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
⑴ 深圳公租房个人申请多大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租房配租面积最大为80平方米,最小为35平方米。
1、根据《办法》第二十条,按照“谁建设,谁配租” 以及“配建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主体,即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
2、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以及城市更新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
3、企业投资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该单位组织实施配租;
4、市住建局介绍,配租面积标准直接关系到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水平。《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左右;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左右;
5、三至四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左右。
(1)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扩展阅读: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家庭或个人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深圳社保(养老保险或者医保,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特殊群体可不受社保累计缴费时间的限制。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已入住用人单位人才住房的除外;因承租家庭人口数增加,导致与原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不一致的,承租家庭可以在租赁合同期间再次申请轮候公租房。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 深圳公租房和安居房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所属不同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3、参加人员不同
安居房参加房改人员: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户口的职工。
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购买住房,另一种是租赁住房。
⑶ 深圳公租房排名16万多,可以申请认租,怎么操作
公租房不能一直租住下去。因为公租房远低于商场价的房钱,导致在现在的状况下,公租房僧多粥少,请求公租房的条件也较为严格。
公租房以5年为为一个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够退掉公租房。或者业主租住满5年后,能够以成本价+银行利购买购自住。
购买时能够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许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房钱,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则交纳房钱。
公租房不可以上市买卖,采购人需求转让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报价为原销售报价+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跟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一旦发现用虚假信息骗得公租房租住的,将强制请求其退出。
公租房禁止转租、转借。其中规定了6种承租家庭禁止的行为,包括: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等。“
⑷ 深圳公租房父母不是深户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吗
不可以。
一、年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年龄已满18周岁。
二、户籍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深圳户籍;
2、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需要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
注: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三、住房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或未领取购房补贴;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人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需另行提交签发日至提出轮候申请之日满一年的本市有效居住证(复印件各1份)。
共同申请人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供户籍迁移证等证明材料。就读全日制学校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学籍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未婚的(男性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复印件1份)。
4、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年以下的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提供学历、职称的认证文件(复印件1份)。
上述第1项提交原件,第2、3、4项有关证件均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有关证明提交原件。
(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扩展阅读:
一、配租房源面积标准,配租面积标准以符合条件的在册轮候人家庭人口数为依据:
1、单身居民可选建筑面积35㎡左右的单身公寓;
2、两人家庭可选建筑面积60㎡及以下的住房;
3、三人及四人家庭可选建筑面积70㎡及以下的住房;
4、五人及以上家庭可选本次所有户型的住房。
5、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6、家庭人口数中计入配租面积的共同申请人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
注: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二、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
(一)租金标准
1、基准租金标准暂定为19.55元/月•平方米,每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最终以合同签订时的公共住房租金定价为准。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
(二)物业管理费标准
该项目物业管理费暂定为3元/月•平方米。
⑸ 深圳公租房申请认租怎么取消
不去登记自动取消,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事项的,均视为自行放弃本次认租。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规定,合格认租家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1、排序到位,有其对应可选房源但未选房的;
2、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交付保证金(3个月租金)并签订租赁合同。
述行为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库,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5)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扩展阅读
已认租其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且符合本通告配租条件的在册轮候人,可同时认租本次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一个家庭只能选定并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户籍、住房、人口、婚姻、残疾及抚恤定补优抚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仍应当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配租结束后的剩余房源将收回另行分配。
⑹ 深圳公租房申请多久才能轮候
“首次轮候”即首次集中受理申请轮候的,首次轮候时间和事项都将由深圳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
一般来说在首次集中轮候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后,深圳市住房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相关申请信息将在深圳政府在线、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轮候库建成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将面向轮候在册申请人配租。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简称入户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的。
以其首次缴纳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18周岁的,统一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为入户时间或者社保时间。
(6)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扩展阅读:
公租房政策特征: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
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⑺ 深圳市公租房要什么条件。
在深圳有社保可以申请政府居住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