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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发布时间: 2020-11-29 15:00:21

①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的标准号是什么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由1996年当时的冶金工业部发布实施,文件号:冶生[1996]第204号

② 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矿山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
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2003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国家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工作场所的通道、照明、安全标志、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施工现场应合乎安全卫生要求;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设围栏、盖板;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线”。《矿山安全法》也对矿井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以及矿山与外界相通的运输和通信设施等作了规定。


6.个体安全防护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按其制造目的和传递给人的能量来区分,有防止造成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两种。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电气操作人员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高空作业应由企业供给安全帽、安全带;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工厂、车间应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也都对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提出了明确要求。


3职业健康法规
职业健康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规规范。这里既包括职业健康保障措施的规定,也包括有关预防医疗保健措施的规定。

我国现行职业健康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乡镇企业法》、《煤炭法》等,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等。2002年5月1我国正式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使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的法规管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层次。

③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与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区别

很简单,举个例子苋菜红1976年美国禁用中国依旧可以用。如果你要出口到美国在中国内是合格产品美国就是不合格。

④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还执行吗

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

⑤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1、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48条均有规定。

2、刑法: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条(交通)114、187条均有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内容”。

3、劳动保护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

6、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如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7、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

9、其他要求:指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

(5)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扩展阅读:

法律制度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职业安全卫生法

⑥ 劳动法里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的是什么

所谓的“劳动保护”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劳动卫生保护等两个基本内容。而“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

一、劳动保护中的劳动安全保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防止和消除劳动者在劳动和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以及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我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包括:①机器设备的安全;②电气设备的安全;③锅炉、压力的容器的安全;④建筑工程的安全;⑤交通道路的安全。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安全技术规程使各种生产设备达到安全标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3、通过上述规定,把我国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等劳动条件进一步细化;用工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1)、劳动者维持和再生产出劳动能力的物质条件,即生活资料。

(2)、劳动者借以实现其劳动的物质条件,即生产资料。

(3)、生产过程中有关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和劳动程度等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厂房和机器的安全卫生、安全防护状况、车间的气温条件、环境条件、减轻工作强度的机械化和按照各种发放劳防用品等)。

⑦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一定温度时,应当采取降温措施。该一定温度是:

C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二十一条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五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五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注解: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出总念字第79号通知,将第二十一条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条文为:“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

⑧ 求化工企业需要的各类(安全、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清单

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整体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整体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2.28)整体适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条适用我公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条适用我公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条适用我公司。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适用我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条适用我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条适用我公司。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 22-26、61、63条适用我公司。
11.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12.14)整体适用。
12. 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2003.1.1)整体适用。
1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1.6.1)整体适用。
14.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0.12.1)整体适用。
15.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1997.9.1)整体适用。
16.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002.5.1)整体适用。
17. 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 (1994.7.1)整体适用。
18.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5.6.14)第1、2、11-14、21-26、31-37、4、42条适用我公司。
19.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1986.3.27)整体适用。
20.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7.1)整体适用。
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整体适用。
2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994.12.31)整体适用。
23.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88)国环水字第187号 整体适用。
24.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2.7.7)整体适用。
25.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8.3)整体适用。
26. 东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整体适用。
以下为适用的标准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2008)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1997)
33.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 3096-93)
3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3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3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安全、卫生适用法律法规目录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整体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整体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5.1)整体适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整体适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整体适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整体适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第21条至26条适用。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5.1.1)整体适用。
9、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整体适用。
10、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整体适用。
11、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12.2)整体适用。
12、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4.7)整体适用。
1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10.1)整体适用。
1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5.1)整体适用。
15、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2.9.1)第2、3、6、9至14、21至28、34、35条适用。
16、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整体适用。
1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5.1)第3、4、5、7、8、9、11至23条内容适用。
18、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12.20)第12至27条内容适用。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第3、4、7至25、27至32、35至45、48、50、51、53、55至70条适用。
2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11.15)第2、3、13至25条规定适用。
2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10.8)第24条规定适用我公司。
2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3.1)第5、6、8至21条适用。
23、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1994.3.28)整体适用。
2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整体适用。
2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整体适用。
2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4.5)整体适用。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4.3)第3、5、8至13、21至27条、48、50规定适用。
28、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11.3)第6至21条规定。
29、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1990.6.1)第10至41条规定。
30、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1987.1.1)第2、3、5至7条规定。
3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991.3.21)第9至20、24、27至31条规定适用。
3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993.12)第2至18条规定适用。
3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7.1)第2至6、8、9、19至20、35至37条规定适用。
3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10.1)整体适用。
35、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10.1)第2至4、15至25、37至46、61至63条规定适用。
3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12.31)第2、3、4、7至17、21条规定适用。
3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11.15)整体适用。
3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2至6、113至170条规定适用。
39、潍坊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预案 整体适用
4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2.3.1)
整体适用
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6.1)第23至34、39至46、64至79、87条规定适用
4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3.22)第5至58条规定适用。
43、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7.1.1)整体适用。
4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3.15)整体适用。
4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10.19)第3至7、13至28、29至46条规定适用。
46、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1991.12.20)整体适用。
47、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11.5)整体适用。
48、职业病报告办法(1989.1.1)整体适用。
49、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1992.1.1)整体适用。
50、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1994.1.26)整体适用。
51、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996.4.1)第9至23、25至31条适用。
5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1999.12.24)整体适用。
5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其中第3至8、11至46、58至69条规定适用。
5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5.1)规定整体适用。
55、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5.1)规定整体适用。
5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5.1)第10、11、15至19条规定适用。
5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7.1.1)规定中第15至18、22条规定适用。
5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整体适用。
59、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1991.12)整体适用。
60、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1)第4至21条适用。
61、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第5至15条适用。
62、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第6至18条适用。
63、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1990.10.5)整体适用。
64、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11.8)整体适用。
65、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1.13)
整体适用.
66、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1.1)整体适用。
67、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1998.2.5)整体适用。
68、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1998.1.18)整体适用。
6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13)整体适用。
7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1.9) 整体适用。
7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 整体适用。
7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9.1实施) 整体适用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5.1.1实施),整体适用。
7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7.1实施), 整体适用。
以下法律、法规公司用作参考
7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2.1)
76、《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9.1)
7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2.1)
7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8.1)
79、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988.10.1)
80、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1992.10.1)
8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2.8.7)
82、职业病目录(2002.4.22)
8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3.12)
84、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3.29)
8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1)
86、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8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8.26)
8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3.9)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
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987.1.1)
9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10.27)
9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5.1)
9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3.1)
94、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9.5.1)
95、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2.4.9)
96、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1985.12.1)
97、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15)
9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5.1)
99、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91.12)
100、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01.12.31)
10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2001.12.31)
102、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2001.12.31)
103、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4.10.1)
以下为适用的标准
104、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23018—1999)
105、常有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106、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10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1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1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范(GB15258—1999)
1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11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
1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113、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
114、安全色卡(GB6527.1—1986)
11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1986)
116、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1989)
117、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118、安全带(GB6095—1985)
119、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1987)
120、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1988)
121、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1985)
122、安全帽(GB2811—1989)
123、安全网(GB5725—1985)
124、工业企业采光卫生标准(GB50033—1991)
125、工业企业照明卫生标准(GB50034—1992)
126、防静电工作服(GB12014—1989)
127、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12602—1990)
12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801—1991)
129、高温作业分级(GB4200—1984)
130、高处作业分级(GB3608—1983)
131、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
132、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133、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LD28—1992)
134、安全电压(GB3805—1983)
1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1988)
136、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137、焊工手套(LD34.3—1992)
138、焊接护目镜和面罩(GB3609.1—1983)
139、护耳器—耳塞(GB5893.1—1986)
140、防尘口罩(LD29—1992)
141、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
14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
143、安全色(GB2893—2001)
144、安全标志(GB2894—1996)
145、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GB16203—1996)
14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
147、电绝缘鞋使用技术条件(GB12011—2000)
148、干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GB13532—1992)
14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技术规程(GB3787—1993)
150、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
151、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1994)
15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
153、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GB2890—1995)
15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⑨ 1956年我国同时发布的在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三大规程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

⑩ 工厂车间避难点是什么法规或标准的规定

食药总局、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全过程监管,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以下简称卫生规范)。卫生规范是食品生产的最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出的食品生产过程、厂房布局、设备设施、人员卫生等要求的细化和分解,是实施食品安全生产过程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是生产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卫生规范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为做好卫生规范的实施工作,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培训,系统学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卫生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覆盖食品生产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和各级食品监管人员。(一)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2011〕17)要求,积极组织法律、标准、检验和食品等相关方面的专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卫生规范的宣贯和培训。(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卫生计生部门的宣贯学习,同时要强化内部教育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执法人员、生产许可审查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的教育培训。要让参加培训人员清楚了解卫生规范的要求,熟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和标准情况,做到应知应会、考核上岗。切实提高一线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三)食品生产企业要组织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促进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自觉规范生产行为。二、自查自纠,全面整改要督促指导各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卫生规范要求,从以下几方面开展自查:(一)从防止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角度,对照卫生规范中有关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方面要求,制定防止污染的措施,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避免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风险降至最低水平。(二)从防止生产加工过程污染的角度,对照卫生规范中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出厂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方面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切实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三)从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角度,食品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卫生规范中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应考核标准的建立、产品召回管理、培训和记录、文件管理等方面要求,主动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应考核制度,并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确保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制度开展生产,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和文件完整可查,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企业根据自查情况,依照卫生规范要求,在2014年6月卫生规范正式实施前完成全面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三、强化监管,督促落实(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卫生规范落实的工作中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严格检查,切实保证卫生规范的实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卫生规范正式实施后,要组织开展卫生规范实施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情况是否到位、真实、准确;检查企业整改情况是否达到卫生规范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企业人员参与卫生规范的宣贯和培训等。对于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停产整顿;情节特别严重,已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二)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卫生规范的疑惑和问题,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并及时收集和整理卫生规范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在卫生规范实施和宣贯工作中要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遇到问题要及时通报,注重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相结合,推进标准顺利实施。对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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