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Ⅰ 办理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程序
开快餐店,
办《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手续很麻烦,
办好这个证之后办《工商营业执照》则很简单。
个人建议你办个体户营业执照手续简单,费用低廉,只需要23块,
以后每年的执照审证手续也方便。
1、首先去工商部门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定你店的名字)
2、拿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别的资料(店面的房产证明文件以及租赁合同的复印件,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等等),去当地县区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餐饮经营许可证》(现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餐饮店的证件,卫生部门只负责公共卫生),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本人需要取得健康证,好像至少要2个人以上取得健康证,我这里办健康证是100元/个,办这个证件的费用,大概是几百块钱。
办这个证可能需要被实地检查(我这里是肯定要实地检查的),建议请上述部门指导如何装修厨房,问清楚有什么要求,否则你自己装修好之后不合符要求要重新搞一次,那就糟糕了……
此外,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耗费的时间蛮长的,应尽早去办理,办《餐饮经营许可证》的费用各地都不同
3、办好《餐饮经营许可证》,去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大概资料:本人证件相片、身份证和复印件、店面的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或者房产证等等),店面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齐全而且符合你那里工商局的要求的话,一般一周左右就能拿到,办个体户的费用是是23块
不是本地人的话,可能需要提供计生证明文件等材料。
如果不知道去哪儿的工商局或者工商所,又或者是行政服务中心办营业执照,你可以问一下旁边的店铺的老板。
4、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办《税务登记证》,需要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文件、租赁合同、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等资料,15元/证
个体户一般缴纳的是定额税,国税和地税都是定额税。
个体户的定额税征订的标准有很多,不仅仅是经营项目,也不仅仅是店面的面积,他是一个综合计算的结果。具体税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你店铺所在路段,以及经营规模、经营项目、店铺的租金而定。各地的情况不同,所以很难说清楚究竟是多少钱。
如果税务部门认定你的每月经营额低于5000元,那么就不用交国税,只需要缴纳地税,如果被认定每月经营额高于5000元,那么就要交国税和地税两种税了。
个人建议,要和向你定额的税务局的专管员搞好关系,招待好他们,是很有用的。
5、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话,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去当地县区级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
需要的这个证的话,带上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去质监局办理
费用大概是100块上下。
Ⅱ 卫生许可证怎么办理
你好!
根据化妆品管理条例,你单位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只是许可你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的场所环境。卫生许可证是许可你的卫生场所环境,关于洗化用品是不给审批的,这个只是生产厂家办理,你们需要做的是进行索证,纸是消毒产品,也要进行索证。索证指索要厂家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Ⅲ 青岛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那些资料
餐饮方向: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2-3个健康证原件,版健康证人员身权份证复印件 4.近三个月水费发票 5.公章 6.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 7.店铺平面图硬件设施:三个以上的上下水池,消毒柜1个,展示柜1个,保鲜柜1个,冰柜1个。需要验收现场;食品流通方向: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2-4个健康证复印件4.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5.公司公章6.2款产品的检验报告7.产品生产许可证8.店铺平面图
Ⅳ 北京如何办理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4)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扩展阅读:
餐饮单位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包括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度(学校食堂须提供学校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8)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
(9)、所购原材料(如:米、面、油、肉)的“三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和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10)泔水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合同)复印件。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8)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美容住宿洗浴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材料复印件;
(5)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7)美容美发行业应提供所使用化妆类产品的“三证”和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住宿和洗浴类应提供水质化验合格证明。
(8)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0)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9)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食品添加剂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生产经营项目、生产产品名称、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7)所生产产品或试产品三批样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及评价报告(最近的报告,最长不超过一年);
(8)生产用水的水质资料、检验报告(如果需要请提供);
(9)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各项卫生管理内部制度。
(10)所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1)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8)、(10)、(11)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食品经营销售
(1) 行政许可申请表;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4) 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 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比例不小于1:200);
(6) 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7)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食品摊贩
(1) 行政许可申请表;
(2) 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3) 非流动摊贩应提供场地的使用证明;
(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二次供水
(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5)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
(6)供水管线情况(其中供水管道用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用红色标明);
(7)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8)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能够证实确实进行清洗消毒的证明材料,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含消毒具体方法、时间、消毒人员);
⑼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4)、(7)、(8)、(9)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Ⅳ 南昌市卫生许可证怎么办要哪些程序阿
南昌市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 窗口受理---→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现场卫生审查---→市审批办证中心卫生局窗口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办理卫生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新开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新开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平面布局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周围环境条件等资料,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 5、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意见; 6、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报告; 7、从业人员预防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8、公共场所经营卫生管理制度资料。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换证)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从业人员体检名册及健康培训证明;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5、卫生许可证原件( 正、付本); 6、上二年度卫生监督意见书; 7、上二年度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的卫生检验报告; 8、卫生监测机构卫生检测合格材料。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变更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 2、有关变更的证明或证件(变更单位名称要有工商部门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 ,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有单位或董事会决定或原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变更单位地址和许可项目按新开业单位受理审查)。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 3、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窗口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许可的收费: 无 注: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南昌市审批办证中心卫生局窗口通信地址:南昌市中山路470号 联系电话:6692008 南昌市审批办证中心 监督电话:6692086 办理程序 窗口初审: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办证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根据申请单位类别、性质,发放以下材料:①《卫生许可证申请书》;②行业卫生许可证开业审查卫生标准;③卫生局窗口办事指南;④开业前卫生审查委托通知书。并通知办证单位到东湖区疾控中心预约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日期。 体检、培训、卫生设施筹备到位: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到区疾控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并按照本行业的卫生标准筹备到位,将申请书交中心卫生办证窗口,通知发证机关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卫生监督所接到卫生办证窗口申请书后,指派两名卫生监督员按照开业前卫生审查标准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查。 审核发证: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卫生行政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签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单位向其说明理由,提出改进意见,改进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签发《卫生许可证》。
Ⅵ 办理一个卫生许可证,要通过哪些流程
在北京办理卫生许可证是需要根据不同的经营范围来提供不同的申报材料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不同的经营范围都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才能进行申报卫生许可证。
餐饮单位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包括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度(学校食堂须提供学校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8)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
(9)所购原材料(如:米、面、油、肉)的“三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和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10)泔水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合同)复印件。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8)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美容住宿洗浴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材料复印件;
(5)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7)美容美发行业应提供所使用化妆类产品的“三证”和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住宿和洗浴类应提供水质化验合格证明。
(8)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0)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9)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食品添加剂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生产经营项目、生产产品名称、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7)所生产产品或是产品三批样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及评价报告(最近的报告,最长不超过一年);
(8)生产用水的水质资料、检验报告(如果需要请提供);
(9)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各项卫生管理内部制度。
(10)所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1)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8)、(10)、(11)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食品经营销售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比例不小于1:200);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食品摊贩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3)非流动摊贩应提供场地的使用证明;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二次供水
(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5)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
(6)供水管线情况(其中供水管道用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用红色标明);
(7)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8)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能够证实确实进行清洗消毒的证明材料,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含消毒具体方法、时间、消毒人员);
(9)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4)、(7)、(8)、(9)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以上就是不同的经营范围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Ⅶ 长春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长春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2份;
2、内部结构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原件2份;
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脊消度原件2份;
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丛野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
8、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原件2份。
(7)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扩展阅读:
办理流程:
1、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2、审核,市卫计委审批办办理,市卫计委审批办工作人员;
3、审批,市卫计委审批办办理,市卫计委审批办工作人员 ;
4、办结,市卫计委审批办办理,市卫计委审批办工作人员 。
受理条件:
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书店;
7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二 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渗亩复核一次。”
Ⅷ 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都有什么
办理流程
1、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者《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的有关材料。
2、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公共场所许可的条件,有关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如果是公共场所,申请单位要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定,等验收通过后,在申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受理:经过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单位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组织业务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有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
5、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准予行政许可。
6、送达: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办法《卫生许可证》。
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卫生管理组织(架构)名单
5、各类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7、建设项目四置图、平面布局图(空调系统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给排水系统、卫生设施布局、通风排气),要求提供蓝图或电脑打印图(标明尺寸、面积和经营单位名称)。
8、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
拓展资料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参考链接:网络-卫生许可证
Ⅸ 办理卫生许可证流程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9)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扩展阅读: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 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 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 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