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① 要约的效力终止或者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要约生效,但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对要约人不再具有拘束力的内:
1 受要约人拒绝要容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认为做出承诺的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5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的。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
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属于要约未生效,谈不上失效,因为它本身从未生过效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邀约能导致邀约的失效吗
要约撤回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
要约撤销是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③ 拒绝要约和撤回要约的区别国际商法
一道题目中说,下列情况中,不属于要约失效的是???
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被选上了。那它属于什么呢?要约也应该是失效了呀!!!
④ 如何理解合同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中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由於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合同法》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则要约失效;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在通常情况下,要约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不承诺的,要约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