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污染条例
① 机动车对环境的污染很厉害吗有什么方法吗
城市空气污染物主要有: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臭氧(O3)、碳氢化合物(HC)、硫氧化物和颗粒物(PM)等。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易燃有毒气体,是含碳燃料不完全燃烧的产物,在高海拔城市或寒冷的环境中,一氧化碳污染问题比较突出。氮氧化物主要是指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两种,它们大部分来源于矿物燃料的高温燃烧过程。一氧化氮相对无害,但它迅速被空气中的臭氧氧化,转化为二氧化氮。燃烧含氮燃料(如煤)和含氮化学制品也可以直接释放二氧化氮。一般来说机动车排放是城市氮氧化物主要来源之一。
臭氧是光化学烟雾的代表性污染物,主要由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在强烈阳光照射下,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大气化学反应而形成和富集。虽然在高空平流层的臭氧对地球生物具有重要的防辐射保护作用,但城市低空的臭氧却是一种非常有害的污染物。
自然界中的碳氢化合物主要由生物的分解作用而产生,如甲烷、乙烯等。甲烷是惰性气体,不会引起光化学污染的危害,但乙烯的光化学活性较强,还会产生甲醛而刺激眼睛。人为的碳氢化合物排放主要来自不完全燃烧过程和挥发性有机物的蒸发。城市中大部分碳氢成分虽然对人体健康无害,但它能导致有害的光化学烟雾的形成。
硫氧化物主要是指二氧化硫(SO2)、三氧化硫(SO3)和硫酸盐。城市中的硫氧化物主要是由人为污染源排放的,如燃烧含硫煤和石油等。此外,火山活动等自然过程也排出一定数量的硫氧化物。二氧化硫对人体健康有重要影响,并进一步与空气中的水反应形成酸雨污染。
颗粒物质主要指分散悬浮在空气中的液态或固态物质,其粒度在微米级,粒径大约在0.0002~100微米之间,包括气溶胶、烟、尘、雾和炭烟等多种形态。5.城市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来源有哪些?
一氧化碳(CO)是城市大气中数量最多的污染物(约占大气污染物总量的三分之一)。发达国家城市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有90%是由汽车排放的。北京市1998年机动车排放一氧化碳的分担率也达到了82.7%,我国其他一些城市的机动车尾气对一氧化碳的贡献率正在逐步升高。
城市中的氮氧化物(NOX)大部分来源于矿物燃料的燃烧过程,包括燃煤和燃油锅炉以及汽车内燃机的排放。也有部分来自硝酸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废气排放,其他工业源还有氮肥厂、黑色以及有色金属冶炼厂等。北京市1998年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的分担率为42.7%,在城区空气中的浓度分担率达到72.8%,也就是说在北京市城市区域中,机动车排放也已成为氮氧化物污染的主要来源。
我国绝大多数城市中,尤其是北方城市,硫氧化物(SO,)和颗粒物(PM)污染主要来自燃煤过程的排放。国外二氧化硫也部分来自含硫较高的燃油排放。此外,有色金属冶炼厂、硫酸厂等也排出相当数量的硫氧化物气体。颗粒物的来源包括燃煤电厂、工业锅炉、垃圾焚烧炉、生活取暖、各种破碎工艺、柴油机、建筑、采矿、水泥厂等等。
碳氢化合物(HC)的来源除了汽车尾气及汽油挥发排放外,部分植物(如树木)的排放也是重要的自然源,此外,各种有机溶剂的使用也是空气中挥发性有机气体的重要来源。6.空气污染综合指数是什么?
空气污染综合指数是用一个简单的数值来表示空气污染的严重程度,不同国家对它的具体定义和计算方法往往有所差别,但其核心思想是,将实际的几种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比较,按照一定的数学方法进行量化,最后得到一个综合的指数。
空气污染综合指数能以简明的数值综合反映大气环境质量,便于进行各地区环境质量的比较,但由于许多污染物的综合作用机理还不完全清楚,因此,目前所应用的各种指数只能反映大致的环境质量状况。
我国目前采用的空气污染综合指数,是用实际监测的污染物浓度,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比较,正好等于二级标准规定的浓度时污染指数定义为100,浓度越高则污染指数越大,取5种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污染指数中最大者作为首要污染物。
空气污染综合指数的概念由白勃考于1970年首先提出,当时考虑了颗粒物(PM)、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烃类和光化学氧化剂等6项指标。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大气中6项污染物浓度的实测数据(24小时平均浓度),按照光化学反应的原理对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二氧化氮(NO2)进行修正,然后将5项污染物(除烃类外)的浓度,分别除以相应的大气质量标准(24小时平均浓度),得各污染物的分指数,其总和即为综合指数。7.什么是光化学烟雾?
光化学烟雾是大气中的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 (NOx)在阳光紫外线作用下,发生一系列链式大气化学反应而生成以臭氧(O3)为代表的刺激性二次污染物,其中臭氧约占80%,过氧乙酰基硝酸酯(PAN)约占10%,?其他还有醛类等多种复杂化合物。1946年光化学烟雾首先在美国洛杉矶被发现。其表征是白色或淡棕色烟雾,大气能见度降低,具有特殊气味,刺激眼睛和喉粘膜,使呼吸困难。光化学烟雾一般发生在温度较高的夏季晴天,峰值出现在中午或刚过中午,夜间消失。
光化学烟雾形成的机理,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还不很清楚。1951年首先由加利福尼亚大学哈根?斯密特博士提出了光化学烟雾的理论。他认为洛杉矶烟雾主要是由汽车排放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在强烈太阳光的作用下,发生光化学反应而形成的。目前许多学者证明,形成光化学烟雾的碳氢化合物,主要是活性较高的烯烃和少数芳香烃类化合物。光化学烟雾多出现在逆温层和低风速、空气接近停滞状态、阳光充足的气象条件下。8.汽车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汽车排出大量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细微颗粒物及硫化物等。这些一次污染物还会通过大气化学反应生成光化学烟雾、酸沉降等二次污染物。它们对城市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以及生态系统造成一系列的不利影响。
近20年的研究结果表明,汽车的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不仅是局部的,许多影响还可以扩展到大气层中很远的距离及其他地区,并存在很长时间。通过对空气污染的全面分析,可将汽车排气污染的特征划分为:①局部的有害影响,如一氧化碳(CO)等;②区域性有害影响,如光化学烟雾、酸沉降;③洲际性有害影响,如细微颗粒、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④全球性有害影响,如二氧化碳(CO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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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机动车对环境的污染很厉害吗有什么方法吗
机动车是城市环境空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汽车扬尘直接扬尘影响环专境空气,汽车尾气产生的颗粒属物多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直接影响人的呼吸系统,尾气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酸性气体又是酸雨的主要来源,所以汽车尾气对环境影响比较大,关键在于数量太多。提倡采用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等,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量,是当前缓解汽车污染的有效方式。从长远看,应采用新能源取代汽车燃油。
③ 如何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1)制定防止机动车过快增长的措施
(2)利用经济手段控制机动车污染和解决重点拥堵路段交通拥堵问题
(3)强化交通管理,加强机动车管理和引导使用
(4)加强交通执法管理,完善交通应急预案,建设和完善城市智能交通系统
(5)建设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为主体、多种交通方式协调运转的绿色出行体系
④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三章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将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二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纳入对机动车维修、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注册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排气污染物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和地方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管检测单位核发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证明。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 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了前款规定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 上路抽检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并向车主明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复检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维修。
⑤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四章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转让、转借、冒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属于限制行驶车型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或者已建加油站未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新登记油罐车未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的,或者在用油罐车未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解除其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委托关系,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定期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未予维修或者维修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待维修合格后立即予以发还。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维修机构限期整改,并可以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经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未予维修的或者维修不合格仍上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待维修合格后立即予以发还。 经上路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待维修合格后立即发还行驶证。 第四十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委托的;
(二)对擅自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机动车维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予以注册登记上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手续的,或者不依法强制报废的;
(五)对伪造、变造、转让、转借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转借、冒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等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等服务的; (七)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⑥ 大气污染法拟删除限行规定什么意思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根据二审意见稿,草案共有处主要变动,对机动车限行、区域内影响大气的项目建设、信息公开等内容有较大修改。
取消地方政府对机动车限号的授权
二审稿中,给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机动车通行限制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已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
天#猫美国进口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据此,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最高法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马勇常年关注环保立法问题,他表示,如果国家层面法律规定地方可以限制机动车通行影响确实比较大,且限行虽然对治理大气污染有一定帮助,但更多的可能是治理交通拥堵的方法之一。目前,比如北京等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有相关限行内容,所以国家层面也保留了地方的权利。
所建设项目或对相邻省有影响需先会商
二审稿第五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了规定。但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发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作用,二审稿的规定过于原则,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等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⑦ 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
从2008 年7月1日起,国抄家环保部批准并颁布的《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Ⅲ阶段)》(GB14622-200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Ⅲ阶段)》(GB18176-2007)(简称国三标准)正式实施。自规定型式核准执行日期之后一年起,所有制造、销售、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要求。
目前,国内制造和销售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执行的是国二排放标准。而按照新颁布的法规,新定型车必须达到国三标准,并按国三标准批量生产,对所有制造、销售、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也要限期完成达到国三排放的改造。
⑧ 机动车环保网
是国抄四排放标准:
国四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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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船实施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制度。
依法承担机动车船检测的单位,必须将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列为必检项目。
从事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建立检测情况档案,并定期将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驶中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员应当配合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现场抽测应当快捷、便民、文明,不得收费,不得扣押车辆。
第二十八条 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船,公安、交通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过年审。
经监督抽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修理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辆报废标准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机动车船。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城市市区内限制摩托车的行驶范围,限期禁止使用燃油助动车。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船用燃料。