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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依法办学

发布时间: 2020-11-30 09:42:20

⑴ 学校什么依法设立

就是走到教育局取得办学资质吗?然后看看你办什么样的学校要求的资金规模,教学人才都是不一样的,你到当地的教育部门去咨询一下

⑵ 什么必须依法设立,这是学校设立的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质量观,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特色谋发展的办学思路,遵循教育规律,鼓励学生有更多的个性发展,以创建特色学校为契机,提高我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我校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创建背景

中都素有“文化之乡”之美誉,2008年被国家文化部公布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存耕堂”、“云霄阁”、“周公塔”等已被列入省级涉台文物保护单位及第七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女子五枚拳”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都的村村落落都有独具特色的文化活动中心,富有客家文化特色的十番音乐、山歌、船灯、舞狮、书画、诗词等,在这些文化活动中心开展的红红火火。我校依托这些特色的本土文化资源,开展“寻找中都文化、感悟中都文化、实践中都文化”活动,这些活动与县局部署的“诵读经典,传承文明”活动相互结合,让校园充满浓郁的文化气息。

文明使人美丽,礼貌让人快乐。而目前学生中多为独生子女,不少家长只顾望子成龙,淡化以至放弃了对孩子的礼仪教育。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对人交往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内在素质、外在素养的好坏,将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中能否立足的重要条件。我国是礼仪之邦,“人无礼而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古人在讲礼仪方面为我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所以吸收民族精华,继承和发扬传统美德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文化濡染心灵 礼仪修身立人。传承文化与礼仪修身相互结合,能够让我们的学生既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又有文明的礼仪举止,成为谦谦少年君子。

三、创建主题

我校创建特色学校的主题为“文化濡染心灵 礼仪修身立人”。学校依托中都特色的本土文化资源,扮靓校园文化,让文化濡染学生心灵,这一活动与学校德育工作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加强学生文明礼仪教育,把文明礼仪教育落到实处,提高学生文明素质,形成讲文明、懂礼仪的良好氛围。

四、创建目标

在开展经典诵读、写字教学、口算、教师专业化发展等基本办学特色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精心选择“文化濡染心灵 礼仪修身立人”特色办学切入点,把开展“寻找中都文化、感悟中都文化、实践中都文化”活动与学生文明礼仪教育有机整合,让我们的学生既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又有文明的礼仪举止,两者相得益彰。

1、通过构建书香校园,营造师生乐读书、善读书的良好氛围,用书香熏染学生的人生底色,引领教师的专业化和个性化发展。

2、以中都特色文化为载体,丰富校园文化生活,陶冶师生的情操,促进师生和谐发展,提升师生的生命质量。

3、通过抓好学生的文明礼仪细节,培养他们理解、宽容、谦让、诚实的待人态度和庄重大方、热情友好、礼貌待人的文明行为举止。提升学生的文明礼仪素养。

⑶ 非法办学的定义是什么这样属于非法办学吗

非法办学:主要是看教学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执照。如果是涉及职业技能培训,还需具有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资格证)。没有齐备的证照,即可认定为非法办学。

以上情况,根据非法办学定义来说,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没有给这家私立学校发证,所以其是属于非法办学的。

处罚依据:《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办学的,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学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或管理混乱,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3)什么是依法办学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对非法办学的有啥责任没有营业执照的可根据以下方法进行投诉处理:

1、至当地教育局举报该机构为非法办学单位,教育局将按照《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勒令结业。

2、至当地工商局举报该机构为非法办学单位,工商局将根据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勒令歇业。

3、至当地媒体曝光,将该机构的非法办学事实向社会予以公示,并要求其退还非法所得。

⑷ 什么是依法从教

依法从教是教师工作中的基本理念,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在工作中,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从提高自身素质做起,维护教育的尊严,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高尚的教师形象,依法从事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
依法从教是教师职业生涯中必须遵守的,它既维护了学生的利益,同时又能保障老师的权益。老师在工作中如果不依法从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从根本上规范了老师的教育行为。

⑸ 幼儿园年检中的依法办学是指哪些

车辆年检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1:车身贴画
不少车主为了彰显个性,美化爱车,习惯在车身上贴上一些个性贴纸或是车友会车标。网络中曾有过这样
的说法,就是车身贴纸面积不超过车身总面积的30%就不影响正常验车。这里我们依据相关规定和亲身经历
可以负责人的告诉大家,任何车贴或车标,即便面积再小,也是不允许通过验车的,不过也有特例,“实
习”标等经过公安机关备案审批的合法车贴是被允许的。如果你是新买的车也不要马上贴上自己喜欢的帖
纸,需要在上牌完成之后再贴。
注意事项2:车身太脏
如今大家都很忙,验车往往都是抽空进行,个别车主可能并没有注意到自己的车辆已经非常的脏了,即便
意识到爱车很脏也不会太在意,他们认为只要手续齐全车辆验过就不成问题。事实并非如此,车辆过脏会
对外观和底盘部分的检测造成影响,并且验车需要照相,所以太脏了检测人员会不给照像,因此也就不能
通过外观检验了,这点同样适用于新车上牌。
注意事项3:保险是否到期
验车要携带保险原件,相信这一点大家都熟知,而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验车的时间和保险到期是一个时
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少朋友在保险到期之前就延续了新一年的保险,可能验车时老保险并没有过期
,新保险尚未生效,此时一定要携带仍在有效期内的保单原件,也就是老的保单来验车,否则未生效的保
险不能通过检测,当然这些仅针对交强险,交强险是验车必备的,商业险暂时可以不用。新车上牌的时候
要购买交强险!
注意事项4:三角窗贴膜
贴膜是很多车主购买新车后的第一项工作,按照规定,玻璃贴膜是不影响验车的,不过前排车窗三角窗夹
角处不能贴膜,这里需要留出良好的透光性为驾驶员观察两侧后视镜提供便利,因此此处一旦贴膜,将不
能通过验车。如果车辆没有三角窗,贴模时也要预留出足够的面积。贴膜这个事儿也是需要在新车上牌之
后再贴。
注意事项5:轮胎尺寸改变
正常情况下车辆行驶七万公里左右都会面临更换轮胎,此时不少车主都会更换不同的品牌,或者更加有针
对性的功能轮胎来改善自己不同的驾驶需求,这种情况在SUV车主中比较普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更换的
轮胎一定要与原车的尺寸型号完全相同,否则即便轮毂样式不变,型号出现变化,也不能通过验车,我们
的公车哈弗就曾遭遇过这样的事情,更换轮胎时由于疏忽,轮胎宽度与原车不同,其余参数完全一致,然
而未能通过验车。
注意事项6:外观与照片不符
外观改装不能通过验车,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但是轻度加装一些实用配置,如SUV加装保险杠,行李架这些
我们认为是更好的为了安全或者方面行车的零件也是不能通过验车的。另外还有不少车型通过换标达到以
假乱真的效果,如BYD更换丰田标的做法,均不能通过验车。简单的说,只要与行驶本照片不符,则视为外
观改装。如果你车身上的车身标示脱落了不用担心验车过不了,因为相关规定里明确标示,车身标示因自
然脱落等原因不会影响验车,但只要不增加标识即可。
注意事项7:违章是否处理完毕
不少朋友再验车之前都会准备一下所需材料,此时精力都集中在了车辆身份资料上,往往忽略了未处理的
违章问题。按照规定,违章没有及时清除的,虽然可以通过外观,尾气等方面的检测,但是最终的“检”
字标要等处理完违章才能领取。
注意事项8:外观有损伤
日常用车小刮小蹭在所难免,很多车主由于种种原因小伤干脆也不修了,大多数情况这些并不影响验车,
不过一些比较严重的伤痕有可能增加外观通过的难度,建议明显的伤痕还是及时修复后再去验车。

⑹ 依法治学是什么意思

依法治学,即依法治教,即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⑺ 你对依法办学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教学行为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学校课表要上班级墙面,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1.5小时、2小时之内。

3、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8:00,高中生不早于7:3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4、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 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在天气特别炎热寒冷时不得安排补课。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二、规范招生行为

5、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6、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以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对原经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7、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高中阶段学校不得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招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三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

8、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9、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宣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三、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10、规范编班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省级以上示范高中严禁举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生。一般普通高中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招收复读生。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中学、省级以上示范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56人,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消除70人以上特大班额。

11、规范学校改制行为。全面停止审批改制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中小学性质。原义务教育改制学校要按规定清理规范,明确办学性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校园和教育教学设施、财务、招生、学业证书“五独立”。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落实国家课程标准。

12、规范校点布局。小学校点设置原则上应使学生单程行走不超过1.5公里或单程行走时间不超过1小时。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村小应予保留,以保证小学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寄宿制学校,解决农村留守学生和离校较远学生寄宿问题。

13、严格学籍管理。建立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四、规范考试评价行为

14、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文化课考试,初中每学期文化课考试不得超过两次,由学校组织命题,并进行考试结果分析。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不得举行小学、初中区域性统考、联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市州统考科目不超过五科,其余考试科目在教学任务结束的当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除高三外,原则上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或模拟考试。科任老师平时可以根据学科单元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检测。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学考试实行无分数评价,采取等级和评语评价办法。初中学业成绩鼓励采用等级评定方法。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

15、严格规范竞赛活动。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考级活动,不得“以赛促销”、“ 以赛代销”附带销售任何资料和商品。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各种学科竞赛以及奥赛成绩不得与中小学校招生挂钩。各市级教育局要对现行中考加分项目及分值进行认真清理,加以规范,从严控制加分项目及分值。

16、严禁下达升学指标。要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测制度。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考试等相关机构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统计公布辖区内学校、班级和考生的高(中)考成绩、上线率及升入示范高中、重点大学等信息,更不得以此排名排位;不得进行高(中)考表彰奖励;不得以考试成绩及升学率为主要标准进行评价和考核奖惩。

五、规范教材使用

17、严格教学用书选用。各地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学用书,教材版本调整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核准。积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18、严禁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学校一律不得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也不得允许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在校内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教师不得推荐或变相推荐和使用教辅资料。为方便学生作业,规范使用印制作业,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确定与教材配套的印制作业。印制作业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对贫困家庭学生,学校应提供免费印制作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印制作业。印制作业小学仅限于3—6年级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初中限于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5科;高中限于文化课科目。每生每期每科不超过1套。

六、规范教师行为

19、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小学教师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做到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要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和体罚学生。

20、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缺补差。

七、规范收费行为

21、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许可,并出具正式票据。

22、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须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其他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23、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严格捐资助学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八、严格问责制度

24、严格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局长、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和分管校长是第二责任人。

25、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违规办学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并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违规部门、学校和个人有违规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规所得;对个人违规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是教师的解除聘任合同,是局长、校长的撤销职务。同时,对以上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办学问题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通报当地政府。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⑻ 学校必须依法什么这是学校设立的基本原则

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民办教育的兴起和发展,客观上从不同层面弥补了公办学校的不足,扩大了教育规模,加快了教育事业的发展。那么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是怎样的呢?

第二章设立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到社会发展规划中来,有利于推动民办教育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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