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平台
㈠ 怎么理解货币的公共信用
商品生产交换的过程中产生了一般等价物,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被称为货币。早期的货币都是实物货币,最后出现了和金银挂钩的由私人银行发行的银行券,以及和金银直接或间接挂钩的国家统一发行的货币。由于金银的产量不能满足商品交换对以金银为基础的货币的需求,货币便脱离了金银的束缚,成了信用货币。信用本身没有价值,但是代表着一定的价值,但发行者从不告诉持有人单位货币的价值是多少,只说它是法定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的职能。为什么发行货币的人不告诉货币持有人单位货币的价值量,因为发行人的信用本身是不能用价值量来衡量的,就像人的生命不能用价值衡量一样。并且,流通中的货币量不完全由发行者来确定,商业银行还创造着信用货币。也就是说信用货币的供应是一个动态的变量,信用货币的需求同样是一个动态的变量,信用货币的发行者很难确定单位信用货币的价值量。货币发行者只能根据物价水平走势判断信用货币的价值量变化情况,不能判断单位信用货币的价值量是多少。一旦发行者确定或承诺信用货币的价值量,信用货币就变成了与实物挂钩的货币,也就不是信用货币了。
信用货币的公共性特征是指信用货币本身是价值符号,发行或创造价值符号就意味着财富的转移,使用信用货币的人的财富转移到了信用货币的发行和创造人的手中。信用货币在使用者的手中是用符号代表的资产,虽然符号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他取得该符号并不是无偿的,他所创造的价值就流到了信用货币的发行和创造人的手中。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财富转移的规模会越来越大,因为信用货币发行创造的规模越来越大。市场条件下,由于信用货币发行和创造而发生的财富转移收益应该归社会公众所有。
发行和创造信用货币所得到的利益是建立在社会公众对货币接受和使用的基础之上,公众如果如果不接受或不持有信用货币,他的财富就不会被信用货币的发行人和创造人占有。国家用法律把发行和创造信用货币的权利固定下来之后,信用货币的发行成了中央银行的垄断权力,信用货币的创造成了商业银行的垄断权力。对于中央银行来说,它是为公众服务的政府机构,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发行信用货币所得到的铸币税和永远占有的社会财富(对公众的永久负债)会无偿用于社会公益。但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它是私人盈利机构,我们很难相信其创造信用货币而占有的社会财富会无偿用于社会公益项目,这不符合私人盈利机构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业银行不应该是私人盈利机构,而应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即使它没有无偿将创造信用货币的收益用于公益项目,这样的收益也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而不是归私人所有。
为了保证信用货币讲信用,我们不能把信用货币稳定的重任建立在创造信用的私人银行的自律基础上。实践证明,再完美的监督也不能阻止私人机构对利润的贪婪追求。所以发行和创造信用货币的权利应该属于公权力,而不是私权力。否则信用货币就成了不讲信用的货币。既然,货币权力是公权力,那么货币权利的收益利益当然应该归社会公众,应该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而不应该归信用货币发行人和创造人。
信用货币的公共性特征要求货币权力归全民所有,只有如此,信用货币的基础才有保障;才可能避免私人资本的贪婪,造成信用膨胀和金融危机;也只有如此,公众的利益才能得到根本的保障。没有价值的货币符号的创设是经济的需要,是实现公众利益的需要。信用货币所代表的价值如果被私人占有和操纵,对公众利益和经济稳定会造成严重影响。所以货币权利的执行执行机构必须是能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非营利机构,即使是盈利机构,盈利必须属于使用货币的全体公民。同时,货币权力的行使机构的货币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公众的严格监督。现在的问题是私人盈利机构成为货币权力的行使机构,其对利润的追求颠覆了货币的公共性特征,使货币成为为自身盈利的手段,而不是服务社会的工具。
㈡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什么积极意义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近日公布,明确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科研项目申报、人员招录、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将单位或者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作为“参考”。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施行后,分散于各个行政机关的单位、个人的基础数据和诚信情况将被归集起来,从而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实现单位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
应该说,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较之人们所熟知的“黑名单”措施,更为先进。“黑名单”只能“惩恶”不能“扬善”,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则既能“惩恶”也能“扬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自然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予以加分;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考虑和支持。
相信随着《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施行,无论是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失信问题还是提高公众诚信意识,措施力度都会加大,因为这是依专门的法规行事。
㈢ 中国职业信用公共管理平台
我认为这个平台根本不守信用,我去年投了一笔钱,还是借别人的,到今天已经一年多了,一会儿股改,一会儿有新的政策,到如今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说法,坑爹呀!我的血汗钱呀。
㈣ 有没有什么互联网与公共服务的例子
1-互联网在公共事业领域发展迅速,基于支付宝的入口,覆盖了大量的生活场景。
2-如,蚂蚁金融服务集团、阿里巴巴集团与新浪微博,共同启动“互联网+城市服务”战略,为各地政府提供“智慧城市”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3-互联网+城市服务,不是简单的把政务服务放在网上或手机上,而是深度的整合底层系统、数据与服务平台及入口的整体解决方案。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智慧城市服务要在云、网、端的打通和构架才是“互联网+智慧城市”。一是云计算大量数据为基础,二是“互联 网+”,改变了传统了服务的概念,三是端到端的技术。
比如实名认证能力、信用能力、支付能力等,都可以跟很多行业的机构服务能力深度结合和连接,同政府机构和一起,将服务能力互联网化,输送给用户。
4-信用的倍增效应
信用不仅服务金融行业,也服务生活行业,包括公共事业的政务和民生方面。信用是智慧城市的基石,“互联网+信用”可以助力政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城市发展的驱动力将由技术驱动升级为信用驱动,信用覆盖度、信用普及度和信用便捷度成为判断信用城市建设的三个标准。
技术和信息驱动带来的智慧城市将走向以人文的信用驱动的信用城市。信用将成为社会的通行证,更多的人将享受到“信用+科技”带来的便利,如广州妇儿中心和芝麻信用联合推出的先诊疗后付费,挂号、诊疗、化验、拿药,全程不付费,回家之后把全程的费用做一个代扣,节省大量的排队付费时间。
“互联网+信用”,在用户授权后通过采集方方面面的数据,通过云计算、机器学习等,让没有信贷历史的人也享受到了信用带来的普惠金融便利。究其本质还是征信,是经济信用的评价和违约概率的预测。
“互联网+信用”改变的地方有三点:首先是信用数据采集更便捷,而且信用数据实时、多维、全量,这是最大的改变;其次是信用评价更准确,新技术的应用,让信用的洞察更为快速、精准,让效果变得更好;第三是信用的应用、服务场景更丰富、用户体验更便捷。
㈤ 全国个人职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是不是在做个人征信为什么
应该不是的哦。因为:首先,所谓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其次,根据“全国个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的运作机制,该平台不主动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任何个人信息。而只是搭建一个平台,一个让企业、机构、院校、个人在平台内实现信息共享的平台。
㈥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怎么办
个人信用报告
被查询者姓名 被查询者证件类型 被查询者证件号码 查询操作员 查询原因
一 个人基本信息
身份信息
配偶信息
居住信息
职业信息
二 信息概要
(一)信用提示
信用汇总提示
数字解读
(二)逾期及违约信息概要
违约信息汇总
逾期(透支)信息汇总
(三)授信及负债信息概要
未结清贷款信息汇总
未销户贷记卡信息汇总
未销户准贷记卡信息汇总
对外担保信息汇总
三 信贷交易信息明细
(一)贷款
(二)担保信息
对外贷款担保信息
对外信用卡担保信息
(三)贷记卡
(四)准贷记卡
(五)资产处置信息
(六)保证人代偿信息
四 公共信息明细
民事判决记录
强制执行记录
养老保险金缴存记录
养老保险金发放记录
住房公积金参缴记录
欠税记录
行政处罚记录
低保救助记录
执业资格记录
行政奖励记录
车辆交易和抵押记录
电信缴费记录
五 本人声明
六 异议标注
七 查询记录
查询记录汇总
查询记录明细
信贷审批查询记录明细
其他自然人查询记录明细
报告说明
㈦ 如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越级代理、定向评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伪造业绩、恶意欠薪、地方保护、行业封锁、履约失信等违法违规现象也伴之而生。它不仅扰乱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污染了社会良好风气,也侵害了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不仅要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行政监督,同时,还需要发挥社会监督和主体诚信守法的自律作用。
一、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失信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一)项目业主失信行为及成因。
部分项目业主通过将项目肢解、化整为零等手段来规避进场交易,或以时间紧、任务急、带资建等理由要求改变交易方式,或提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借助代理机构搞虚假交易等失信行为不一而足。究其原因,无外乎是项目进场交易体现市场公平竞争性,公平竞争就会使得中标结果扑朔迷离,难以确定,而项目业主想要的“意中人”中标难度无疑加大,于是上述行为的出现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二)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及成因。
项目代理机构系一手托两家的中介机构,理应发挥良好的纽带和桥梁作用,而部分代理机构越级代理,“借壳”代理、泄露信息、诱导评标、违规收费、行贿业主、受贿投标人等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与“中介中立”原则背道而驰。究其原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制度不堪一击、土崩瓦解,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三)投标人失信行为及成因。
投标人是交易市场最重要交易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需求。而在这“僧多粥少”的建设市场中,很多投标人不是靠依法、诚信、实力来赢得市场,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贿赂业主、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中标后,不是考虑如何把项目质量做好,为自身发展累积信誉,而是如何实现自己眼前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将中标项目进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由于转包、分包的“链条”过长,层层利益的盘剥,出现民工工资的拖欠,劣质、“半拉子”项目的出现也就“情理之中”了。
(四)评委失信行为及成因。
评标委员会是有法律强制规定的组建及评标程序,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有部分评委“受人之托、中人之用”,这里的“人”是指有意向的招标人或已授意评委的投标人,于是乎评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撤离职守、违背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和标准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征求招标人意见评标、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应否决不否决投标等不客观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上述行为的出现,有评委个人职业道德层面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缺陷,如评委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等情况的存在。
(五)交易中心失信行为及成因。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平台,也是监督部门对交易当事人实施监督的平台。因此,交易中心不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监管的行政监管部门。但部分地区交易中心集监管、代理、服务于一身,同时以三种角色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造成许多寻租空间,出现违规失信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交易监管部门失信行为及成因。
部分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督乏力, 惩处不严。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甚至不愿意监督,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部门又存在不能充分履行职责的问题。很多地区基本没有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因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规而受到追责,难道这个领域真地就没有人违法违规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造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要求严、监管松、违规多、问责少”的尴尬局面究竟何因呢?那就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监管人员少之又少了;“多栽花、少种刺,留的人情好做事”, 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心态的人多了。在这种背景下,交易监管能彻底到位无异于“痴人说梦”。
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的几点建议。
诚信是道德的底线、守法的基础、社交的规则、和谐的前提。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要构建依法、和谐、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从信用制度、信用平台、信用管理、激励问责、失信惩戒等多层面,全方位、立体式营造信用氛围,培养信用习惯,从而守住信用底线。真正让交易各方主体做信用的信仰者、维护者和执行者。
(一)不断完善交易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归集工作制度和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作标准和规范,推动交易主体主动适应市场信用需求,不断规范交易市场秩序,持续改善交易信用环境。
(二)强力推进交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信用数据库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标准体系和数据归集技术规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交易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一网四库一平台”建设,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人信息库、代理机构信息库、投标企业信息库、评标专家信息库,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让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性的信用数据库,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自律和管理发挥有效作用。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与社会其它征信数据库的无缝对接,建立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全覆盖。
(三)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管理。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完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工作机制,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各交易主体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和商账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激励交易主体之间以信用行为贯穿于公共资源交易始终。开展代理机构、投标企业、交易中心贯标活动,促进其依法经营、严格履约,共同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发展环境。建立交易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用监管,引导各方主体以诚信立业、以质量取胜、以品牌发展,自觉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规,诚信履行交易责任,形成人人参与交易信用建设、个个珍惜信用记录、共同维护交易诚信的社会氛围。
(四)实施交易主体激励问责并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涉及的单位多、环节多,管理部门多的特点,各方主体应认真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规,倡导诚信经营,对诚实守信相关交易主体给予一定奖励、优惠、扶持等政策。对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规避招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行为。视情节对单位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应一律严格追责。
(五)建立健全交易市场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失信行为认定、修复和披露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处罚警示并行机制。加大部门联合处理力度,对尚未造成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及时教育,督促整改;对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做到查清违规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公示力度,建立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组织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立体化、多方式报道,扩大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提高案件警示教育水平。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杀一儆百作用,建立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秩序。
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应加强日常联系,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邀请司法部门一起介入调查、核实,减少重复审查取证,提高办案效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强化与公安、纪检、检察等部门办案联合,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的惩处,不断净化市场交易环境,全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良好社会风气。
(江苏省泗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田 冰)
㈧ 中国职业信用公共管理平台的平台价值
中国职业信用公共管理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把职业人在社会职业活动中散乱、琐碎的有关信用信息,通过学校、企业、培训机构认证和记录的方式,进行全面地动态采集,将职业人的职业信用信息予以真实、动态、延续的记录,在社会人力资源领域表现以往信用状况,对预测未来的信用趋势提供参考。是职业人职业信用身份的权威证明。 中国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基础,以市场为主体,以互联网为载体,不仅可以有效的警示、限制、打击个人不良职业道德行为,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氛围,还可以监督组织对职业人的行为,造就合理、宽松、激励、成熟的人力资源社会环境,对于推动和谐社会构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