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㈠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哪办理
参保职工在本市居住地或本单位在本市注册的地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办理申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经人社医发〔2012〕176号)
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原先需要提供您在本市居住的证件,现在实行居住证制度,您有居住证就可以。有关居住证的办理请您咨询公安部门。
(1)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扩展阅读
提交材料:
1、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本人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
3、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
4、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
5、夫妻双方身份证;
6、夫妻双方结婚证;
7、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暂住证);如果本人居住在外省市,工作注册地在在本辖区要出具工作注册地在本辖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㈡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怎么样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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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怎么样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更多信息和资讯。
㈣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和程序,急急急!!!!
目前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中开通了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服务,在四个区县进行试点。
网上登记业务类型及范围:在涪陵、巴南、合川、永川四个区县试点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网上登记。
登记模式:采用“申请人外网申报——登记人员内网审核——结果外网反馈”的网上预审模式。
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当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打印审核通过后的文书,签字、盖章后,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至登记窗口,核对无误即可现场发照。
(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扩展阅读:
有关重庆市工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的通知
按照市政府要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全程电子化系统”)已整合融入重庆市政府统一建设的“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即日起,申请人可通过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本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即可直接进入)办理工商部门的企业网上登记业务。
一、用户登录问题
1、建议使用火狐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原在“全程电子化系统”注册的用户可使用原账户直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密码统一重置为:inspur123456。
2、存在有少量使用原帐户无法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的情况,具体原因如下:
(1)申请人在“全程电子化系统”中有多个登录帐户,或申请人在“全程电子化系统”中的登录帐户与“网上办事大厅”已有用户帐户名称发生冲突。此类情况请重新在“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账户,请注意要使用原注册时的身份证号码,以便关联账户信息;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号在“网上办事大厅”中已经注册过帐户(“网上办事大厅”规定同一个身份证号码只能注册一个账户)。类情况请先使用已注册的“网上办事大厅”账户登录;
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后,点击任意一个工商登记事项,则可根据系统提示处理原账户中的流程信息。
如有问题,请联系63710901或添加QQ群870916201。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
原“全程电子化系统”中的“名称自主申报”模块,在“网上办事大厅”首页右上侧。从2018年7月16日起在两江新区、九龙坡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北区、北碚区开展内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
上述区域范围内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应当由总局和市局核准的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请选择“名称自主申报”办理。涉及前置审批事项、需要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请到所在地工商登记窗口咨询办理。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非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区域,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首页中通过“重庆市”模块选择名称登记所在区县,再进入“名称预先核准”模块申报名称。
四、“名称库开放查询”模块迁移
原“全程电子化系统”登录页面上的“名称库开放查询”模块已迁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
㈤ 深圳市卫生计生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属于哪个街道
罗湖区翠竹街道
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秘书处(党工委办公室、交流合作处)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督办、绩效评估、接待、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拟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年鉴、史志及简报的编撰工作;统筹对直属单位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委机关的电子政务工作;统筹与市药品监管局的对口联系工作;统筹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承担工委党务、工青妇、统战、侨务、纪检监察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两代表一委员的相关工作;统筹全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委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人事处(科技教育处)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担机构编制、调配、工资福利、干部任免、考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国(境)政审、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统筹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指导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并推进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和全科医师的规范化培训制度。
政策法规处(挂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普法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协调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承办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规划和财务处(信息和统计处)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推动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管理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基本建设;协助管理有关政府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并统筹全系统对口扶持、环保绩效考核和节能降耗工作。统筹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卫生统计及信息共享工作,统筹国家计划生育财务统计和家庭奖励扶助统计工作。
宣传教育处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全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舆情监测和政务微博工作;负责宣传品管理和文图、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全市党政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理论教育工作。
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保健、社区卫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推动家庭医生责任制的实施;承担并指导妇幼保健、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人类精子库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指导、检查、监督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组织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出生缺陷干预项目;开展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绩效考核评估;指导、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处(综合监督处)
指导、监督和规范公共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督办重大公共卫生违法案件;按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环境对健康影响、传染病防治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
疾病预防控制处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统筹包括疾病控制、慢病防治和精神卫生等在内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公共卫生机构之间,以及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考核评估。负责爱卫会对口协调工作。
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和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监督指导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执行,负责计划生育执法工作,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重大案件;指导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指导计划生育业务统计、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工作,参与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指导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定计划生育奖励辅助政策;监督和检查生育指标的审批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统筹全系统质量强市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临床路径和优质护理服务;指导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药事服务监管,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承担医疗救护指挥调度工作;监督医疗服务广告和义诊备案管理;承担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工作;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统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中医处
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研究建立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体系;指导非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指导、协调和组织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干部保健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协调;负责跨区域医疗资源应急调配协调;统筹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值班管理工作;统筹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社会稳定、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等工作。
㈦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生系统公开招考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是什么意思,是招职员的意思吗
不是那里的编制!基本上还属于临时工的范畴。
㈧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怎么样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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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深圳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卫生和计生合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那么乡镇计生办是怎么改革的呢
妈比,凭什么服务站与卫生院合并,另外的参照公务员啊
㈩ 去福田区卫生局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需要带什么证件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和《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
(一)办理市外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七)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怀孕或生育的市外迁户人员(男性配偶随迁入户除外)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⒋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办理一岁以内
九月开学季,老师你们准备好了吗?幼教开学准备小学教师教案小学教师工作计...初中教师教案初中教师工作计... 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证明人员提供已怀孕证明。
⒌属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⒍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①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③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二)特殊材料(根据各种证明用途另需要提供材料)
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需提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需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⒉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⑴拟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一胎生育登记证明。
⑵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
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⑶已在深圳进行生育登记或备案的,只需提供以下材料,无需提供第(一)项基本材料。
①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②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及已怀孕证明;
③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④流动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和已怀孕证明,及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二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
⒊办理子女出生入户证明另需提供: 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⑵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⒋办理随迁入户证明,女方属非深圳户籍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
(一)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二)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三)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
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属深圳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非深圳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五)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办理部门申请,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收取复印件。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者广东省系统中未有信息登记的,受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待材料补充齐全后再予受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时限
办理市外迁户证明的,办理部门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
其它证明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
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为本孕次内有效,其他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6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