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
⑴ 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概念
粤卫〔2004〕93号
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提出的“地(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县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的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来执行《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卫〔1999〕136号)的情况,以及职称评审的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需选派人员下乡的医疗机构
??凡规模相当于三级医院标准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都要选派人员下乡。具体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
? 二、需选派人员下乡的专业
? 需选派人员到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的专业为内科、外科、妇产科(计划生育)、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喉、皮肤与性病、精神医学、肿瘤、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西医结合等专业高评委会所评审的学科及所含专业(详见附件2)。原则上不需下乡的学科和专业见附件3。
??三、选派人员
? 选派的人员为附件1、2所列机构及专业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的临床医师。
??原则上下列人员不需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
??1、申报副主任医师时已满55周岁;
??2、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县及县以下卫生机构工作或锻炼累计一年以上;
??3、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参加援外、援藏、援疆累计一年以上;
??4、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县及县以下教学基地累计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工作时间
??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到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时间必须达到一年,连续服务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可以累计计算。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方便派出单位及接收单位工作安排,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时间执行半年以上规定。
??五、受援医疗机构
??受援医疗机构必须是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具体由派出单位自行确定,各市汇总后于2004年4月底前报我厅职改办备案(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山区县医院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3〕358号)的要求,凡列入广东省部分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山区县级医院建设的,可不必再另行确定受援机构。省人民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三家单位目前支援的是地级市医院,必须另外再选一家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为受援单位。
??六、工作形式
??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形式可采取定期轮换,或参加巡回医疗服务等。
? 七、组织管理
? (一)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支援农村卫生事业,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各级各单位要把它抓紧抓好。
? (二)派出单位要重视对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培养、学科建 设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 (三)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要做到工作前有目标,工作中有考核,工作期满有鉴定。工作结束后,填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附件4),由受援单位作出考核鉴定,并作为晋升副主任医师的必备材料之一。如果在不同医疗机构服务,需分别填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的管理,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作相应处理。
??八、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必须选派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医疗机构
名单
?????2. 需下乡的评审学科及所含专业
?????3. 不需下乡的评审学科及所含专业
?????4. 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职称? 评审△?意见
抄送:省人事厅、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4年4月16日印发
校对:人事处 陈铁宏????????????????????(共印100份)
⑵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哪些人
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医师、医士,护理人员,检验人员,药剂人员,影像人员,卫生技师、技士等
⑶ 护理人员占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的百分之几
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分为三类:300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计算;300—500床位的按1∶1.40—1.50计算;500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计算。 各类人员的比例: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它卫技人员占8%
⑷ 哪些属于卫技人员
包括来中医师、西医师、中自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护师、中药师、西药师、检验师、其他技师、中医士、西医士、护士、助产士、中药剂士、西药剂士、检验士、其他技士、其他中医、护理员、中药剂员、西药剂员、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医士: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医师: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主治医师: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指导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完成上级医师交给的任务.
副主任医师: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聘期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2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4)卫生技术人员扩展阅读
任职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参考资料
网络-卫生技术人员
⑸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有哪些
分为“医,护,药,技”四类。
医: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内师、主任医师。
护:护士容、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药: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技:技士(检验士)、技师(检验师)、主管技师(主管检验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检验师)、主任技师(主任检验师)。
⑹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哪些人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指的是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
1、医士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一年见习期满;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证书可以任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医士的职责是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2、医师
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一年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5年以上。并且熟悉本专业理论,还要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证书可以任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医师的职责是可以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主治医师
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2年以上;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5年以上医(药,护,技)师职务。有娴熟的技术,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证书可以任职。
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指导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完成上级医师交给的任务是主治医师的职责。
4、副主任医师
有硕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大学本科毕业,担任7年以上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技术工作经验,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可以任职。
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聘期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2篇高水平学术论文是他们的职责。
⑺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是指什么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二章 卫生技术职务
第三条 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主管)医师 医师 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师 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师 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师 护士
第四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力中级技术职务;
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⑻ 我国从事卫生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包括以下哪一类
专业技术复岗位划分为制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⑼ 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一、医士
1.大学专科,中专毕业,一年见习期满;
2.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证书。
二、医师
1.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一年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5年以上。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见专业技术问题。
3.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证书。
三、主治医师
1.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2年以上;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5年以上医(药,护,技)师职务。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指导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3.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证书。
四、副主任医师
1.具有硕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7年以上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
2.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
3.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