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①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验收后,还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排污达标证明吗
不知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是有检测报告吗?
否则,还需要环保部门进行环评验收的检测。
② 畜禽养殖污染如何治理
1,用干湿分离机分离,把干的和湿的粪便分开
2,建设沼气池用生物发酵的方法
③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将会带来严重后果、尿水和污水的任意排放会破坏附近河流及地下水水质,后果不堪设想,严重威胁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养殖区与居住区混杂;三是极容易传播人畜共患病:一是大量高浓度臭气的长期存在,这些人畜共患病的载体主要是畜禽排泄物,一旦发生疫情畜牧养殖所形成的污染如不及时治理,会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二是粪便,因为由动物传给人的人畜共患病有90余种
④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否废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由国务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仍然有效,尚未废止。
条例全文如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3]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3]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3]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3]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⑤ 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水治理文件
目前有两个文件影响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水治理:
1、江苏农业环保: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2012年发布
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固体废物及废水贮存设施,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生产有机肥或建设沼气工程,沼液通过密闭管道还田或废水经生化处理达标排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参考文献:www.gepresearch.com/105/view-364257-1.html
⑥ 我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现状和趋势如何
畜禽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但是围绕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目前与畜禽养殖业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畜牧法》(39、40条)、《水污染防治法》(21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目录》中对畜禽养殖业污染也进行了部分规定,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仅对畜禽养殖业粪便、污水污染防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2000年以来专门针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治理制定了有关标准,包括《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畜禽粪便无害化技术规范》(NY/T 1168—2006),由于这些标准在具体操作中难以实施,加上畜禽养殖因市场影响导致的多变化,在标准的实际监督管理中无法实现。现有法律法规不能满足我国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管理。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投入了大量的经费,中央政府每年投入几十亿元,已经在全国建成了几千万户用沼气池和上千处大中型沼气工程,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但是相对于我国数量巨大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而言,还远远不够。
⑦ 如何加强家禽养殖环境管理
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的好与否,事关畜产品的安全、质量和对周围的环境影响。为此,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让畜禽养殖场不成为周围环境
的污染源,引起畜产公害,主要是指动物粪尿垫料、污水和病畜尸体的妥善处理;二是要让畜禽养殖场本身不受周围环境的污染,主要是指在场址的选择时要避开周围工厂的废水、废气、废渣,农业上的化肥、农药和生活污水等污染源。
1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的来源
1.1空气污染
工业“三废”含有较高浓度的二氧化硫、氟化氢等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空气,畜禽一旦生活在这个环境中,就可使畜禽致病。
1.2土壤的污染
农药、水中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都会污染土壤,畜禽一旦采食了受污染土地上的饲草料,就可使畜禽引起食物中毒和有害微生物感染而发病。
1.3水源污染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和大气污染物是水源污染的主要来源。水受到污染不能饮用;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可引起某些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有
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可引起动物中毒等。
1.4生产中废弃物的污染
畜禽的粪尿排泄物、垫料、污水、病死畜禽的尸体等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造成的污染。
2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的危害
环境污染直接危害动物的健康,可使畜禽的生长、发育、繁殖、生产力受阻,并发生各种疾病以致死亡。污染物质在动物体内积累或进入畜产品中,可
直接危害人的健康。
3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的措施
3.1科学规划。规范建设
3.1.1科学选址场址要选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向阳背风、平坦而稍有坡度的场地上;地形要开阔整齐,以利于全面规划与布局。土壤以沙壤土为宜,有利于保持较干燥状态,可防止微生物、寄生虫卵等的生存和繁殖;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不受周围环境污染,取用方便,设备投资少;畜牧场应设在居民点的下风向处,距离在300~500 m以上,距交通主干线不少于100~300 m;要远离加工业的污染源;必须有可靠地动力供应。
3.1.2合理布局
完备的畜禽养殖场应由管理区、生活区、饲草料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畜禽观察区、病畜隔离观察治疗区、尸体无害化处理区等功能区构成。各功能区之间应相对独立而协调。管理区、生活区、饲草料区要设在场区的上风口;畜禽观察区、粪污处理区、病畜隔离观察治疗区要设在场区的下风口;尸体无害化处理区要设在场区常年主风向的下风口,且远离场区4 O∞m。
3.1.3标准建设畜舍建造构架、采光、通风、保温及降温等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以满足畜禽生长发育、生产的最佳环境条件。
3.2妥善处理生产废弃物。保持环境质量良好
3。2.1
及时处理畜禽粪尿、垫料等排泄废弃物畜禽产生的粪尿、垫料等排泄废弃物应定期清理出畜禽圈舍,并堆放在粪污处理区,及时将其处理,并加以利用。可以将动物的粪尿和垫料通过堆肥,使其腐熟,其产生的生物热可杀死细菌和寄生虫卵,可提供优质的有机肥料;因为动物的粪便中含有有用的
含氮化合物、微量元素、维生素等,可将其用作牛、羊、鱼、猪等的饲料,但必须在饲喂前经过加工处理和控制用量;动物的粪尿和垫料作为产生沼气的原料用来生产沼气,变废为宝,节约能源,沼夜、沼渣用于肥田,并达到改善畜牧场的环境卫生的目的
3.2.2严格控制生产中污水的产生,并及时的进行处理再利用
要严加控制畜禽场污水的产生量,减少不必要的污染和浪费。一般畜禽场产生的污水可采用沉淀(自然沉淀或混凝沉淀)、过滤、分解等方法使其净化后作为生产用水,循环使用,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可大量节约用水。混凝沉淀是畜禽养殖场常采用的一种污水处理方法,是指往水中投加具有凝聚能力的混凝剂,如明矾、硫酸铝、硫酸亚铁等,使水中极小的悬浮物及胶体微粒凝聚成絮状物而加快沉淀。畜禽养殖场的生产污水如重作饮用就必须进一步处理。
3.3搞好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净化美化场区环境绿化不仅可改变畜牧场的自然面貌,改变环境,还有利于减少场内臭味外逸,减少空气微粒和微生
物,减轻外界噪音,减少有害气体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绿化对改善场区小气候,净化空气作用。
3.3.1栽植行道树,植绿草坪为了营造一个安逸舒适的场区小气候环境,应在畜禽养殖场的四周、道路两旁栽植一些杨树、柳树等树形搞、树冠比较大的树木,也可在场区空闲地段植绿草坪,这样既可以美化绿化环境,也可以很好地净化场区及周围环境的空气,减少有害气体的污染。
3.4控制噪音危害
畜禽生产需要安静的环境,应保持场区及周围环境无噪音污染,减少噪音对动物的危害。
3.5建立养殖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评价机制
为了增强生产者的生产安全意识,产品质量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确保畜禽产品安全生产,周围环境不受污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定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环境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评价约束机制,以确保畜禽养殖场的安全健康发展。
⑧ 农村畜禽污染怎样治理
我国畜禽养殖业近年来发展迅猛,随着养殖专业户和规模养殖场逐年增多,畜禽粪便胡乱排放问题突出,严重污染了农村地区环境。笔者前段时间曾对江苏省如东县某镇农村畜禽粪便处理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就农村畜禽粪便污染及治理提出对策建议。 畜禽粪便排放现状及原因 如东县某镇现有栏存饲养生猪10万头左右,家禽正常栏存约46万羽,每天畜禽粪便量约为3200吨。大多数畜禽粪便被有机肥厂收购制作有机肥,或用于肥田,或被花卉园林公司收购利用。部分规模养殖场已投资建起沼气池处理畜禽粪便,但是有的至今未能正常使用。小型规模猪场和蛋鸡场对粪便处理基本上处于乱排乱放状况,直接进入河道的粪污量相当可观。 造成畜禽粪便乱排乱放主要原因有:随着农业人员年龄变化和化学肥料大量使用,有机肥被人们忽视,使用量明显减少。由于市场不稳定,加之畜牧业是微利行业、风险行业,农户或养殖企业不愿或无力承担污染防治费用。为节约成本,一些规模养殖户在建饲舍时没有建蓄粪池,把废沟、废塘作为蓄粪池,常年不进行清理。遇到雨季,畜禽粪便就随着雨水流动造成污染。一部分农户只扩建饲舍,不扩建贮粪池,水污不分离,造成饲养量与贮粪池容量不匹配,任粪尿外溢。此外,人们普遍对生态发酵床养猪技术认识不足,推广力度不够。 治理畜禽粪便污染对策建议 笔者以为,当前各级政府应加强认识,形成共识,将治理畜禽粪便污染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引导养殖企业和农户正确处理畜禽粪便。对规模养殖场已建沼气池的,要敦促业主科学、认真使用沼气池处理粪便。对小规模养殖户并且已经造成污染的,要动员业主对贮粪池进行扩建,实行雨污分离。对一些散养户,要动员农户将畜禽粪便转变为沼气,将沼气用于烧火做饭,余下的沼气还可变为有机肥,走资源循环利用之路。 重视并充分发挥有机肥的作用。采取农牧结合的办法,在连片蔬菜或高标准粮田、葡萄园或花木林园中间或周围,布局与使用畜禽粪便量相匹配的畜禽养殖场,如与现有蛋鸡场、规模较大的猪场挂钩,使粪便成为高效农业需要的有机肥。 推广发酵床生态养猪技术。要全面认识发酵床生态养殖技术,并在认识基础上运用,为养殖模式改变提供鲜活的样板。各基层政府、村级组织要予以积极推进,如对达到县级发酵床养猪示范村标准的村庄予以奖励等。畜牧技术部门应安排专门技术人员,从猪舍设计、用料选择、面积测算等技术层面到后期的发酵床作业维护,实行全程跟踪指导。 (作者:江苏省如东县掘港畜牧兽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