和标准,编制海域养殖区域规划,合理控制海域养殖密度和面积,建立各种清洁养殖模式,控制养殖业药物投放,通过实施各种养殖水域的生态修复工程和示范,改善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水产养殖环境,减轻或控制海域养殖业引起的海域环境污染。
六、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产生石油类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007年部分海洋油气区专项环境监测结果显示,油气田及周边区域的环境质符合该类功能区环境质量控制要求,未对邻近其他海洋功能区产生不利影响,开发过程中无重大溢油事故发生。在钻井、采油、作业平台应配备油污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使之全部达标排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应制定溢油应急方案。
七、防止和控制海上倾废污染
严格管理和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禁止向海上倾倒放射性废物和有害物质。2007年主要倾倒区及其周边环境监测表明,所监测倾倒区的底质环境状况总体保持正常,倾倒区尚有底栖生物存在,其优势类群主要为软体动物和节肢动物,倾倒区环境质量基本满足倾倒区的环境功能要求。(《海洋面临的污染与保护》)

『陆』 船舶污染如何治理的措施

海洋不仅是天然宝库,也为大量运输货物提供最经济的途径。海上运输是各国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随着工业技术极大发展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船舶的吨位和尺度也在不断地增加。但随之而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重视,即海洋污染问题。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间接地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产生了损害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造成了海洋污染。船舶造成的污染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船舶污染物质的多样性。船舶排放的物质有油类、毒性有害物质、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废水、噪音等。其中主要的是油类物质,来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

(二)船舶污染具有流动性,无国界性。海水的流动性、船舶的移动性决定了由船舶进入海洋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在或固定在某一点而静止不动。一次污染可能会波及多个国家,给污染的治理造成诸多不便。

(三)船舶污染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属于环境侵权行为。污染物质进入海洋是由于人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也就是说污染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如洗舱污水、机舱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海洋)。在这种侵权行为关系中,与船舶污染有关的人为侵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对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污染受害人为沿海国家、当地政府、居民、渔民和企业。

(四)船舶污染危害性强,范围广。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质受到损害,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影响海洋本身的调整功能,给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渔业生产等带来严重危害,从而影响到全球生态平衡,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

对于船舶污染的治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法体系,坚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国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特别是海洋环境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正确处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与相关海洋环境法的共性和特性关系,坚持在全面系统审查现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将重点立法与一般立法结合起来,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制定全国性的内陆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规。在加强国内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学习和借鉴外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先进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采用各国通行的船舶污染防治和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与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地参加有关公约,应尽力与国际接轨,将国际公约具体化、国内化。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依国际条约承担了国际义务,就有责任使其国内法与其国际义务保持一致,因此,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做出修订是完全必要的。21世纪是海洋事业大发展的时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海洋、善待海洋。修订法的实施,不仅完善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而且对强化海洋环境管理、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起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尽量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针对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船员充分认识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帮助他们了解防止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重大意义,增强防污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对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屡教不改的船舶,对其采取处罚措施,加强对水域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将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严格贯彻落实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提高管理标准,改善船舶防污设备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较强的处理废弃物的能力。各类船舶均应按规定装备油水分离装置,港口建设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和应急器材。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激发民众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热情,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视,才是彻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柒』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必须做吗

对含油污水污水,主要用油污分离器进行处理,除此以外,关键是在源头上进行控制,一是要加强管理,二是船上的设备要尽量少漏油。至于溢油及化学物品事故,目前,主要是建立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对船上的生活垃圾处理,

『捌』 海洋环境的污染治理

在全球环境逐渐恶化的今天,海洋以其71%的面积,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对于我国来讲,近海渔业资源的不断减少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海洋污染造成的。因此,在海洋经济不断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动力支持的同时,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解决也迫在眉睫。其中,船舶污染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方面,据了解,海洋环境污染中有35%是由于船舶污染引起,特别是石油污染。
自1983年以来,全国平均每年直接排入近海的石油10余万吨,其中从陆上入海量为4.2万吨,海上石油开采、运输排油量为4.6万吨,其他船舶活动所排油量为1.2万吨。
在2012年6月2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石青峰也指出,我国部分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依然严重,海水水质为劣四类的近岸海域面积约为4.4万平方公里,高于“十一五”期间3.2万平方公里的平均水平,严重污染区域主要分布于大中型河口、海湾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海域,以长三角一带最为严重。而江苏省连云港(3.53,0.09,2.62%)港作为我国沿海地区重要的港口之一,在大力进行港口建设、吞吐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它的海洋环境污染状况也备受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造成船舶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有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三类。《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连云港海事局采访了解到,含油污水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在一些港口,存在着进出港运输船舶随意排污的情况,此外,排污大户的修船厂、“吃油”严重的拖轮及加油船也有偷偷向海里排废油的案例;其次,当前我国有不少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船舶在运行,这样的运行结构与船舶污染也有一定的关系;再次,由海上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石油污染也是造成船舶污染的重要因素。
据统计,1973年至2009年,我国沿海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2821起,平均每4到5天发生一起,近几年我国船舶溢油事故更是进入高发期。
因此,《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提出了将配套设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一系列新制度。而且,中国船舶(19.78,-0.17,-0.85%)油污基金已在2010年7月1日开始征收。标志着经过社会各界十几年的努力,参照国际惯例,在2010年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制度基础上,我国也确立了船东和石油货主共同分担责任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我国于2010年出台了《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对其进行针对性管理。其中,针对性管理体现在实施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实施作业申报审批管理和实施作业现场监督检查方面。
据连云港海事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建立了完善的船舶防污染预防制度体系,不仅从制度建设上满足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也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了主管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使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更为有序、规范,使主管机关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职责更加明确。而且,提高船舶和有关作业活动的安全与污染防治水平,对减少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风险,减少对自然环境、水产养殖和旅游资源等造成的污染损害等有重要意义。
在全球环境逐渐恶化的今天,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越发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对于海洋污染的治理,不仅个人、群体、组织要增强环保意识,自觉做好海洋环保方面的工作,而且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等硬性措施来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玖』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第 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将其所生产、销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其检验证书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及其生产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前款所称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是指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单位所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应当能够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须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申请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并实施了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二)已经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配备了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设备和器材,并完成主要防治船舶污染设备和器材的调试工作;
(三)提供配备的防治船舶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行的说明材料;
(四)已经完成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有关资料齐全。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验收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负责专项验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专项验收工作过程中征求港口、环保、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专项验收应当对防治船舶污染设备和器材的配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其是否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做出评价。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专项验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并做出是否通过专项验收的决定;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专项验收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单位。
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并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通过专项验收的单位发生以下情况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申请专项验收: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改建、扩建重大变化的;
(二)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单位从事的作业活动发生重大改变的。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与船舶签订污染清除协议,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其中:
(一)一级单位能够在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二)二级单位能够在距岸20海里以内的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三)三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四)四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内的一个作业区、独立码头附近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第十八条 从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附件)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证明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现场核验。
对申请等级为二级、三级、四级的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能力等级为二级的单位,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对申请等级为一级的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现场核验报告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予以批准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应当载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能力等级、服务区域、有效期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载明的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内提供服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取得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等级和服务区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一)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二十四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下列情况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上一年度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
(三)上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船舶污染应急演习情况。

第五章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6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2000总吨以上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所有进出港口和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二十六条 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20海里之内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在距岸20海里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二十七条 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与一级、二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划分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和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协议样本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三十条 船舶应当将所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留船备查,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船舶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应当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通知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
船舶在终止清污行动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接到船舶污染事故通知后,应当根据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及时开展污染控制和清除作业,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接到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报告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加强监测、监视。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进行评估,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和特点,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有关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并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清除、打捞、拖航、引航、护航、过驳、水下抽油、爆破等必要措施。采取上述措施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本条规定的财务担保应由境内银行或者境内保险机构出具。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事故有沉没危险时,船员离船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溢油措施,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柜)、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舱(柜)、油舱(柜)通气孔。
船舶沉没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采取污染监视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抽出、打捞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船舶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对污染清除行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概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二)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回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处置情况;
(四)污染损害情况;
(五)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情况。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组织对污染清除作业的总体效果和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以及污染清除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二)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二)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瞒报、谎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拾』 简述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途径及相关法规公约

船舶产生污染的途径
1.船舶造成的油污染
由船舶造成的石油污染主要有正常营运操作性排油和各种事故所造成的溢油;正常营运操作性排油,主要是排出机舱底污水、油船压载水、洗舱水等中所含的油类。每年全世界随船舶舱底污水排入海洋中的石油有几十万吨,压载水和洗舱水的肆意排放造成的油污染更加突出。各种事故所造成的溢油有:如供受油作业中的跑、冒、滴、漏造成的油污染等。在各种污染中,油类污染是最严重的。其中事故溢油具有偶然性,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如某船在马达加斯加南部的TULER 港,在用船上的起货设备装货期间,第二吊油管破裂,造成甲板上全是溢油,而船员忙于工作,没有及时清理溢油,使溢油入海,造成油污染事故。如果是油船发生的海损事故,造成的污染更大,甚至是难以估量的严重灾难。如1989 年3 月24 日发生的阿拉斯加漏油事件,亚克隆·瓦尔迪兹号油轮搁浅并泄出1100 万加仑的原油进入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海峡,造成了美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漏油事件。溢油散布超过千里的海岸线,致使成千上万的海洋生物死亡,给沿岸国家造成了沉重的灾难
2.船舶运输中的有害物质污染
近年来,随着运输危险化学品船的增多,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运输这些有毒物质所造成的污染,包括压载水、洗舱水、舱底水以及由于发生事故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大量泄露和装卸作业中造成的跑、冒、滴、漏等原因造成的污染。沾有这些有害物质的包装材料、垃圾等入海也会造成海洋污染。
3.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船舶生活污水通常是指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主要是从生活处所所排出的排泄物,如厕所排泄物、医疗室排泄物、厨房、洗浴室、洗衣间的排出污水等。由于生活污水中含有细菌、病毒及各种营养化物质,当其排放入海后会对海水造成污染。如海水中所含的营养物质会导致海水中的溶氧耗尽,有机物腐化后会散发出难闻的臭味等
4.船舶垃圾污染
船舶营运中会产生船舶垃圾,这些垃圾主要包括垫舱物料、包装材料、脱落的油漆残渣、铁锈、油棉纱等,船员、旅客生活中形成的食品残渣、日常消费品的废弃物等其他废物。如果直接排入海中,都将破坏海洋资源,污染海洋环境,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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